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参与权论(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民环境参与权论 *
陈开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四川成都 610071
[摘要 ] 当前公民参与环境的实例越来越多 , 赋予公民享有单独的环境参与的权利 , 对于现阶段的环境保护和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公民参与环境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实际上 , 公民环境参与权是一种与时俱进的集合性、多元性权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法哲学和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 , 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公民环境参与权是环境共益权与自益权的统一 , 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 , 是环境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的统一 , 是公民环境参与权利和环境参与义务的统一。公民环境参与权与其他公民权利 , 并行不悖。
[关键词 ] 环境权 ; 公民环境参与权 ; 集合性权利 ; 实现
[中图分类号 ]X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110(2010 05-0061-07
引言
设立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公民更加便于参与到环境的决策、听证、监督 , 进而保障自身和他人所享有的合法环境权益 , 从法理上讲 , 任何一种权利都含有保护该权利之意思。公民环境参与权是随着环境损害、生态伦理文明的进步、可持续理论、公共信托和环境权理论的日益兴起 , 而产生的一种集合性、多元性权利 , 其所涵盖的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不断得以扩充、融合和完善而进入现代公民权利谱系中。公民环境参与权从提出到得到切实保护 , 并为人们充分拥有并实现 , 需要经过三个阶段 , 即应有公民环境参与权阶段、法定公民环境参与权阶段和实有公民环境参与权阶段。三者取值相同时 , 我们才能说 , 公民环境参与权得到了充分实现和保障。
目前 , 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研究 , 从事实层面来讲 , 很多研究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文章 , 大多都花费了大量的篇幅详细论述公民如何参与环境的立法、决策、听证、建议、监督以及相关的制度 , 更有甚者将对公民参与环境具体行为的研究视为是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研究。与此同时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概念、内容、性质等有关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基础理论至今在我国也没有形成通说 , 深入而仔细地研究基本上还没有。
此外 , 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 , 对公民环境参与权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 , 公民环境参与权并没有达到实有权利的阶段 , 目前仅仅从宪法、环境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访等角度间接保护公民的环境参与权 , 这显然在广度、力度、持久度来讲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护是不够的。即便在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应有权利层面 , 其权利外延至今没有确定 , 其自身的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由此可见 , 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理论研究还远未达到目的 , 仍需吾辈的不断不懈努力。
2010年 9月第 42卷第 5期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Sep. , 2010 Vo l. 42No. 5
* [收稿日期 ]2010-08-25
[作者简介 ]陈开琦 (1955 男 , 浙江人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 , 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刑法。
环境参与权不但公民享有 , 而且组织和法人 , 甚至国家都享有 , 只不过他们各自参与环境的方式、方法和事项不同。比如 :对于国际性的环境污染 , 海上原油泄漏等 , 国家就享有一定的环境参与权 , 即监督他国或国际环境组织履行国家或者组织环境义务。
比如 :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信访办法第 16条第 1款
第 1项规定 : 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 :(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 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03年 9月 1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6年 2月 22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都对公众参与环境做了一
一、公民环境参与权产生的理论依据
公民参与环境作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家族中的独特一脉 , 其形成于环境问题开始为人们认识并重视的 20世纪 60-70年代 , 是伴随着环境权的出现而产生的。但是将公民参与环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研究是最近才开始进行的。其实公民环境参与权作为环境权属概念中的子概念 , 对保障环境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环境参与权也是环境权中的核心内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产生需要做出合法性论证 , 这是该权利被承认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取得存在资格并得到实际实施所必须要做的事情 , 也是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过渡的必要条件。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合法性论证即是要回答它之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和根据 , 或者说是要对它作出合理性的证明 , 亦即公民环境参与权产生的理论依据。
(一公民环境参与权产生的认识论依据 1. 生态伦理观的支撑
我们知道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 ,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 , 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 , 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 [1][p . 11]生态伦理观的确立和发展 , 尤其是人与自然和谐理念为公民环境参与权由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 , 实有权利的转化提供了良好的认识论基础。生态伦理是关于调节人与生物群落之间关系的伦理学说。 [2]生态伦理就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研究 , 在道德观、价值观、自然观等方面的体现。从哲学层面思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天人合一这一古老的哲学命题之中。对于这里的天有人理解为苍茫者也有人说主宰者。天人合一虽然
并非像现在从人与自然和谐来进行诠释 , 但是 , 由此也表明了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
传统的发展模式就是一切以人类自我为中心 , 即人类中心主义 , 将人视为自然界的主宰者 , 自然界被看成是可以任意主宰的对象 , 从而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 , 出现了环境危机。为了解决环境危机就必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 人类必须尊重自然 , 转变发展思路 , 建立一种全新的生态伦理观。即 , 人类不仅要对自己负责 , 也要对未来负责 , 对其他生物负责 , 对地球生态负责 , 这种生态伦理观念的转变实际上就走出了传统的人类的变革。公民只不过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普通成员 , 只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从生态伦理观来看 , 每个公民每时每刻也不能脱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 , 毁坏环境 , 就等于毁坏了公民自己 , 轻者受到伤害重则失去生命。因此 , 公民参与环境不但是保护自身的环境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环境利益不受损害 , 为保护了后代人的环境利益。比如 :2010年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 , 四川 10个市州遭遇到的泥石流地质灾害 , 这些都无疑与极端气候有关 , 与全球气候变暖相联系 , 与整个人类的生态环境相联系。 2. 可持续发展观的意蕴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要求 , 人要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 在尊重自然发展规律的情况下 , 保证人与自然的长期良性有序发展。既然是长期有序发展 ,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是 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 , 就是指经济、社会、科技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 , 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 , 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观是生态伦理观的具体表现也为生态伦理观得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 创造了条件。
可持续发展核心就在于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 它要求人在追求生存与发展的同时 , 还应该注意保持人与自然 (生态的和谐关系 , 其本质目的就在于既照顾到当代人的需求 , 又考虑到后代人满足的需要 , 并且给当代人科以不得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的义务 , 即当代人必须保持人与自然的有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 :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