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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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延政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

通知

(延政发〔2012〕22号)

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区人民政府: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陕北“双网”联合调度供水工程,是省重点水利项目。该项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延安周边县区水资源短缺的唯一途径,工程建成后对促进延安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会起到决定性作用。经陕发改农经〔2010〕100号、陕国土资规发〔2009〕158号、延区规办发〔2011〕8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延安市水务局在延川、子长、延长及宝塔四县区征收部分土地实施延安黄河引水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8号)文件及靖西天然气等重点项目建设补偿标准,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迁基本情况:

(一)用地范围:该项工程起于延川县延水关镇王家渠村,止于延安姚店工业园区,途经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四县区,全长129.73公里,共征收土地约945亩,临时占用土地约3660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移民搬迁20户,动迁人口150人(包括租赁户);共需

拆迁房屋70间(孔),建筑面积2240m2。

第三条《征迁公告》公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相关部门备档。

第四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

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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