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辅导:公司经营者复习资料(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股东机构――股东会
(一)股东
股东的概念: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有发起人股东和非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参见P50-51,)
注意发起人的三个特点:
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股份转让受到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资格取得受到一定限制(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股东的法律地位:
1.是公司的出资人(注意三个特点P51),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既公司的资本总额;
2.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最大承担者(股东权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和劣后性,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于普通债权和职工债权)
3.享有股东权:这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
4.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

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的权利(10项):股东会的出席权与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权和提案权、董事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资料的查阅权、股利的分配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出资与股份的转让权、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股东诉讼权(这是股东权有效行使的保证和救济措施)。

股东的义务(4项):缴纳出资义务(是最重要的义务,包括具体内容、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及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遵守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义务)、忠诚义务(包括禁止损害公司利益、考虑其他股东利益、谨慎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其影响力)
迅达教育2011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迅达教育2011年经济师考试保过辅导简章
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