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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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十大应对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①案件的拓展;②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③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④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⑤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⑥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⑦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⑧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⑨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①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③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④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累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①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②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③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④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上卫生间、心不在焉;⑤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⑥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①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②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④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②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③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④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3篇)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执业证号:(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名称)鉴于委托人因(具体案件原因,如: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一案,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特此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案的诉讼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授权委托书如下:一、授权范围1. 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有权代表委托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活动;(2)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沟通、协商;(3)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4)依法申请调查取证;(5)依法提出回避申请;(6)依法提出上诉、申诉;(7)依法撤回诉讼请求;(8)依法处理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务。

2. 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权利:(1)代为签署诉讼文书;(2)代为收取诉讼费用;(3)代为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4)代为参加调解、和解活动;(5)代为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6)代为处理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诉讼终结之日止。

三、保密义务代理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委托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争议解决若本授权委托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以下是刑事授权委托书的三个阶段:一、授权委托书的签订阶段1. 委托人向代理人提出委托请求,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人的要求。

2. 代理人根据案件情况,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案件的法律依据、可能的法律风险、诉讼策略等。

[教材]刑事诉讼法答案

[教材]刑事诉讼法答案

刑事诉讼法答案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证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侦查管辖,是指侦查机关之间对案件的侦查权限的划分,解决案件应归哪个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问题。

侦查的特征: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侦查内容的法定性;适用范围特定性。

只适用于立案后的公诉案件,不适用于自诉案件。

侦查活动的依法性。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的任务: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打击和预防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

制止和预防犯罪。

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侦查的意义: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

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侦查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迅速、及时,就是一旦发现犯罪活动,就要抓紧时间立案、侦查。

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秘密的原则侦查工作不能像审判那样公开。

对于有些侦查对象、侦查线索、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等等,尤其要注意严守机密。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签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签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受托人(律师)授予代理权的书面文件。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需要签署不同的授权委托书。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一、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了解案件情况、提出侦查建议、申请取保候审等。

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二、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三、审判阶段授权委托书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出庭辩护、提出证据和质证、申请调解或和解等。

审判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四、上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在上诉阶段,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起上诉,包括提出上诉理由、提交上诉状、参与二审审理等。

上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五、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在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相关事项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和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列明授权范围。

此外,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一份完整的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授权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律师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概述(一)诉讼的概念诉讼:俗称“打官司”。

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

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

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评析】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

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

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律师执业行为的失范及其矫正——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律师执业行为的失范及其矫正——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主要体现在与公安机
关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中。《 刑事诉讼法》 9 条主 第 6 要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 律师的时间及律师 的权利 。
该条规定 , 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介入侦查 , 并可依法会
见犯罪嫌疑人 , 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 法律 咨询, 代理 申 诉、 , 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等。20 07年《 律师法》 的颁布 ,
或 者为 了 自保而充 当起 “ 二 法 官 ” “ 二 检 察 官 ” 第 或 第 的角 色 , 在法庭 上 揭 露并 痛 斥 被 告 人 的罪 行 。律师 的
在我 国 , 律师 资格 的取 得 必 须 首先 取 得法 律 职业 资格证书, 也就是要通过司法考试 , 而司法考试是纯法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国《 我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和《 均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权、 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 以确 保其在刑事诉讼 中的充分对抗。与侦查 阶段不 同的
是, 在审查起诉 阶段, 律师不再是一个法律帮助者 , 而 学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仅凭一 己之力往往无法充分行 是法律 明确规定的辩 护人 ; 介入审查起诉 阶段的时 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 其 他们必须依赖于谙熟法律专业 间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 。
使《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的律师的权利更加细化, 并有
所突破 , 赋予了律师更加实在权利。第 3 条规定了律 3 师的会见权, 且突破了《 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规定律 师凭“ 三证” 即可会见且不被监听 ; 3 第 4条规定 了律 师的阅卷权, 此处的阅卷范 围应该包括犯罪嫌 疑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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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诉讼 为视 角
骆 永兴 , 费勤效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

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一、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

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大约5最长个月时间。

拘留后3~7日逮捕,逮捕后,公安局侦查2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到法院审理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刑事诉讼流程详解从立案到宣判的全过程

刑事诉讼流程详解从立案到宣判的全过程

刑事诉讼流程详解从立案到宣判的全过程一、引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刑事诉讼程序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刑事诉讼流程,从立案到宣判的全过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

二、立案阶段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立案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构进行的。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并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将会立案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

三、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将对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侦查的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及其相关证据。

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搜查、抓捕等手段,以收集证据并查清案件事实。

四、起诉阶段当人民检察院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成立时,将会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书、证据目录等相关文件。

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会组织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五、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将会组织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律师将会出庭,就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辩论和质证。

法庭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逐一审查相关证据。

2. 判决宣布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判决书将会详细阐述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并由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当场宣读。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权对判决进行申诉。

六、上诉和再审阶段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会重新审理案件,并做出终审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存在重大错误或新的证据出现,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

七、执行阶段在判决宣布后,如果判决结果生效,法院将会指导有关部门执行判决。

执行阶段的工作包括拘捕、监禁、缴纳罚款等。

八、结论刑事诉讼流程从立案到宣判包括立案阶段、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上诉和再审阶段,以及执行阶段。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

现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更广泛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五)提供意见
• 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
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 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
罪应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NEXT
2012-11-1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3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三)代理申诉、控告
•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 求予以纠正。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
2012-11-15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的职责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2012-11-15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会见,存在哪些 不同的情形?
会见不同对象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三种特

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摘要:众所周知,辩护制度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一环,是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实现法律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本文从我国现行审前律师辩护制度现状为出发点论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语境下的完整人权。

关键词: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控辩平衡一、审前律师辩护制度概述(一)概念审前程序指刑事公诉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即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以前程序。

就具体的诉讼阶段而言,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

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特指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之日起,到移送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律师帮助权。

律师辩护权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担负着监督与制约公权力行使,维护司法正义的重要职责。

(二)审前程序律师的诉讼地位审前程序中的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它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既不受控方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控方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

其中,侦查阶段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的多为程序性权利,故而本人认为此阶段的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应界定为“法律帮助者”为宜。

二、我国审前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审前程序中的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刑法》第306条、《刑诉法》38条、《律师法》49条都从不同层面规定了辩护律师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刑事风险、执业风险甚至人身风险。

与此同时,法律对于律师辩护也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这就导致了律师大都不愿进行刑事辩护,从而导致辩护难。

(二)审前程序中律师的辩护地位得不到体现从我国现行立法看来,侦查阶段的律师大都行使的是程序性的权利,虽然允许律师可以参与侦查阶段,但从立法和实践的层面来看,律师在这一阶段并不具有辩护人的本质条件,它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者而不是控辩平等原则下的一方当事人的协助者。

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无罪辩护应当什么时间介入?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无罪辩护的策略有哪些?本文将结合刑事辩护实践做一粗浅的分析,以期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的规定,按照辩护的目标和方向来区分,律师辩护可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种基本方式。

所谓无罪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轻辩护,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两种辩护方式的选择,必须慎之又慎,必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应考虑其他因素,如为了迎合当事人和亲属不切实际的要求,而强行做出无罪辩护的决定。

这样不但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体现法律的权威,律师选择做无罪辩护必须审慎考虑,必须有证明无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背道而驰,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时间介入律师做无罪辩护,什么时间介入呢?在审判阶段,无疑是律师最好的舞台,律师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但也不应放弃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律师行使无罪辩护的职责。

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新律师法修订后,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律师可以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辩护意见,如果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公安机关,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目前刑事诉讼法虽然只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但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也不可放弃律师在该阶段所起的作用,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去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同样可以撤销案件,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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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
罪,罪刑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基础打不好,以后的结果就会
很不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
抓,关进了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失去联系。
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
变成一个相对被动同时又无法完全自由表达思想的人。此时
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立无
援,他非常渴望能够有一个他信赖的人来帮助他。如果此时
能够有一位律师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巨大的帮
助,具体可以包括: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
得,由于他目前所处的地位,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律
师是置身事外、没有任何压力,且又精通法律的,律师可以
为他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咨询,为他详详细地细答疑解惑,
告诉他他的行为的有多严重,可能发生的法律结果,使他对
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正确的认识,以便作出正
确的选择。
2. 了解详细案情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基本上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多
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做了什么,为什么被抓,就算知道往
往也只是非常零散而不确实的消息。而根据我们的经验,当
事人家属一开始向我们律师介绍的案情常常与最后根据证
据反映出的事实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而此时也常会有所谓
的“能人”主动前来,空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捞”人的
许诺,并漫天要价。结果家属们便不知所措,东奔西跑,求
人拜佛,广散钱财,乱找门路,但最终还是一塌糊涂,上当
受骗。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都将迎刃
而解。家属只需坐在家中,静候消息即可。律师会在会见犯
罪嫌疑人的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本人全面了解他在本案中的
所作所为,并让他亲笔签字确认。在您真正了解了案件的情
况后,就会自己决策下边怎么办了,当然律师也会为你出谋
划策。

3. 申请取保侯审
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
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
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
关押,取保侯审是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
种有效且是唯一的途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
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而且通常只有在批捕之前申请才易
成功,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他作出具体的分析,帮助犯罪
嫌疑人家属抓住时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
成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

4.代为申诉控告
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为取得他们想要的内容,在
审讯过程中仍常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现
象仍很频繁,当然有的比较轻微有的却非常严重。尽管法律
对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依法还要对责任人进行
惩罚,但现实中却屡禁不止。

犯罪嫌疑人由于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控告途径不
畅、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敢、不能举报控告。有很多犯罪嫌疑
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突然翻供,当问他为何翻供时,才说是
侦查阶段被逼供、诱供等,然而此时他却已拿不出任何证据
来证明。结果翻供不成,反而被认为拒绝认罪,态度恶劣,
无悔罪之心,从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如果有了律师的参
与这样的现象就可以避免。律师自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
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违法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
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
效的防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
来的口供就有会被认定为违法取得的证据,完全失去证据效
力。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在一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
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一结束,侦查机关就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对那些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
公诉。于是便进入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里将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进行全面
审查,如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复印各种法律手续,如拘
留证,逮捕证等等,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
师在这个阶段能复印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
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而在北京等司法相对开明的地区,
检察机关已认真执行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这个阶段
更是可以直接复印整个案卷,看到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在
这个阶段律师能看到的证据,有时比法院阶段还要全面,因
为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向法院移送案卷时,移送的不是全
卷,而只是他们认为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对被
告人有利的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
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
查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
及证据等等,并可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被告人有利但侦查机
关未予调取的证据。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从
而使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全面的印象。

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
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而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
定能对案件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和定性。此时如果有了律师
的参与,律师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
的角度对检察机关进行建议,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
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查机关上报
的案件先入为主,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观点,提醒检察机关
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还要着眼
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这样
就可以尽最大可能避免错误公诉的发生。而错误公诉一旦形
成,法院就有可能检察机关的错误意见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
决,此时再想纠正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
精力、和财力。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切不可
忽视。律师在这个阶段里是为最后的法院审判作充分的准备,
大有可为。

三、审判阶段
该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最关键、最高潮的
阶段,当然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一审和二审。在这个阶段里,
律师将根据此前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
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人的指控,与其展开唇
枪舌战,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
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请求法
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
实、证据,依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提请法庭参考采纳。

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将是一个十
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虽然按法律规定法院应是居中裁判的,
但现实中法官却时常不自觉地站到公诉人的一边去,使被告
人受到双重的压力。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
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懂如何为自己辩护,
以至乱辩、强辩,不但未能被法庭采纳,反而适得其反,越
辩越糟,或落个认罪态度不好,被法庭从重处罚。而有的被
告人则是因过于害怕辩护不成反而落个认罪态度不好被重
罚,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律师有权在法庭上自由地发
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知如何说、不敢说的话,律师
则会凭借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
丰富的办案经验,选择最有效的表达途径、最有力的时机,
传达给法官,让法官充分了解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情节、证据、法规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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