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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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

一,自然法的概述

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它要求人们不得违背神的旨意,否则就、会受到处罚,但是人们却愿意接受这种枷锁的束缚,所以神学成为一种信仰。随着新教兴起,政治开明,经济发展,自然法所追求的正义和自由逐渐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早期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因为正义应该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柏拉图的正义论,体现了最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即法律的制定必须以正义为原则。

早在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长诗中,就有了正义、习俗、法制等观念。正义是习惯法的绝对基础与准则,习惯法体现正义,正义是人间和神界的秩序,宙斯是正义的监护者。女神手持一尺之锤,执行补偿与惩罚两个原则,调节社会的不平。作为神的女儿,她是超人的、神圣的,作为自然力的女儿,她是全世界的、自然的。这是用神话的形式表达了一种朦胧的自然法思想。如果说智者仅仅对自然法思想做了初步的表述,而经过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斯多葛派则提出了完整的自然法理论。斯多葛派的自然哲学,已非单纯的物理学,也不同于早期米利都学派的自然学和后来亚里士多德的“论自然”(即《物理学》,朴素而准确的翻译应为《论自然》),其哲学包括自然学、逻辑学、伦理学三部分,核心是自然学。

自然学不仅研究自然本身,也研究人的自然,研究自然本身与人的自然在逻辑上的贯通与分有的关系,而人的自然(人性)部分才是他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核心命题与宗旨是:与自然相一致地生活,即与理性(逻各斯)相一致地生活,这就是自然正义,与自然正义一致的人定法就是法律正义。

智者关于自然法有两种意见,普罗泰戈拉强调“人为”胜过“自然”,这里的自然是指古老的习俗、传统,已成为人的创造性的妨碍,因此突出“人为”更重要。希庇亚则强调“自然”优于“人为”,认为“人为”的法律是“暴君”,要求抛弃现实的法律,代之以全人类共同的符合自然的法律,这并非要回到古老的自然习俗。两种意见实际上是统一的,都是强调人,这里已包含有“人的自然”的意思。但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明确地深入地分析了“人的自然”,从人自身的自然结构和由此而来的性质即人性着手,说明“人性”就是自由。而神与人的差别在于自然结构不同,各有“自我”,神是整体的自然生命,个体即整体,其自保自爱仍然是维护公共利益,与爱所有的人一致,而作为个体的人,是自然中渺小的部分,因此自保自爱的人性有局限性,但人又分有神的理性,就能突破局限性,使自己的自保自爱与关爱他人利益联系起来,与整个自然、与社会一致。

如果说,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源起和生成是由于从神渝到自然的启示,但那只讲出了问题的一半。问题的另一半是苏格拉底在神话人格神之外提出了哲学理性神概念。柏拉图感觉到了问题,但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没有能够将神观念的两种含义结合起来,斯多葛派都做到了。可以说,从神渝到自然再到理性神,自然法思想才真正获得了哲学理论依据,希腊自然法思想才真正得以形成。这种肯定个人利益、个人主义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本义,也是其精髓所在。可见我们必须回到希腊人,才能了解自然法这个最古老、最长久又最新鲜的思想,它本身也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一条重要线索。

(二)近代自然法学。近代自然法学说秉承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它既要求政府制定的法律以正义为原则、理性为目标,又要求政府分权制衡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些对于个人权利和财产的强调,主要源于欧洲国家在1649年清教运动之后对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倡导人们从神学中解放出来,强调个人自由。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依洛克主张,个人可以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与这一时期自然法所强调的自由以及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思想相一致。

(三)现代自然法学。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过度提倡个人自由,而忽视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引起了新的社会矛盾与冲突,随之而来的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政治、法律以及经济的发展是否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问题,重新被人们提起,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和道德准则重新被人们关注。”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马里旦和菲尼斯。马里旦认为,人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适合的和不适合的行动、正当的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的不变的必然性。

总的来说,现代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在于制定法律必须以法律基本价值作为出发点,重视理性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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