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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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精编版】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精编版】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创新型*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县政府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为目标,按照“以机制促产出、以转化带发展、以保护谋优势”的方针,围绕我县龙头支柱产业、重点优势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促进计划,提高县域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推进创新型*建设,提升*对外开放形象,为构建和谐*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把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大幅度提高全县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综合保护水平,将*建设成为创新活力强劲,转化渠道顺畅,知识产权保护有力,中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知识产权强县。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在全县建立50个知识产权基层工作站,同时发展、引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5家,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全覆盖--制定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专利、商标、版权专项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培训不低于1000人次/年。

--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抓好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产业化,在全县扶持和培育5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2年,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500件以上,年授权量达到1000件以上,其中企事业单位申请量占40%以上,发明专利比例达30%以上,涉外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全县商标注册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2年拥有注册商标2000件以上,其中省、市著名商标达80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3-5件。

逐步形成以新能源、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产业以及特色农产品生产为主的知识产权集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3.16•【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管函〔2016〕17号)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见附件1),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示范时限自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等6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2),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等8个县(市、区)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3),试点时限自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不断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有关试点、示范县(区)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印发。

要推动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豫知〔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18〕36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9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自愿申报、科学评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

第三条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作的申报对象为:全省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四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强县工作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分为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在下文简称为试点县市区、示范县市区。

)二、申报评定第五条试点县(市、区)申报条件1.区域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
相关单位、县工业
园区管委会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各知识产权工作站、县工业
园区管委会知识产权专、兼
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各基层工作站、县
工业园区管委会
试点期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平均
比例不低于O∙1.1.%
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县工业园区
管委会
二、知识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各基层工作站、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试点期间年外观设计专利授
权量不低于220件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县工业园区管委
会、各基层工作站
年新增有效注册商标10件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各基层工作站、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试点期间版权作品自愿登记
件数不低于10件
县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旅游局
各基层工作站、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引进优势专在当
县市场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地产业化数量不少于10个
监督管理局
三、知识
产权创

试点期间发明专利授权量不
低于10件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各基层工作站、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试点期间万人有效发明专利
拥有量不低于2件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各基层工作站、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试点期间年实用新型专利授
权量不低于120件
会、各基层工作站、
有关企业等
与不少于90家企业建立工
作联系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各基层工作站、
县工业园区管委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2012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第五条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创新动力、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提高县域经济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旨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提升县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加快培育壮大知识产权强县。

具体目标如下: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2. 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强县,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国际化发展;3. 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县域经济的由大变强、由强走向强。

三、项目内容1.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扶持,对于具有突出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的企业和个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2.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1)支持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转化,协助企业完成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申请和运用,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2)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掌握核心技术,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3.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合作(1)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与国际标准对接,推动本地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

(2)加强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提高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保护意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加强对强县工程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推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国知发管字〔2008〕120号)和《关于确定首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县(市、区)名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67号)精神,现就近期强县工程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专门工作联系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明确工作分工和组织方式,共同推进强县工程的实施,决定建立专门工作联系机制。

各省知识产权局(包括各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下同)确定一名处长作为强县工程工作责任人,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工作联系人。

强县工程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确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强县工程工作责任人,一名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为该县(市、区)知识产权辅导员。

请各省局于5月4日前将本局责任人、联系人及本省强县工程县(市、区)的责任人、辅导员信息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强县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将以省局责任人、联系人及强县工程县(市、区)的责任人、辅导员为主要依托进行组织联系。

这些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化,请及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二、召开强县工程工作研讨会为总结工作,推广经验,查找问题,交流信息,共同探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的思路,我局定于5月下旬或6月上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研讨会。

为做好会议筹备工作,请各省局于5月13日前将本局及本省强县工程县(市、区)局2009年年初以来强县工程工作总结及参会人员名单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参会名额分配请见附件2)。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知识产权是世界上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其中,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强制执行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活动中。

但是,我国在专利数量和质量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提高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本次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总目标是:到2025年,建设30个知识产权强县,培育1,000家以上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推动知识产权质量与数量水平综合提升,为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型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二)任务1. 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为知识产权强县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2. 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培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3.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申请量和质量;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5. 加快知识产权集聚,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和产业集群;6. 推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加强合作共赢型知识产权体系建设。

三、实施方案(一)政策保障1. 出台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等细节;2. 加快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强县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3. 完善知识产权税收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价值的充分体现;4. 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提高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效果;5. 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和引导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知识产权意识和培训1. 组织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提高企业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2. 举办专利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3.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文化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度和影响力;4. 鼓励学校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并制定知识产权教材和课程。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作用,确保我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x〔x〕133号)和《关于做好x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x〔x〕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x和x、x、x全会精神,按照“建章立制、着力宣教、服务企业、有所突破”的原则,引导企业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保护工作新体系;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政企联动、上下协作的工作新机制,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舆论环境。

(二)具体目标和责任部门1、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日益增长。

更加注重企业的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到x年,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5件,向外国申请专利数量或PCT国际申请数量达7件,企业专利拥有量占全县专利总量的比重达80%,专利授权量500件(其中发明专利100件),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发明专利授权量逐年增长。

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更加注重国际、国内商标注册,商标申请数量达500件;更加注重作品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数量达41件;在主要产业领域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工业园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广新局、县农业局)2、知识产权实施效果明显提高。

不断提高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率,专利产品产值占工业产品产值的比重、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不断增加,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0%,重点支持依靠专利技术实现产品产值上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10家以上。

全县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最新)

全县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最新)

全县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最新)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工作,加强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X〕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X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X〕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X—X年)的通知》(国办发〔X〕64号)等文件精神和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要求,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以完善科技体制机制为基础,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为重点,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为支撑,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县知识产权工作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X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统筹规划、分布实施、实行稳步推进,最终形成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

(二)突出重点,注重示范。

试点工作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提高大众知识产权素养为重点,重点抓好示范企业和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并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全县上下知识产权能力的整体提升。

(三)围绕中心,服务企业。

试点工作坚持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使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工作紧密结合。

同时,试点工作坚持从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做好服务,使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成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速企业规模发展的有效抓手。

三、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为契机,力争用2年时间,使我县政府推动、协调、管理知识产权的工作绩效显著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经营水平较高、竟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县域科技进步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管函字[2012]13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经评审,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等99个县(区)(具体名单见附件)为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

试点时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强县工程试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工作,不断加大对强县工程试点县(区)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试点县(区)的指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要组织试点县(区)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建章立制、着力宣教、服务企业、有所突破”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县(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强县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经所在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要推动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将强县工程试点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支持保障力度,部署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强县工程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实现知识产权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8月28日附件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

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

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

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201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步骤地推进《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落实,促进专利工作更加有效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2013年专利战略推进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发展和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运用专利制度和专利资源为手段,在2012年专利战略推进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基础上,按照“整体推进、聚焦重点、分层实施、强化落实”的原则,着力创新专利制度,构建专利制度运行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2013年专利战略推进工作围绕实施“专利制度创新”、“专利制度运行保障体系建设”和“专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三大主体任务,确定15项具体任务和42项工作措施。

一、“专利制度创新”主体任务(一)完善专利法律法规工作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专利工作的要求,不断修订完善专利法律法规。

工作措施:1.积极推动专利法修改进程,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

2.积极推动《职务发明条例》的立法进程,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推动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

3.积极推动《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进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4.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本地立法。

未出台专利条例的,尽快推动专利条例列入当地立法计划;已出台专利条例的,及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本地实际需要,适时启动和开展修订完善工作,必要时开展与专利条例相配套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二)完善专利相关配套政策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专利法规政策与国家经济科技贸易等法规政策的衔接,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冀市监办〔2019〕172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强市建设,形成梯次递进、互促共进的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管理工作,现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3日河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示范培育申报条件第三章试点示范培育申报程序第四章试点示范资格评定及考核第五章工作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扩面提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培育建设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大力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综合能力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具体负责“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培育评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试点、示范县(市、区)的推荐、培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
县(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3.08.07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
(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管函字〔2012〕13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要求,经初审和专家组评审,确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等22个县(区)(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示范时限自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强县工程示范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工作,不断加大对强县工程示范县(区)支持力度。

要组织示范县(区)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战略引领、着力运用、服务产业、全面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化与改进方向,制定强县工程示范工作方案,经所在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要推动各示范县(区)人民政府将强县
工程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大支持保障力度,部署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强县工程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8月7日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7.27•【文号】国知办函管字〔2018〕520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8〕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城市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国知办函管字〔2016〕86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将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城市评定(一)申报资格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年期),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局。

2.考察推荐。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局要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

3.由省局对省(区、市)内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1.省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结论以及推荐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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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遵循“区域布局、统筹推进、自愿申报、集中评定、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试点和示范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评定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试点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示范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吉林省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

第二章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申报
第六条申报试点条件:
(一)市(州)、县(市、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

(二)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水平、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在省内排名位于前50%。

(四)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特色优势企业及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申报试点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书。

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函、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书材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申报示范条件:
(一)进入示范培育阶段,培育时间满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

(二)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3人以上。

(四)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03%。

(五)专利资助政策突出质量和效益导向,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申报前一年专利质押融资额在试点市(州)、县(市、区)中排名位于前30%。

(六)试点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优秀。

(七)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评定示范市(州)客观实力评价指标体系监测结果(见附件2一)符合要求。

第九条申报示范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申报书。

申报书包括:申请函、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测评后的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得分表(见附件2),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管理
第十条试点和示范市(州)期限分别为3年,试点县(市、区)为2年,示范县(市、区)为3年,示范培育周期为3年,
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

示范的主要任务是: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制定实施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费支持制度、政策扶持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运用效益、执法保护效果、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试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称号并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试点考核验收优秀的市(州)可以申请示范培育,县(市、区)可以申报示范;试点考核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进入新一轮试点;示范培育考核优秀的市(州)可以申报示范。

第十三条试点期满前未完成进入示范培育阶段或新一轮试点的备案工作的,视为退出试点序列,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可以进行多轮示范培育和试点。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复核一次。

未通过复核的,取消示范称号并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

通过复核的开展新一轮示范市(州)、县(市、区)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和示范的市
(州)、县(市、区)在试点及示范期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20 万元。

加大我省其他科技资源持续向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在申报试点和示范前2年或试点和示范期间考核、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试点和示范所要求条件不符的,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和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将取消试点和示范参评资格或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
2. 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编号:
申报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
申报单位名称:(加盖政府章)申报类型:(试点、示范)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单位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
一、市(县、市、区)基本情况
二、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三、知识产权工作指标情况
附件2
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
一、评定示范市(州)客观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二、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
三、试点特色主题工作及其他工作
注:1.本指标体系用于试点示范市(州)和县(市、区)试点示范考核验收及示范的定期复核。

2.“附件2: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一、评定示范市{州}客观实力评价指
标体系”仅用于市(州)申报示范市时的客观评价指标。

3.“附件2: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三、试点特色主题工作及其他工作”仅
用于市(州)试点示范申报、考核及复核指标。

4.本指标体系中有关的标杆值以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相关指标的全省平均值测定
发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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