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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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12〕9号

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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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训练计划),旨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意识,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为保证训练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施训练计划应贯彻“立足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引导创业、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践、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方案论证、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模拟公司或实体为实践载体,在导师(组)指导下,开展大学生创新和创业训练。对可市场化、可实现与社会需求对接的项目,立足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介进入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

第三条开展训练计划采用学校先行立项建设,在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评审、立项的方式进行评选和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组织人事部、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学生处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国家和校级训练计划的立项与结题,负责监督和审查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和专家委员会,同时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成立训练计划工作小组。

(一)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统筹学校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包括学分审核、成果管理和评优等;

2.负责制定和发布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规定及申报指南;

3.按规定聘请相关专家(含校外专家)组建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提出其他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4.指导全校大学生进行训练计划实施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

5.编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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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时上报给上级部门。

(二)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专项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和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成立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计划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二级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省及学校训练计划实施方案和基本要求,制定本学院所属项目的管理计划和实施细则;

2.组织、指导与落实本学院学生进行选题;

3.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4.负责组织专人检查立项项目开展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项目所需的实验设备与场地提供必备的条件;

5.负责组织本学院所属项目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

6.负责本学院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二)创业孵化基地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职责

1. 根据国家、省及学校训练计划实施方案和基本要求,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管理计划和实施细则;

2.组织校园创业计划大赛,创新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促进成果的产品化、市场化、社会化,实现学校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引导大学生依托专业创业;

3.为学生了解市场的运作机制、公司的注册流程及掌握各级

政府最新的创业孵化政策提供咨询;

4.落实专人跟踪创业实体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与财务报表,协调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5.负责把具有市场前景、经营状况良好、按市场机制运行的创业实体推介到各级政府的创业孵化基地;

6.负责组织创业团队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创业项目展洽,促进创业项目的实体化。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安排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类别为精品实验(示范性实践环节)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项目执行周期1-2年,创业实践项目可适当延长,具体申报要求为:(一)精品实验(示范性实践环节)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

1.以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个人或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为主,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组队,鼓励大一学生与高年级学生组队参加;

2.申请者要求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和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3.申请项目要具有自主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践性,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合理的技术路线及必要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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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实施条件,选题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实施内容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产学合作的项目;

4.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为1-2年(创业类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离校前结题。

(二)创业实践项目

1.在校三年级以上本科生团队;

2.诚信守法、品学兼优,勇于挑战,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

3.项目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社会应用价值,项目计划书详细、可行,前期有“太阳鸟”等校级项目成果、创新训练项目成果、创业训练项目成果、专利、省级以上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作品的项目,或参加各级创业展洽的项目优先资助。

以上各类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直接由项目负责人聘请。对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还需聘请校外企业或行业导师,实行双导师制。所有学生只资助一次省级、国家级训练计划项目。

第八条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可根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同时鼓励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第九条申报与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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