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水名园、翠园芳邻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1 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五条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由业主代表或筹备组人员送达表决函并回收);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七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书面征求意见书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业主人数较多,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九条为体现公正、公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等,应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1)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上调物业服务费;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和财务管理等。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2/3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按下列规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一)按业主户数计算,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为一票。一套房屋有两个以上的共有权人,共用权人都是业主,只能计一票,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专用部分即多套房产时,只能计一票。
(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薄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为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形成有效决议,避免议而不决的局面产生,业主大会表决有关事项时,存有下列情况的,投票权数计入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已表决的多数票:
1、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或对书面征求意见不回函的;
2、投弃权票(不填写表决意见)的;
3、因业主住址等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到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变更,导致无法联系,信函无法送达,又不自行到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索取的;
4、不按规定要求表决或投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职数、任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人(3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六条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管理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利。业委会履行的职责:
(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议案或其它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