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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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发[2013]5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
为加强城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进我市地名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适应“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及《宁夏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从城镇地名建设的整体定位入手,强化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标准化;在稳定性、原位性、继承性的基础上适度变通;体现地名的时代性、地方性、指向性、指位性、文雅性、标志性、纪念性和民族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区住宅区、建筑物、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沟渠、公交站点等地名的命名、更名。
三、通名命名
(一)通名的概念及命名原则
通名是象征地物或地域单元类别属性的通用名称。通名命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政府有关规定,体现规范化、系统性、层次性、稳定性、通用化等原则,并尽可能地保持地域特色。通名是地名的有效组成部分,各类地名都必须使用通名。不得单独使用通名。通名必须放在地名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间。对未经区、市两级政府核准而擅自使用的地名通名,应予以纠正和规范。
(二)道路通名
1、新建东西向道路,横断面为2车道以上的称为路;新建南北向道路,横断面为2车道以上的称为街;有景观意义的双向6车道以上道路,可称为大路(东西向)和大街
(南北向);横断面为2车道以下的道路,不论走向,均称为巷。
2、地下通机动车道路一律称“隧道”,地下人行道路一律称“地道”;高架道路一律称“高架路”。
3、长度超过4千米的街和路,可以以方位词(东、西;东、中、西;南、北;南、中、北)区分段位,方位词标记在通名字词之前。
4、与其他道路交汇的巷道可适当分段,分段方法如前。
5、走向相平行的各路分段位置,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统一分界,以体现规律。
6、低级道路不能成为高一级道路的分界。
7、原有城区道路延伸的,使用原道路名称。
8、已有道路通名或分段与本办法相悖的,按照“老地名老办法”执行。
(三)桥涵通名
桥梁指横跨水系或其他物体并连通道路的高架建筑物。根据功能差异和规模大小,分别赋予以下通名:“大桥”、“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1、大桥:总长≥100米或单跨跨径≥40米的各种桥梁。
2、桥:跨度≤60米的公路、铁路、街路上跨水域或其他地物的桥梁。
3、立交桥:互通式或非互通式、可行驶车辆的立体交叉桥
4、天桥:跨街人行桥。
5、涵道:桥梁下部的通道。
6、隧道:公路或铁路的地下通道。
7、现有不符合本规划通名的桥梁,其名称应预以调整。
(四)住宅区通名
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2、园:为一般性的一级居住区,绿地面积应达到30%以上。亦可作为二级住宅区通名。
3、花园: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集中式绿地面积不少于2千平方米,方可用花园作通名。
4、大院、院:通常指集居住、疗养、办公等为一体的住宅小区。原企事业单位家属院在原地翻建以后,可以保留使用该通名,以体现地名的文化沿革。
5、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单体住宅楼或楼群。
6、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连体或分体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地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7、村、乡:指农村乡镇聚落。可以在新型的城镇化区域,为保留老地名而使用村、新村、庄、村庄等有浓郁农村色彩的住宅区地名。
8、里、庄、山庄、榭、湾、塘、岛、半岛、居、庐、轩、坊、舍、堡等均可以作为住宅区地名通名,但必须名符其实。
9、不重叠使用通名,如某某园小区、某某公寓小区等。
10、对面积较大的住宅区还需分块命名的,二级住宅区可选用“区”、“园”、“院”、“邸”、“庭”、“宅”等作通名,可以在通名前加注东、南、西、北、中等方位词。
11、不得以无通名名称命名新建住宅区。
12、同一住宅区下的二级或三级住宅区,应采用统一的命名风格,尽可能体现地名的系列化和层次化特征。
(五)公共绿地、休闲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