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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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12〕9号
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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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训练计划),旨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意识,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

为保证训练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施训练计划应贯彻“立足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引导创业、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践、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方案论证、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模拟公司或实体为实践载体,在导师(组)指导下,开展大学生创新和创业训练。

对可市场化、可实现与社会需求对接的项目,立足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介进入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

第三条开展训练计划采用学校先行立项建设,在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评审、立项的方式进行评选和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组织人事部、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学生处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国家和校级训练计划的立项与结题,负责监督和审查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和专家委员会,同时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成立训练计划工作小组。

(一)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统筹学校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包括学分审核、成果管理和评优等;
2.负责制定和发布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规定及申报指南;
3.按规定聘请相关专家(含校外专家)组建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提出其他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4.指导全校大学生进行训练计划实施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
5.编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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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时上报给上级部门。

(二)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专项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和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成立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计划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二级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省及学校训练计划实施方案和基本要求,制定本学院所属项目的管理计划和实施细则;
2.组织、指导与落实本学院学生进行选题;
3.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4.负责组织专人检查立项项目开展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项目所需的实验设备与场地提供必备的条件;
5.负责组织本学院所属项目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
6.负责本学院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二)创业孵化基地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职责
1. 根据国家、省及学校训练计划实施方案和基本要求,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管理计划和实施细则;
2.组织校园创业计划大赛,创新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促进成果的产品化、市场化、社会化,实现学校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引导大学生依托专业创业;
3.为学生了解市场的运作机制、公司的注册流程及掌握各级
政府最新的创业孵化政策提供咨询;
4.落实专人跟踪创业实体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与财务报表,协调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5.负责把具有市场前景、经营状况良好、按市场机制运行的创业实体推介到各级政府的创业孵化基地;
6.负责组织创业团队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创业项目展洽,促进创业项目的实体化。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安排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类别为精品实验(示范性实践环节)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项目执行周期1-2年,创业实践项目可适当延长,具体申报要求为:(一)精品实验(示范性实践环节)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
1.以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个人或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为主,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组队,鼓励大一学生与高年级学生组队参加;
2.申请者要求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和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3.申请项目要具有自主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践性,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合理的技术路线及必要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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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实施条件,选题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实施内容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产学合作的项目;
4.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为1-2年(创业类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离校前结题。

(二)创业实践项目
1.在校三年级以上本科生团队;
2.诚信守法、品学兼优,勇于挑战,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
3.项目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社会应用价值,项目计划书详细、可行,前期有“太阳鸟”等校级项目成果、创新训练项目成果、创业训练项目成果、专利、省级以上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作品的项目,或参加各级创业展洽的项目优先资助。

以上各类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直接由项目负责人聘请。

对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还需聘请校外企业或行业导师,实行双导师制。

所有学生只资助一次省级、国家级训练计划项目。

第八条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可根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同时鼓励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第九条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报人(或团队)根据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填写《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2.指导教师(组)审阅并签署意见;
3.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工作小组或创业孵化基地提出项目申请,各单位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提出具体意见;
4.学校管理办公室组织学校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组织答辩会,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承担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和改进建议,确定各级各类训练计划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额度;
5.学校领导小组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审定和批准实施。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各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所属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训练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立项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开题报告;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践,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组织项目组成员积极开展研究工作,把握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努力协调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按时完成项目各阶段的任务;如实填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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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践活动进展情况和撰写实施体会,做好实施记录并填写《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与实践日志》;按规定合理安排经费的使用;每学期末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的检查工作;按规定积极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工作。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随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在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将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1.将已有项目成果作为申报项目、剽窃他人成果、研究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2.项目任务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于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在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同时,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结题验收工作。

每个立项项目研究期满,必须接
受学校组织的结题验收工作。

(一)结题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各学院的训练计划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撰写《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与实践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
2.各单位的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应根据项目结题要求对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
3.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交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合格后,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由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验收结论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证明;
4.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学校将终止其运行,并追缴已拨经费。

对中期检查终止的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训练计划项目,学校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

(二)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
重点评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是否取得了预期成果以及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审结果为合格以上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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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原则上不允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项目成员、内容、指导教师等,如有此类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导师(组)提出意见,经院(系)或创业孵化基地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按学科分类定期组织相关项目进行小组研讨,学校通过搭建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站、大学生科技学术节、大学生创新年会和科技论坛等载体为学生提供项目展示、交流的平台。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训练计划设有专项经费,经费由教育部拨款、学校配套经费、院(系)自筹及校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等类别组成,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按照项目启动时资助1/2,通过中期检查后再资助1/2的方式进行。

中期检查终止的项目,停止其经费使用。

结题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费的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每个项目设立专项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票据必须由项
目负责人、经办人、指导老师签名,到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可追加一定的项目经费。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院(系)、学校创新教育中心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各项目提供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资料室、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学生创新工作室等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同时学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条指导老师指导各级各类训练项目并顺利通过结题验收,给予指导教师一定工作量补助。

指导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项目)期间按照32学时/项/年计入工作量;指导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校级创业类项目期间按照50学时/项/年计入工作量。

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核定。

同时将指导工作业绩纳入《大连民族学院教师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之中,并在职务晋升、评优时予以考虑;对于指导国家级项目并验收取得优秀的项目指导教师按照指导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一等奖标准对指导教师(组)计入奖励积分并实施奖励。

对于精品实验(示范性实践环节)训练项目验收后纳入培养方案并正常运行,在正常工作量计算基础上上浮酬金20%。

第二十一条学生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的训练计划项目,可以获得奖励学分4学分,参与人所获学分为负责人的一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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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依托项目取得的认定各类成果可获得成果奖励学分,获得奖励的学分可以冲抵同类学科相同学分的课程的学分;对在项目研究中表现突出、成果明显的学生,在年度的综合测评中,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分;对于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由学生(限项目成果主要贡献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工作小组审查,可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继续进行,成果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别优秀且成长性较好的创业实践项目,学校根据团队经营情况和团队申请,在学籍管理方面将给予更加灵活管理措施,以保障项目运行的可持续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属于大连民族学院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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