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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试用期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2020/10/13
4
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试用期内解聘也需要理由吗?
案例:吴先生经猎头介绍,受雇于一家著名的外企,担任 中国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 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4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 同,原因是吴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 吴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令公司大跌眼镜 的是,仲裁的结果居然是公司败诉。
2020/10/13
2
讲座大纲
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职权与法律:调职调薪岂可随意 可怕的加班费诉讼 离职,纠纷的导火索 规章制度,企业最有保障的武器
2020/10/13
3
一、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 危险的“试用期协议”
案例: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后某公司以刘 先生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刘先生。刘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他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他的诉 求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得到支持。
担任包括顺德建筑业协会及南海汽车业协会、佛山市珅宝(宝马 佛山地区总代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顺铃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佛山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沃德森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创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 时利和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东风本田及现代品牌佛 山4S店)、佛山市福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福特品牌佛 山4S店)、广东乐善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原因-甲公司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后果。
2020/10/13
7
职权与法律:调职调薪岂可随意
律师提醒:
企业单方面调职调薪须做到有理有“据”。
“据”=已经公布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如评价考核 制度、调职调薪制度
2020/10/13
8
可怕的加班费诉讼
案例1:姜某是佛山某家具厂的生产主管,在该家具 厂工作四年,平均月薪超过15000元。后姜某与家 具厂发生矛盾,将该厂诉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7万元。
企业人事制度法律风险浅谈
2020/10/13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讲人介绍:杨志真 律师
九三学社社员,佛山专利协会会员
暨南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英美法研究生, 自1996年来,曾先后服务于香港生力啤酒有限公司(1996年)、 佛山 海天调味品有限公司(1998年)、(AIG)美国国际集团(2002年2004年)及(ING)荷兰国际集团(2004年-2005年)等多家大型企业 及国际金融机构。2000年进入律师行业,就职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 务所,2006年任职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2007年正式加盟广东通法 正承律师事务所。精通英语,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商事谈判, 项目诸项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国际业务非诉讼项目有专 长。
原因-不能建立有效的高级管理人才风险防范机制造成恶果
2020/10/13
11
离职,纠纷的导火索
案例1:2008年开春不久,某知名珠宝首饰制造商顺 应经济危机,开始了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裁员行动, 涉及员工接近400名,可怕的是,有接近一半的员 工无签合同,并且公司高层决定不补偿裁员,计划 要在两星期内全部完成,结果导致全部被裁员工集 体诉讼,索赔金额总计超过600万,同时组织市政 府静坐,最后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勒令企业修正方案, 诉讼相当艰难,尽管最后企业在法律上得到较满意 的结果,但负出惨重的代价。
原因-没有约定明确的职务要求,无法证明不 符合录用要求。
2020/10/13
5
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律师提示:
●不可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正式劳 动合同
●试用期届满前,各级主管必须及时评定员工入职表现,特别针 对不合格的员工的审核要做到有理有据,并有档可查
●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并应当相应的延长劳动合 同的期限。
10
离职,纠纷的导火索
案例1:2009年3月的一天,某知名企业董事长潘某接到公司刚离职的 副总陈某电话,对方要求在1个月内将公司原有的商标撤销,原因是 对方已经注册了公司的商标,公司使用了近20年的商标现在是侵权 商标,如果公司不理会,将会在两个月内收到法院的传票,索赔金 额将超过公司的全部现有资产。后经律师调查所得,对方早在任职 期间就已经成立同类型企业,并且所生产的产品和公司的产品一样, 销售渠道一样,而陈某在公司任职超过15年,从一名普通的生产线 工人到企业副老总,其个人资产超过1000万,其中房产就不下20处 之多。陈某离职前在公司曾经拥有30%的股权,但从离职前2年起, 通过公司股权调整的契机,不下3次主动撤出公司股权比例,与此同 时,公司在其任职期间除了劳动合同,居然无与其签订其他任何协 议,也不曾咨询律师意见。公司现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多角 度对陈及其企业提起诉讼,但付出高昂的代价,单诉讼费就已近 100万,案件仍在审理,可以透露的是,诉讼非常艰难,因为公司 的取证难度巨大。
案例2:在一家颇具规模的私企从事销售的陈某到这 家企业工作不到2年,年薪10万元左右。在离职时 他向企业提出了超过100万元的加班费和补偿金。
2020/10/13
9
可怕的加班费诉讼
律师提示: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申请不定时不工作制度 ●普通员工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优化工资结构
2020/10/13
2020/10/13
6
职权与法律:调职调岗岂可随意
案例:2005年2月,原告张先生和被告上海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 8000元,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沟通协调各部 门工作。2006年5月,甲公司突然将张先生调至总务部,岗位为行 政助理,月薪2800元。张先生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吃惊与气愤, 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部的回答是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 助理职位,所以将其调整岗位为行政助理。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 张先生将甲公司告上仲裁庭,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按8000元支 付工资。仲裁庭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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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试用期内解聘也需要理由吗?
案例:吴先生经猎头介绍,受雇于一家著名的外企,担任 中国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 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4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 同,原因是吴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 吴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令公司大跌眼镜 的是,仲裁的结果居然是公司败诉。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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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大纲
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职权与法律:调职调薪岂可随意 可怕的加班费诉讼 离职,纠纷的导火索 规章制度,企业最有保障的武器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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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 危险的“试用期协议”
案例: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后某公司以刘 先生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刘先生。刘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他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他的诉 求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得到支持。
担任包括顺德建筑业协会及南海汽车业协会、佛山市珅宝(宝马 佛山地区总代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顺铃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佛山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沃德森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创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 时利和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东风本田及现代品牌佛 山4S店)、佛山市福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福特品牌佛 山4S店)、广东乐善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原因-甲公司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后果。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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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与法律:调职调薪岂可随意
律师提醒:
企业单方面调职调薪须做到有理有“据”。
“据”=已经公布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如评价考核 制度、调职调薪制度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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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加班费诉讼
案例1:姜某是佛山某家具厂的生产主管,在该家具 厂工作四年,平均月薪超过15000元。后姜某与家 具厂发生矛盾,将该厂诉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7万元。
企业人事制度法律风险浅谈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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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讲人介绍:杨志真 律师
九三学社社员,佛山专利协会会员
暨南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英美法研究生, 自1996年来,曾先后服务于香港生力啤酒有限公司(1996年)、 佛山 海天调味品有限公司(1998年)、(AIG)美国国际集团(2002年2004年)及(ING)荷兰国际集团(2004年-2005年)等多家大型企业 及国际金融机构。2000年进入律师行业,就职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 务所,2006年任职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2007年正式加盟广东通法 正承律师事务所。精通英语,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商事谈判, 项目诸项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国际业务非诉讼项目有专 长。
原因-不能建立有效的高级管理人才风险防范机制造成恶果
2020/10/13
11
离职,纠纷的导火索
案例1:2008年开春不久,某知名珠宝首饰制造商顺 应经济危机,开始了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裁员行动, 涉及员工接近400名,可怕的是,有接近一半的员 工无签合同,并且公司高层决定不补偿裁员,计划 要在两星期内全部完成,结果导致全部被裁员工集 体诉讼,索赔金额总计超过600万,同时组织市政 府静坐,最后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勒令企业修正方案, 诉讼相当艰难,尽管最后企业在法律上得到较满意 的结果,但负出惨重的代价。
原因-没有约定明确的职务要求,无法证明不 符合录用要求。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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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越界的“试用期”
律师提示:
●不可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正式劳 动合同
●试用期届满前,各级主管必须及时评定员工入职表现,特别针 对不合格的员工的审核要做到有理有据,并有档可查
●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并应当相应的延长劳动合 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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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纠纷的导火索
案例1:2009年3月的一天,某知名企业董事长潘某接到公司刚离职的 副总陈某电话,对方要求在1个月内将公司原有的商标撤销,原因是 对方已经注册了公司的商标,公司使用了近20年的商标现在是侵权 商标,如果公司不理会,将会在两个月内收到法院的传票,索赔金 额将超过公司的全部现有资产。后经律师调查所得,对方早在任职 期间就已经成立同类型企业,并且所生产的产品和公司的产品一样, 销售渠道一样,而陈某在公司任职超过15年,从一名普通的生产线 工人到企业副老总,其个人资产超过1000万,其中房产就不下20处 之多。陈某离职前在公司曾经拥有30%的股权,但从离职前2年起, 通过公司股权调整的契机,不下3次主动撤出公司股权比例,与此同 时,公司在其任职期间除了劳动合同,居然无与其签订其他任何协 议,也不曾咨询律师意见。公司现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多角 度对陈及其企业提起诉讼,但付出高昂的代价,单诉讼费就已近 100万,案件仍在审理,可以透露的是,诉讼非常艰难,因为公司 的取证难度巨大。
案例2:在一家颇具规模的私企从事销售的陈某到这 家企业工作不到2年,年薪10万元左右。在离职时 他向企业提出了超过100万元的加班费和补偿金。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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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加班费诉讼
律师提示: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申请不定时不工作制度 ●普通员工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优化工资结构
2020/10/13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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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与法律:调职调岗岂可随意
案例:2005年2月,原告张先生和被告上海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 8000元,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沟通协调各部 门工作。2006年5月,甲公司突然将张先生调至总务部,岗位为行 政助理,月薪2800元。张先生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吃惊与气愤, 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部的回答是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 助理职位,所以将其调整岗位为行政助理。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 张先生将甲公司告上仲裁庭,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按8000元支 付工资。仲裁庭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