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险法律问题(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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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险法律问题(doc 8页)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险法律问题初探

李新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

生)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扩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日益成为网络游戏用户(玩家)越来越关注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未来限制网络游戏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本文试图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开始分析,设想采取商业保险的模式来帮助网络游戏用户(玩家),更好的保护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中,客观表现为数据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本文不强求于一蹴而就的完成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仅试图通过这种全新的设想,为保护网络游戏用户(玩家)的网络

游戏虚拟财产打开一个新的制度构架方式。【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保险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网络游戏业界通常认为,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从2000年开始经历了爆发式增长期、调整期,直至现在走向成熟。到2009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已经发展了整整十年,从市场规模看,据文化部《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白皮书》称,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25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5%。艾瑞咨询集团在《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报告(2009—2010)》中预测到2013年整个产业的收入将达到 585亿元。过去十年,在国家“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网络游戏设计和代理运营企业不断开拓进取,使得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全球数字娱乐市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网络游戏市场逐渐发展成熟的今天,在网络游戏产业急速膨胀、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定位及保护的

问题。众多的网络游戏玩家自己通过努力取得角色、装备、货币、等级等虚拟物品因各种各样的问题得不到保护,成为他们告别游戏的理由,甚至在不远的将来必将成为制约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瓶颈。本文试图分析并提出浅见来解决此问题,虽不能确保可行性和完善性,但也为中国数亿网络游戏玩家尽微薄之力。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

罗马法谚有云:法则产生于事实(ex facto oritur ius)。但是对于现实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什么?如何界定?如何定义?在我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大体上有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对于以上观点,因为篇幅的原因,就不赘述,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认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的观点,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既不属债权、物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其兼有传统有形财产和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特点,但又与他们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其应当被认定为新型财产①。但是,

①彭玉旺、刘娟:《虚拟财产,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载《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年6

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新型财产权的学者一般都认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基于其的虚拟性、预先设定性和一定程度的可再现性、交易空间的特定性等,所以是无法以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①。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发展,线上交易平台(5173虚拟装备交易,淘宝交易),线下玩家自发性交易组织的大量产生,使得网络游戏虚拟物品首先有了“兑价”,在需求其的玩家中,以一种特别的方式表现了出来。虽然此种表现在内在是一串数据,但是在外在图形化的表现中,确实以一种客观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基于此,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当视情况而定,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和开发者的视域中,其仅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玩家和交易商人视域中,应当仅具有财产性,或者直接将其认定为“物”。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

1、产生主体为网络游戏。

通常,一个网络游戏经过若干时间的开发后,会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开始运营(可能与网络

①彭玉旺、刘娟:《虚拟财产,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载《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年6月

游戏开发商为同一主体,也可能为不同主体),而目前所有的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物品都是为了让玩家在游戏中更加愉快的体验而开发,所以产生网络虚拟物品的主体必定是包含此物品的网络游戏。

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甚至在玩家中,某种稀有的装备或者帐号可以成为玩家信用的担保,姑且我们也可以认为其具有了担保价值。基于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毫无疑问可以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但是虚拟世界构架为前提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生在网络游戏开发者的数据中,玩家因为独特的操作技术和一定的运气成分才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得以诞生,这个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也必将成为问题的核心,所有的网络游戏协议中都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归游戏开发者所有,玩家仅仅拥有使用权,这也成为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定财产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所处游戏中可以通过

货币(虚拟货币或者实物货币)进行交易。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只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现实中交易,采用现实货币支付时才有财产性,如果仅仅在虚拟空间中,玩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时,是无法表现其财产属性的。所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是特定的。

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特定财产性变动剧烈。

例如:2009年12月——2010年4月,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因为代理商更换和新版本始终无法通过国家版权署的批准,使得其游戏币“魔兽G币”由0.031元/金,降为0.017元/金(数据来源于中国虚拟物品交易领导者,5173网)。任何网络游戏初期因为虚拟物品的稀缺性,使得虚拟物品在进行现实交易中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是随着游戏的进行,同类物品或者等级更好,效果更好物品的出现使得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迅速贬值,直至失去现实交易的必要。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风险分析

基于网络游戏的特征,和其作为新型财产的特殊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必定存在诸多的风险,一般来说,其主要风险为:

1、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营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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