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

【思考】反垄断法“反”的到底是什么?

【解答】反的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指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一部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

(1)保护竞争

(2)提高经济效率

(3)提升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

(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2)行政机关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行业协会:横向垄断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部分反垄断行政执法

第三部分垄断协议及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制竞争的协议。

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如下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纵向垄断协议

1.纵向垄断协议的常见表现形式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2)地域或客户限制协议;

(3)排他性交易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

促成横向垄断,即价格卡特尔

3.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

4.《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6.宽恕制度

(1)概念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2)重要证据

(3)价格垄断协议中减免处罚的具体规则

第四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