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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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修订背景 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国务院第696号令) 2013年12月7日修订(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 盐业主管机构)
制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国务院第197号令,确立了食盐 在我国实行专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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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重点
第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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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制定食盐定点企业、制盐 企业的盐产品产销记录制度 二是食盐必须按照规定在外包 装上作出标识,即指按《食品安全 法》第67条及相应GB7718、 GB28050等标签标准等规定标识, 并承接部委488号《通知》规定, 9 对非食用盐明显区别标识。(《食盐
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碘
• 3、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跨省经营) • 4、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
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 者自主确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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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重点
• 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 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 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革 方案》(国发[2016]25号)规定不 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 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 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 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
工食品的案件较多发生在食品加工厂,这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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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生产》主要条款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说明
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 案。
《食盐专营办法》详解 与盐政执法实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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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盐务局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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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原则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
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产大于销管住食盐
盐总体上产大于销,产能过剩供给过剩, 而消费弹性极小的食盐受工业盐等冲击威胁, 需要管控食盐批发。
说明
国家食盐专营制度不变。按 照关于食盐专营制度保持不 变的总体要求,修订盐改方 案进而修订《食盐专营办法》 取消食盐准运制度,强化 食盐生产、销售及储备管理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 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 增加了食药监部门食盐 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质量安全监管内容(涉及到我省 盐政执法主体和内容的界定。) 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 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 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注入食盐市场 落实盐改方案,增强 了非食用盐监管,严防工业 8 盐等流入食盐市场(非食用盐加
《食盐销售》主要条款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 业务
说明
国家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不变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 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 革方案》及部委211号《通知》明 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确批发企业的的销售范围及流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 方式 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阻止或者限制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 健全盐产品流通全过程的记录, 第十五 条 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 有利于食盐安全监管 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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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 进一步明确食盐零售环节进货 企业购进食盐 渠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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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销售》主要条款讲解
• 1、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 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
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 2、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
• (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 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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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内容
总则
食盐生 产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食盐销售 附则
食盐储备和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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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主要条款
条款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 食品所用的盐。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 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2、保障合格食盐需要
保障食盐符合质量要求并向全民普供碘 盐,特殊需要供应未加碘食盐,有必要实行食 盐定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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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食盐专营三大制度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 案》公布,通过“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 专业化监管体制”,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4、维持既有专营企业数量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 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 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 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
•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盐。 •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 液制作的盐; •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 2018-12-16 家有关规定的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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