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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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

调整方案(送审稿)

一、适用范围

执行以下造价标准编制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水运工程维护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规定执行:

1.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 115-2014)(下简称《估算编制规定》)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JTS/T 272-1-2014)(下简称《估算指标》)。

2.《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下简称《沿海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

3.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

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 275-1-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 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 275-2-2014)、《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 277-2014)及《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5-4-2014)(下简称《内河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

4.《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 117-1-2016)

5.《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 271-2008)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增后,水运工程中建筑及安装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

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式中:

税前工程造价,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

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关于《估算编制规定》、《沿海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和《内河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1.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指计入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

纳税额×附加税税率

2. 专项费用指在工程实施中发生一定工作量或费用性支出,如施工过程中工程构件及大型设备运输的过路、过桥、过闸、疏浚物倾倒等发生或缴纳的费用。

专项费用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照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税金。

(二)各费用要素调整办法

1. 人工费,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各项费用组成中不含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 材料费,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应按附表1计算除税价格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

综合抵扣率,指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除税材料价格的比值。

3. 施工船舶及机械使用费,包括工程船舶使用费和工程机械使用费两部分,施工船舶及机械使用费中的艘(台)班单价分别由基本折旧费、各项修理费、船舶管理费等一类费用和船员及机械使用工工资、燃料动力费、生活用水费等二类费用以及车船税和其他费组成,应根据现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和《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按以下规定计算除税价格:(1)一类费用根据现行船机定额一类费用项目组成,按照附表2计算除税费用。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含进项税额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1+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

含进项税额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现行定额船机单价一类费用。

综合抵扣率,指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的比值。

(2)二类费用中船员及机械使用工工资按照人工费调整办法执行,燃料动力费、生活用水等费用按照材料费调整办法执行。

(3)车船税和相关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内容。

4. 其他直接费,指基价定额直接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倒运费、施工辅助费、施工队伍进退场费等,各项费用费率按附表3-1、附表3-2计算除税费率。

各项除税其他直接费费率=各项含进项税额其他直接费费率/(1+综合抵扣率)。

式中:

各项除税其他直接费费率,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内容的其他直接费费率。

各项含进项税额其他直接费费率,指现行编制规定其他直接费费率。

综合抵扣率,指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除税其他直接费的比值。

5. 规费,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各费用项目组成不含可抵扣费用内容。

6. 企业管理费,指基价定额直接费与其他直接费之和乘以企业管理费率计算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

要的中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除税企业管理费费率应按下式计算,其中综合抵扣率按附表3-1、附表3-2计算。

除税企业管理费费率=含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费率/(1+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企业管理费费率,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内容的企业管理费费率。

含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费率,指现行编制规定企业管理费费率。

综合抵扣率,指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除税企业管理费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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