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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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由于生产技术或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将部分零部件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其加工方式主要有经销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其区别在于:经销加工,原料和产品均作价,双方属于购销行为;来料加工,原料和产品均不作价,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
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是不相同的,因此,税务筹划应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获取的收益额,即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在税费相同的情况下,哪种方式的收益多,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二是考虑税收负担,如果经销加工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反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接受B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委托,为B企业加工铸钢件500个,A企业既可以采取经销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B企业收回每个铸钢件的价格为210元(不含税),有关税费由A企业负担,加工时提供熟铁50吨,每吨作价1 250元。
由于B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所按3%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每个铸钢件的加工费收入为82元,加工费共计41 000元,加工时电费、燃料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600元。
作为A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选择较为合理的加工方式?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税额=500×210×17%-50×1 250×3%-1 600=14 375
收益额=500×210-50×1 250-14 375=28 125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2×500×17%-1600=5370元
收益额=41000-5 375=35 630元
通过比较,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比经销加工方式可多获得收益7 505元(35 630-28 125=7 505),应纳增值税额减少9 005元(14 375-5 370)。
可见,这笔业务对A企业而言,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合算。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50×1 250×3%=1 875
收回的成本=500×210×(1+17%)=122 850
(4)B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0
收回的成本=50×1 250+4100×(1+17%=110 470
通过B企业收回成品的成本及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比较,可以判断出B企业选择委托加工方工也比较合算,因为该产品加工方式较之于经销加工收回的成本降低了12 38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了1 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