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狱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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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狱内侦查

内容摘要:

狱内侦查是侦查学的一个子系统,作为监狱的一个专项工作,它不仅对于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有重大意义,而且可以通过侦查,发现监狱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缺陷和狱内又犯罪的经验教训。由此可见,狱内侦查工作效率的高低,不仅涉及到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破质量,而且对狱内又犯罪的预防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浅析狱内侦查的历史发展、性质、任务和措施,侧重于狱内侦查的措施,以便于读者了解狱内侦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

监狱侦查预防狱内又犯罪

一、狱内侦查的历史发展

狱内侦查是研究监狱内预防犯罪和侦查破案的理论、方法、策略、措施的一门交叉学科。追溯狱内侦查的历史,1950年公安部在《关于加强监狱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提出:“必须认真加强狱内侦查工作,配合公开的看守工作,对照研究材料,达到随时了解掌握狱内情况,特别是了解掌握主犯与坏分子的思想及活动情况,及时揭露和打击一切反革命活动。”①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见诸文件的关于狱内侦查工作的具体指示,同时也大致确立了狱内侦查工作的方向。

自80年代中期以来,狱内又犯罪案件开始呈上升趋势;进入90年代后,狱内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增多,监狱内杀害干警、劫持人质、集体脱逃、暴狱等要案时有发生,狱内又犯罪呈现出了连续性和反复性、报复性和疯狂性、盲目性和突发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纠合性和集团性等特点。②其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严重干扰了监狱正常的执法和改造活动,损害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与威严。为此,针对狱内又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在1986年召开的全国狱内侦查工作会议中,司法部重新确立了16字方针:“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强调和突出了狱内又犯罪案件预防的重要性,即把狱内又犯罪控制在预备阶段。这一思想的提出,对狱内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⑦曾有人讲过,中国人才最多的地方,一是学校,二便是监狱。就监狱发生的要案看,多数有组织有预谋,事先对又犯罪手段与方法进行过周密的研究,而且突发性强、手段残忍。这些就更对狱内侦查工作加强了难度。

二、狱内侦查的性质

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狱内侦查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的理解:第一,狱内侦查是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体现。监狱是目前阶级斗争最集

中、最激烈的场所,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依然很严峻。

第二,狱内侦查是防范和打击狱内又犯罪活动的一项专门工作,主要表

现在专业性强以及技术性强。既要求狱内侦查工作干警必须各种学科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又要掌握先进的刑侦科学技术。

第三,狱内侦查工作是确保监狱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四,狱内侦查既要实现预防与侦破狱内又犯罪的法律要求,同时又要为监狱行刑和改造罪犯服务。这就决定了狱内侦查既是一项独立的侦查工作,同时又镶嵌在监狱的整个行刑活动之中。

三、狱内侦查的任务

狱内侦查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犯罪和侦破又犯罪,对狱内又犯罪的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查证、勘验、询问和讯问。狱内侦查工作必须树立以防为主和安全第一的思想,立足于预防,着眼于防范,尽可能降低狱内又犯罪案件的发案率。狱内侦查的“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工作方针,作为引导狱内侦查工作前进的目标,体现着狱内侦查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第一项任务为预防犯罪。著名刑法大师贝卡利亚在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法的残酷,而在于刑法的不可避免。”③这就充分说明了预防的重要性,因此,应积极采取措施,从思想上、制度上和技术上加强力量,打主动进攻仗。

第二项任务的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是狱内侦查的核心任务,一般包括已经发现的在押罪犯中的预谋案件、既遂案件,以及在押罪犯与社会上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而以在押罪犯为主犯的案件。近几年来,我国狱内的又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像1996年新疆某监狱发生的“7.15”特大暴狱恶性案件和贵州某监狱发生的“9.12”特大恶性案件等,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四、狱内侦查的手段

狱内侦查手段是指监狱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又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④狱内侦查的手段是由狱内侦查的任务决定的,从模式上可分为狱内再犯罪防控和狱内案件的侦破两块。(一)狱内又犯罪的防控

对于监狱内又犯罪的防控,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总结狱内又犯罪的经验教训,从扼守监狱外围设施、强化巡查、清查违禁

品、多媒体监控等方面着手,做到未雨绸缪;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时段的管控力度,做到时刻掌握所有罪犯的一举一动。

2、强化监狱民警的侦查意识,对有异常反应的罪犯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管控,

通过询问联号人员、讯问当事人及时查出原因所在,消除隐患。

3、物色有一定活动能力的耳目、信息员,物色耳目时根据需要分别物色红色、

灰色耳目,从多角度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4、加强民警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发生监狱再犯罪时能迅速做出反应,减小狱

内再犯罪带来影响和危害。

(二)狱内案件的侦破

狱内案件的及时侦破是减小狱内再犯罪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的重要途经,是监狱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狱内案件的侦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⑧狱内再犯罪案件的侦查和一般刑事侦查的程序相同,但因为监狱场所的特殊性和监狱侦查民警的侦查权局限性,使狱内再犯罪案件的侦查又区别于一般刑事侦查,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现场勘查。因为罪犯在监狱中的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改造场所人员的

相对固定性,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时空因素,即确定现场存在的时间、空间,并通过多媒体管控等方法锁定本时空段内在此出现过的相关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2、注意询问核实。因为监狱罪犯的特殊性,在询问中不排除个别罪犯害怕联

号处罚而狡猾应对来逃避责任(罪犯在监狱中一般三人一个联号,借以控制相互之间的言行),也可能有罪犯为想立功而胡编乱造,因此,询问内容的核实对于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3、注重讯问策略。狱内又犯罪案件一般都是有预谋性,因此在讯问中,犯罪

嫌疑人会用事先准备好的理由来“证明”自身与案件无关,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讯问策略时,必须依据讯问目标和讯问条件,统筹考虑,才能保证讯问策略的正确性⑤。

4、强化警种配合,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逃

脱,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法则追捕,监狱密切配合。”⑥因此在有罪犯脱逃情况下,监狱因及时追捕罪犯并在第一时间公安部门,通知通过警种间配合,协同追捕或由公安机关公开通缉,尽快抓获逃犯。

参考文献:

①《公安部关于加强监狱工作的指示》,1950年版。

②《狱内侦查学》,严劲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8~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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