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教育系统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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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教育系统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规范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发挥校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在全县各中小学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组织,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本学校校务实施民主监督,向学校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校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4名,至少要有1名熟悉财务管理。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不在校委会成员中的教师担任。要充分考虑年龄、性别、民族等因素,必须有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等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代表,学区必须有村校代表。

第四条校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校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部署,各学校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学校成立选举委员会,由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主持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主任的选举工作,原则上选委会主任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或校长担任,校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不能进入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等筹备工作;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选举形式

第九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可采取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两种选举形式。原则上采取教职工会议。

第十条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所有在册教职工都有选举权。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2名(至少1人以上)。

第十二条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校教职工;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校情校务;

(三)掌握国家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具有一定会计、教育教学管理的知识,能对本校校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热心为师生服务,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六)能正常履职。

第十三条学校校委会成员、学校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列为校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第十四条校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方式:

(一)教职工自荐;

(二)由教职工10人联名提名;

(三)由校委会提名。

第十五条校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的确认:召开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县教育局进行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投票选举准备工作:

(一)准备选票、票箱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二)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箱;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日的3日前确定投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召开选举会议:

(一)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

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二)采取教职工会议的,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教职工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三)采取教职工代表会议的,有教职工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第十九条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应当场教职工公布。

第六章选举结果的认定

第二十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一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校其他教职工代表,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二条当选人得赞成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就所差人选数增加一名差额进行重新选举确定当选。

第二十三条选举结果前五(或三)位当选为校务监督委员会成

员,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选举产生的委员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举手表决选举产生一名主任。新当选的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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