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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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09.26

【实施日期】1988.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3日)废止

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9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内生产、储运、经销的工业产品(包括以农副业产品为原料的

加工产品,以下同,简称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进出口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检查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协调和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统一制定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组织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验;受权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参与优质产品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调解和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汇总产品质量监督信息。

第五条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在标准计量管理局的统一计划下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省优质产品的初审;组织新产品的质量鉴定;参与产品质量认证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权利,有权向各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储运、经销者提出质量查询;生产、储运、经销者之间可以互相查询,被查询者应当在接到查询信函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查询人。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应用户或消费者请求,可以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支持用户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生产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产品要严格检验,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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