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效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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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效合同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普通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无效合同的现象逐渐减少,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却依然十分常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无效合同具体案件中,应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8日,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签订了建筑二层砖混楼的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施工,2013年6月30日竣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在二层楼房主体修建完工后,双方再没有补充签订合同,在原二层之上砌墙修建三楼彩钢房。2013年7月17日,与原告合伙的**某某在修建被告**某某的三层楼房时不幸身亡。因发生伤亡事故,原告即撤离施工人员,该工程搁置至今达两年之久,原告及伤亡家属未拿到工程款诉至法院。被告则反诉要求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二、裁判理由原、被告之间虽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某某因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被告**某某没有取得城建部门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雇佣民工已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总量,被告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比例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1、由被告**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所欠七共同原告的工程款37030元;2、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如发现合同无效,不应由当事人调解确认合同效力,而应由法院依职权裁判合同无效。至于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返还、赔偿问题,则可以由当事人和解处理。对于无效合同不同情况的处理:(一)未履行的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不能再履行。一般而言,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只是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相互返还比较易于实现。在某些情况下,虽然

合同尚未履行,但当事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做这些准备工作所支付的代价,就会形成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区分何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由此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二)已履行的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意味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建设工程不同于买卖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法按返还原则处理,故该《解释》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发包人而言,这种处理结果事实上等同于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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