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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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锦绣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锦绣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变更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三)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五)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六)审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预决算及人员津贴标准;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九)审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一十)审议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一十一)决定本小区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决定

(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表决形成的决定,对本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二)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四条(四)(七)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四条其他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 次,召开时间为11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2、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数二分之一的;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4、本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公告,但前款第3项情况除外。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可以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也可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收发表决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一)表决程序:

1、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把表决的开始日期、截止日期、投票箱设置地点在小区内书面公告;

2、在小区内设投票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3、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将表决票填写并签字后委托家人或其他业主代为投票。

(二)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已投入的表决票,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废票”。

(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未签署业主姓名的,视为“废票”。

第九条表决票送达

表决票可按下列方式发送全体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小区专有部分的物业使用

人签收;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鉴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第十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身份的确定,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确定。

(一)业主人数投票权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确定,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以下情况除外:

1、车库、柴房不计入确定业主人数的专有部分数量;

2、单个业主拥有多个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3、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计算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不享有投票权。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面积投票权的认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以上统计总和计算,但前款第3项被限制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人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总和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小组

(一)本小区按一栋楼设立一个业主小组。

(二)业主小组由该栋楼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决定本小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事项;

2、讨论、决定本小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事项;

3、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组长由该小组业主推选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业主小组会议议事方式,参照本规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主小组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四)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征求业主们的意见;业主代表按照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参加业主大会议事,但不能代替业主本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筹备。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拟定业主大会审议的议案,制定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公告。

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讨论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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