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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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精品PPT课件

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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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重点
• 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
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 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 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 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 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 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注入食盐市场
工食品的案件较多发生在食品加工厂,这
《食盐生产》主要条款
条款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 条
内容
说明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 案。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 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 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 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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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修订背景
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国务院第696号令)
2013年12月7日修订(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 盐业主管机构)
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 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 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 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新《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规定“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可是什么行为构成食盐批发,如何识别食盐批发与零售,却没有规范性规定与解释,所以对食盐批发的认定成为困扰盐政执法的一大难题,为此本人依据盐改政策,结合盐政执法实践谈一点个人思考与体会,不妥之处请盐政同仁批评指正。

一、厘清食盐批发与零售首先必知道什么是商品批发与零售。

商品批发与零售是计划经济产物,是计划经济商品经营的两种模式、两个概念、两个流通环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计划经济商品流通体制中,产品及商品由国家定价,流通环节由国家确定,不同流通环节执行不同的价格由国家政策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擅自改变经营模式和流通环节,当时产品价格按流通环节有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其中批发价按省、市、县的行政级别分一级批发价,二级批发价,三级批发价。

商品不能越级购销。

流通渠道少,环节多,费用大,常有诸多困难或多有不便。

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商品交易方式的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出现,批发与零售的概念和边际已经逐渐模糊,且趋向于被淘汰,商品经营为“买卖”“购销”,区分批发零售不甚科学。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此确立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对食盐这种特殊商品的批发赋予新的强制性的含义,进行强制性规制,其目的为: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二、食盐批发: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从事食盐销售的行为或将食盐销售给其他食盐经营者的行为叫做批发行为。

盐的基本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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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的选择
• 不宜吃碘盐的人
• 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甲亢、大脖子),甲状腺炎症患者 不宜食用加碘盐。 • 但是食用加碘盐不会导致甲亢。
食用盐的选择
• 低钠盐
• •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报告,全世界目前20%的成人受到高血压病症的困扰,发 病率呈上升趋势。中国有高血压患者超过1亿人,每年新增300万人。高血压 容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中风、冠心病)。 人体内钠离子过多,导致钠、钾比例失调,会引起高血压、心脏病:钠会使 血管收缩,造成血压升高;钾对血管有很好的扩充作用,降低血压。 低钠盐是以普通食盐(60%-70%)、氯化钾(20%-30%)、硫酸镁(8%12%)等主要原料加工而成。
• 海盐 • 井矿盐 • 湖盐
中国的盐资源
• 我国的盐资源较为富足,按资源分为海盐、井矿盐、湖盐 三大类。海盐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包括河北、山东、江 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已形成的海盐生产能 力达到2800万吨/年以上。 • 井矿盐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包括四川、云南、湖北、 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已形成真空制盐能力4000 万吨/年以上。 • 湖盐主要分布在西部和西北部地区,新疆、青海、甘肃。

盐的正确使用
• 保管:碘遇潮遇热容易挥发,盐放置在阴凉干燥地方,
最好加盖存放。
• 食用量:正常成人每日6-10克,不低于5克。 • 做菜时何时放盐:做菜将熟、快起锅时放盐。
•谢 谢!
食用盐的选择
• 加碘食盐


中国是碘缺乏流行病普遍和严重的国家,全国包括上海在内31个省、市、区都缺碘 (10亿人口)。 加碘食盐防治碘缺乏病的最根本措施是食盐加碘(碘酸钾)。这是被许多国家近一个 世纪的防治工作所证实的,是各种被碘办法中最好的方法,它不仅安全、有效、经济 和容易推广,又符合微量、长期及生活化的要求。食用加碘盐有如下几个优点。 (1)安全、有效。我国规定的食盐含碘的标准,在加工厂出厂时碘浓度为每公斤 碘盐不低于40毫克,销售部门不得低于30毫克,用户不得低于20毫克。食用这种碘即 可保证每日对碘的需要量。防治实践证明,碘盐防治碘缺乏病是安全有效的,许多发 达国家使用碘盐已经消除了碘缺乏病。 (2)生活化、长期性。由于外环境缺碘,人类需要长期适量补碘。而人类无论种 族、民族、年龄、性别都必须每日吃适量的盐,所以食盐是补碘的最好载体。通过吃 碘盐,能保证补碘的生活化,适量化及持久性。 (3)经济、易推广。食用碘盐很经济,用钱少,只需花少量的钱即可解决防治疾 病的大问题,即使对一个十分贫穷的国家也是可以接受的。以上优点决定了碘盐是各 种被碘办法中最好的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6.05.27【实施日期】1996.05.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现发布《食盐专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5月27日食盐专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修改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12.07【实施日期】2013.12.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食盐专营办法2017

食盐专营办法2017

食盐专营方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方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给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方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贯彻落实专题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授课PPT

贯彻落实专题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授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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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程序是怎样的? 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程序:食盐定点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证 书载明内容的,应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载明内容的需 提交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其中,除注册地址、 生产/批发地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等内容的变更需要现场审核外,其他事项变更仅需要材料审 核。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印制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并向企业颁发。 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延续程序:食盐定点企业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 该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范条件》 《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新申请证书时一致。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 重新印制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并向企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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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有何意义和作用? 一是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的重要举措。 《方案》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 质等要求,《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出台保证了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明确行政许可 事项办理流程和要求的重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仅仅规定了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定点企业资 质进行审核,但并未规定具体审核流程和要求等内容,《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是对食盐定点企业审 核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操作方式的细化。三是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规范条件》从企业生 产经营能力、设备设施、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对企业开展食盐生产批发活动 设定了基本的门槛,有利于推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盐业行政执法讲座

盐业行政执法讲座
执法主体法定 职权法定 执法依据法定 执法程序法定
二、盐业违法行为
(一)含义 广义的盐业违法行为包括执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
行政违法行为。
狭义的盐业违法行为仅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盐 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以下讲授的内容涉及盐业违法行为均从狭义上理解】
(二)盐业违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中的行政相对人,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 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 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 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8条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四)盐业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盐 业违法行为
(1)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行为
盐业管理制度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确立的制度: 1.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2条) 2.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第5条) 3.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7条) 4.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9条 ) 5.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第10条) 6.食盐零售进货制度(第14条) 7.食盐价格制度(第15条) 8.食盐准运证制度(第18条)

盐业案件的法律培训(3篇)

盐业案件的法律培训(3篇)

第1篇一、培训背景盐作为我国的重要战略物资,其生产和流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盐业市场也日益繁荣,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盐业案件,如非法经营盐产品、偷税漏税、虚假宣传等。

为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特举办此次盐业案件法律培训。

二、培训目标1. 使法律从业人员了解盐业市场的法律法规;2. 掌握盐业案件的常见类型和特点;3. 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盐业案件时的应对能力;4. 增强法律从业人员在维护盐业市场秩序方面的责任感。

三、培训内容一、盐业市场法律法规概述1. 盐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2. 盐业生产、经营、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3. 盐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二、盐业案件常见类型及特点1. 非法经营盐产品案件(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盐产品(2)假冒伪劣盐产品案件(3)非法采矿、开采盐资源案件2. 偷税漏税案件(1)盐业企业逃税、骗税案件(2)盐业企业虚开发票、隐瞒收入案件3. 虚假宣传案件(1)夸大盐产品功效案件(2)虚假宣传盐产品质量案件4. 盐业合同纠纷案件(1)盐业生产、经营合同纠纷(2)盐业运输合同纠纷三、盐业案件处理流程及技巧1. 调查取证(1)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2)证据的固定和保全2. 法律适用(1)盐业法律法规的适用(2)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3. 调解和仲裁(1)调解的原则和程序(2)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4. 诉讼程序(1)起诉的条件和程序(2)庭审程序和技巧四、盐业市场秩序维护与法律责任1. 盐业市场秩序维护的重要性2. 盐业管理部门的职责3. 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使法律从业人员深入了解盐业案件的实际情况,提高应对能力。

四、培训方法1. 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介绍盐业市场法律法规、盐业案件处理技巧等;2.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3. 互动交流:组织学员进行分组讨论,分享经验,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培训讲座:证据、审查、运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培训讲座:证据、审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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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的运用——规则与制度


严格规定证据排除规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 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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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证言是证人 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 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 知晓的有关事实向烟草 专卖行政机关所作的书 面或口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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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当事人陈述
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 诉讼当事人就自己知道 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有关 机关所作的陈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 程中向烟草专卖行政执 行机关所作的有关事实 情况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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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书证
概念:书证是指能 够根据其表达的思 想和记载的内容查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物品。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中的书证是指以文 字、符号、图画等 所表达和记载的内 容和涵义来证明烟 草专卖行政执法中 有关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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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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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物证是指能 够以其存在形式、 外部特征、内在属 性证明事件真实情 况的物品和痕迹。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中的物证是指能够 证明税务行政执法 中有关事实的品、 痕迹等客观实物。

论文“食盐专营的改革方向及盐政执法的改进”.doc

论文“食盐专营的改革方向及盐政执法的改进”.doc

食盐专营的改革方向及盐政执法的改进【摘要】而时至今日,食盐专营专卖制度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改善我国居民碘缺乏状况、稳定食盐市场,实现让利于民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同时,食盐专营的一些不足之处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加强和改进食盐专营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食盐专营改革可以说是势在必行,然而问题的重点在于,食盐作为关系着全国人民身体健康和身体素质的生活必需品,食盐专营应该朝着怎样的方向,以怎样的尺度来进行改革。

才能既保证其生产效率、经济利益不断提高,又保证不会因为食盐的市场化而使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影响全民的健康水平。

另一方面,就盐政执法方面而言,在食盐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过程中。

除盐政部门之外,可能会涉及多个部门,不同行政区。

因此,必须多部门联动,强化盐政联合执法。

【关键词】食盐专营;盐政执法;改革一关于加强和改进食盐专营工作的思考在中国,食盐专卖制度自古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管仲提出的“官山海”政策。

1996年5月,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新时期中国食盐专卖制度的确立。

而时至今日,食盐专营专卖制度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改善我国居民碘缺乏状况、稳定食盐市场,实现让利于民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同时,食盐专营的一些不足之处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加强和改进食盐专营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食盐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过程中。

除盐政部门之外,还涉及工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因此,必须多部门联动,强化盐政联合执法。

除了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跨区域联合执法同样重要。

此外,食盐的经营归根结底要在盐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走市场化道路。

而要走市场化道路,必须转变以往的经营管理模式,开拓市场新局面。

(一)必须坚持食盐专营工作坚持食盐专营这项原则不能变。

第二章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

第二章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

结合行政主体理论,分析此案中的盐务局是否具备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案情介绍: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共计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认定: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违反《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在不具有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

根据《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丰祥公司作出了扣押工业盐共计300吨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

丰祥公司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沪商复决字(200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盐务局的扣押行为。

丰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扣押措施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一审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盐务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职权。

结合其他理由,作出了维持上海市盐务局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判决。

丰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盐务局就其具有扣押违法经营工业盐的职权,向法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第4条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1991年)第7条第1款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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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食品的案件较多发生在食品加工厂,这
第五条
2018-12-16
《食盐生产》主要条款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说明
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 案。
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 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 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
《食盐专营办法》详解 与盐政执法实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12-16
福建省盐务局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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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原则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
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产大于销管住食盐
盐总体上产大于销,产能过剩供给过剩, 而消费弹性极小的食盐受工业盐等冲击威胁, 需要管控食盐批发。
第十 条
2018-12-16
一是制定食盐定点企业、制盐 企业的盐产品产销记录制度 二是食盐必须按照规定在外包 装上作出标识,即指按《食品安全 法》第67条及相应GB7718、 GB28050等标签标准等规定标识, 并承接部委488号《通知》规定, 9 对非食用盐明显区别标识。(《食盐
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碘
•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盐。 •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 液制作的盐; •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 2018-12-16 家有关规定的盐。
• 3、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跨省经营) • 4、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
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 者自主确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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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重点
• 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
说明
国家食盐专营制度不变。按 照关于食盐专营制度保持不 变的总体要求,修订盐改方 案进而修订《食盐专营办法》 取消食盐准运制度,强化 食盐生产、销售及储备管理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 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 增加了食药监部门食盐 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质量安全监管内容(涉及到我省 盐政执法主体和内容的界定。) 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 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 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注入食盐市场 落实盐改方案,增强 了非食用盐监管,严防工业 8 盐等流入食盐市场(非食用盐加
《食盐销售》主要条款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 业务
说明
国家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不变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 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 革方案》及部委211号《通知》明 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确批发企业的的销售范围及流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 方式 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阻止或者限制
• 1、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 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
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 2、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
• (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 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 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 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革 方案》(国发[2016]25号)规定不 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 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2、保障合格食盐需要
保障食盐符合质量要求并向全民普供碘 盐,特殊需要供应未加碘食盐,有必要实行食 盐定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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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食盐专营三大制度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 案》公布,通过“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 专业化监管体制”,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4、维持既有专营企业数量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 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 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 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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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内容
总则
食盐生 产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食盐销售 附则
食盐储备和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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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主要条款
条款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 食品所用的盐。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 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 健全盐产品流通全过程的记录, 第十五 条 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 有利于食盐安全监管 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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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 进一步明确食盐零售环节进货 企业购进食盐 渠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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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销售》主营办法》修订背景 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国务院第696号令) 2013年12月7日修订(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 盐业主管机构)
制定
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国务院第197号令,确立了食盐 在我国实行专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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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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