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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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撤销权效力如何认定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的行为。在债权人以诉讼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债务人所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受私法自治原则的保护。但是,债权人利用法律所设计的撤销权,对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予以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之效力溯及地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对相对人(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之相对人(受益人),因为债务人的行为所取得之财产或者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行为相对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对债务人自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义务。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相对人(受益人)对债务人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

3、对撤销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其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的全部债权的一般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其请求保全的债权限度内,在债务人怠于受领返还的财产或利益时,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代为受领返还,但不得以其受领的返还,清偿自己的债权。但是,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

二、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源于民法上的破产撤销权的区别

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源于民法上的破产撤销权在行使的程序和要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民法上的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为债权人;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的破产撤销权则由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行使。

2、主观状态的要求不同。民法上的破产撤销权,强调主体在主观上的过错,带有惩罚性;而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侧重是行为上的客观有害性,非主观过错性,带有纠错性。

3、可撤销行为产生的时间不同。民法上可撤销行为必须产生于债权成立之后;破产上的可撤销行为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临界期限内。两者除具有上述区别之外,还有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充分体现于他们之间客观存在着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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