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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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司法解释除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外, 还规定限制 股东权利的相应规则。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 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三) 逾期出资纠纷
逾期出资指公司股东没有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 务。如公司股东耍小聪明, 利用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的空 档, 在履行首次出资后, 不再缴纳后期的出资。还有约定以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实物出资的, 迟迟不交付公司, 严重影响 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 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解 除股东资格的, 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了全部出资的, 才适用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2. 限制股东权利限于合理的范围, 一般理解仅限制股东的自益权, 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权利 限制应在一定的限度内, 如按其实际的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而不是全面限制其相应股东权 利。
核心焦点
股东会做出的解除黄某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黄某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违反了章程和法律 规定,曹某、牛某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会做出 的解除黄某股东资格的决议有效, 故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司法解释 (三)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 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 东资格,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 述司法解释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进 行了明确规定。
(1) 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其他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 务。
(2) 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解除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可以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 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典型案例
汪某与施某、佘某股权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 汪某、施某各出资100万元, 佘某出资280万元, 由三 人组建东昌实业公司。佘某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6年7月, 施某因购房急需资金, 遂与佘某协商, 将自己出资的100万元抽回, 并 承诺待有钱后再汇入公司账户。佘某便吩咐会计操办。同年10月底, 汪 某发现施某抽回了自己的出资100万元。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施 某返还出资款, 由佘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未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资格剥夺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 黄某、曹某、牛某三人组建进出口贸易公司, 曹某、 牛某认缴出资都到位, 而黄某应出资的200万元迟迟未缴纳。曹某、牛 某书面通知黄某: 1. 限期缴纳出资款。 2. 召开股东会, 对黄某逾期 出资的股东资格解除事宜进行决议。黄某未缴纳出资, 亦未参加股东 会。曹某、牛某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黄某的股东资格。黄某遂向法院 起诉,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律师评析
股东依据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缴纳认购的出资, 是每个股东应 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股东在出资之后又将出资抽回, 其行为损害了公 司利益, 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为法律所禁止。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注: 公司没有董事 会的,由执行董事) 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佘某协助施 某抽逃出资, 违反了上述义务,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四) 抽逃出资纠纷
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注册登记后, 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 却仍保 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方式包括: 股东直接抽 回出资, 虚构交易关系, 股东借款, 虚构利润进行分配, 等等。
针对上述出资纠纷, 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 可通过采取以 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经公司催 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可以做 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 要求瑕疵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应向其他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损失。
核心焦点
施某抽回自己的出资, 应否予以返还公司? 佘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协助施某抽回出资, 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施某具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协助施某抽逃资金。施某、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故判令施某返还出资及相应利息, 佘某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纠纷
第一节 常见的股权纠纷
一、出资纠纷
出资纠纷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公司增资扩股时, 违反法律、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 向公司交付财产或抽逃转移财产而产生的纠 纷。出资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 虚假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其 他财产所有权, 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 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 或者 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 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 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 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的特征是 发起人、股东表面上已出资而实际未出资。虚假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吸引 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二) 出资不足纠纷 出资不足指公司股东没有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履行出资义 务。例如,以货币出资却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 以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其实际价额远远低于章程所定的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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