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分析研究

摘要: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并在法律条文中正式引入了国外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但是,我国公司面纱刺破率明显高于国外,而且每年都呈现上升趋势。对此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完善;二是司法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刺破率;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4-0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由美国首创,是外国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法人格法律制度被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该项法律制度有时被称为“直索责任”。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果由于股东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院可以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法人人格进行全面性、永久性的剥夺,而是在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

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的结果通常使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出资人应该承担的合法义务,并不影响到承认法人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的实际存在。

“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个外来的概念,其提法在语义上确实存在不准确性,各国对其有不同的争议和看法。相比之下,“刺穿公司面纱”的翻译更加符合英美法系在这一制度上的意愿。通过借鉴其他国家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和情形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条件和情形上具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在适用条件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对于公司法人来说,必须已经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公司债权人穷尽其他方法利益得不到救济。

其次,在适用情形方面,根据各国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虚假设立公司事实并且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存在混同行为;对法人控制权的滥用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公司挂靠经营行为;公司利润转移的行为;利用法人人格避

税行为。

二、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现状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司法规制,这符合普通法国家的法制传统。而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国家,执法的原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没有任何超越成文法规定的裁量权。因此,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首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例如,日本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上,是以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的类推适用为适用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我们国家来说,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具体化了《民法通则》的法人制度,而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并未采纳增加两合公司、股份合作公司或其他责任形式的公司形态的立法建议,而是重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更是强化了这一立法取向。

通过上述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内涵的界定,以及对适用条件和情形分析,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本文将对其重要突破点——刺破率上进行分析,以此来发现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之缺陷,并根据现状提出相关建议。

三、对刺破率的分析研究

(一)刺破率问题

通过整理相关数据和搜集资料,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目前,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都针对股东数量很少的有限公司提起,而且,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涉及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高达

100%。在刺破率方面,很多案件都是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刺破率在整体上明显高于经济发达地区。比如,河南省和四川省的刺破率分别高达93.75%和80%;而浙江省和广东省的这一数据只有62.07%和41.67%。这些数据背后究竟能告诉我们什么,这些数据和现状对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提出了质疑,以及产生此种情况的症结在哪里,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说到原因,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客观原因。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普法活动并未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制观念仍然相对淡薄,很多制度都没有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因此导致公司法人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问题极其严重;二是主观原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很多法官在法学专业技术水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可能有所欠缺,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可能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存在一定的误区,因此在适用上可能过于简单化、死板化、机械化,不能灵活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合理正确的判定,因此随之而来的便是刺破率比较高。下表是我国部分省份刺破公司面纱案例的地区分布统计。

四、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公司法》第20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条文中已经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东西,并不深入和具体,规范比较笼统,不足以指导复杂繁琐的司法实践。所以,当出现问题时,很难用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和限制。对于债权人利益来说,这项制度的设立并没有真正保护好他们的利益。在具体实践操作和应用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立法上存在着空白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因其滥用行为导致的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对滥用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

2.公司改制中利用“有限责任”进行逃税

“脱壳经营”。例如,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将公司优质的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从而使原公司处于一种半死不活的状态,无实物资产予以偿债,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在这种情况下,呈现的是新公司不承担原有公司的债务,实际上却接受了原公司绝大多数资产的现象。这种现象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困难而难以得到有效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