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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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目录

1、什么是工伤保险第2页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2页

3、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包括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第3页

4、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哪些单位第4页

5、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第7页

6、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第7页

7、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几个类别第8页

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第9页

9、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申报工伤第9页

10、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第10页

11、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有哪些规定第11页

12、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12页

13、经鉴定为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第12页

1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享受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第13页

15、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第13页

16、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第14页

1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后,如何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15页1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哪些职责第16页

19、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有什么规定第18页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以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如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建立社会共济的社会保险,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障。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即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享受相应的救治和补偿,只是各个单位的出资渠道并不相同。条例不要求所有的单位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要缴纳工伤保险。对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没有缴纳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工伤职工的所需费用均由本单位承担。

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条例规定,授权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条例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3、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包括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企业包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合资、个人独资企业等。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有关企业的适应范围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目前,通过多边或者双边协定,一些国家可以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进行互免,但工伤保险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参加营业地所在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这就意味着,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哪些单位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主要分布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等。

基本特征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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