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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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卡
(不含尘肺病)
年
表号:卫统25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2]第72号
有效期至:2004年
登记号:
A、编号省、自治
区、市
地、市县用人单位:
卡片序号
姓名B、性别1、男□C、出生
年月
年月2、女□
D、行业
E、统计
工种
F、专业
工龄
年月、天
G职业
病种类
H、具体病名I中毒事故编码同时中毒人数
J、发生日期年月日K、诊断
日期
年月日
L、死亡
日期
年月日诊断机构:
报告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报告日期:年月日
填卡说明:
一、制卡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本报告卡。
二、统计范围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
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本报告卡适用于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
三、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慢性职业病(包括慢性职业中毒)由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在患者确诊后15天负责填卡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急性职业病(包括急性职业中毒)由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在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负责向患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转诊单位进行报告。此外,属于紧急报告范围的急性职业病,按照紧急报告程序进行报告。急性职业病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省级报告单位于每季末的10天内汇总报告国家级负责报告单位。慢性职业病实行年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单位于同年11月10日前汇总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四、指标解释
1、省(自治区、直辖市)详见“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2、编号由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连续编码。同一名患者在治愈后,再次接触同种或接触其他
种毒物时,再次中毒、诊断(新病例),进行报告时,不再使用原卡片序号。但急性职业病患者在报告之后才发生死亡,仍用首次的卡片序号。
3、待业详见“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4、统计工种以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的岗位工种为统计工种。大概分为三个统计工种,如下:
操作工001 辅助工002 其他003
5、专业工龄指开始接触某种有毒有害作业到确诊为该种职业中毒或职业病时,实际接触
时间的累加。专业工龄中“月”、“天”选项,若选天必须在“天”打√。
6、职业病种类根据现行的“职业病名单”和有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以及对统计报告管理
工作有意义的共分八大类。职业中毒需分别填写“急必性(01)”或“慢性(02)”,如汞中毒是急性汞中毒或是慢性汞中毒。详见“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7、具体病名指八大类职业病中,各类所包括的具体职业病名称。如急性铅中毒、急性一
氧化碳中毒……。在各类目录后都留有空号,用以填写本名单未列入的职业病,以根据诊断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病病种。详见“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8、中毒事故编码由各报告单位按事件发生时间顺序编码。当一起事故同时发生2人以上
中毒(含2人)时,同时中毒的2名患者的中毒事故编码应相同。编码无统一规则,由各地自行定规则,其目的在于能识别、查询多人以上的中毒事件,没有重复号。
9、同时中毒人数指同时、同地、同时暴露于某种或某几种毒物下的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
害而出现不同程度的相同临床表现,被确诊为某种毒中毒的人数。
10、发病日期限于急性职业中毒或急性职业病患者填写,慢性职业病划×示之。
11、诊断日期以承当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日期为准。
12、死亡病例应填写死亡日期。当一名急性职业病新病例患者同时是死亡病例或是死亡病
例报告时,必须填写死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