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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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第一节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时填报:

1、发生关联业务交易:指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

2、有境外投资业务: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类似股份的权益性凭证等有价证券方式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需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

3、向境外支付款项:指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租金、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款项,不包括产品(商品)购销支付的款项。

第二节怎样填报《关联关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

(二)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三)本表关联方包括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企业信息。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若无纳税人号码,统一填报为“0000”

(三)“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四)“地址”一栏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五)“关联关系类型”,即构成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本表中的“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信息包含了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和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的“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之“企业名称”和“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之“股东名称”若符合本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也来自本表。

第三节怎样填报《关联交易汇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

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二)本表待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数据录入完成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该表,最后手工填写表中“其他”行次。表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1、企业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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