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宝政函〔20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压力,引导社会参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2011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列入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6项收费,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14项收费予以不同程度优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坚持标准,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优质、快捷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坚决杜绝其它项目借机搭车规避相关规费。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宝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目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