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 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确保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入场销售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销售者入场前须与本市场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作出入场前信用承诺,强化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签质量安全协议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条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本市场如实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姓名、联系方式、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本市场如实提供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品种等信息。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四条入场销售者入场前应当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主动提供交由本市场查验并留存。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本市场抽检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产地证明应当注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单位或种植养殖村庄、社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单位出具,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有“三品一标”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六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第九条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本市场入场销售者不得购进、贮存、销售国家规定的十三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第十一条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不得掺假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规定,在国家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本市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者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