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大学2016年西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西北大学2016年西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调动导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营造创新人才培养氛围,建立研究生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学校决定开展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并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评选原则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二、评选要求(一)评选标准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体现科学前沿性、技术先进性或填补空白;(2)系统、深入的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具备运用科学方法、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3)主题突出、观点明确、概念准确、结构严谨、层次清晰、逻辑性强;文字表达简明准确、格式(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对他人的学术成果标注明确,引用符合学术规范;(4)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运用新思路、新视角、新方法、新技术等进行研究,取得新发现、新观点、新思想等,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5)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获得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的一致推荐。
(6)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在“双盲评审”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修改,重新送审”的结论。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1)选题具有较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系统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3)主题突出、格式规范、结构严谨、层次清晰、逻辑性强;文字表达简明准确、格式(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对他人的学术成果标注明确,引用符合学术规范。
(4)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能运用新思路、新视角、新方法、新技术等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5)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获得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的一致推荐。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研字〔2009〕7号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开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
第三条我校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除学校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比例同时进行抽查。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评审第七条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格式规范审查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其申请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份数为3份,其余评审份数为2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5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7份。
第九条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负责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查范围:1.当年同一导师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6篇部分,指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8篇部分;2.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3.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4.参加下半年答辩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由学校评审的学位论文;6.其他需由学校进行评审的学位论文;7.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

西大研〔2019〕12号关于印发《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2019年4月12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2019年4月18日-1-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毕业证与学位证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与学术水平的不同反映。
明确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内在要求和差异,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是适应人才培养客观规律,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相结合,维护学位制度严肃性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研究生单独申请毕业相关事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故无法同步进行毕业与学位申请,只能先单独申请毕业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相应必修环节考核,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毕业与学位分离,即单独申请毕业。
(一)申请人科研成果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某环节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但达到毕业申请要求。
(二)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
在校学习满6年,在校期间至少发表符合所在学科学位申请条件的核心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且不可用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进行替换。
(三)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
在校学习已满4年,且在校期间曾进行过一定的科研训练。
第四条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2-第五条单独申请毕业者,只进行毕业论文评审。
毕业论文评审要求与程序,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毕业论文答辩。
(一)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毕业论文评审通过者方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答辩程序、答辩表决等组织要求参照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毕业论文答辩须在学籍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
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陕学位[2014]1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10.09
【实施日期】2014.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
知
(陕学位〔2014〕11号)
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精神,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特制定《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9日
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
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抽检范围为陕西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
其中,军队系统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委员会、XX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
凡遵守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培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进行。
第三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XX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含研究成果)及专家评阅书均隐去指导教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审专家姓名对指导教师和博士生保密。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其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入学位论文送审环节。
(二)博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将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信息提交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三)为加强学位论文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评审效率,学校采用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开展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除外)盲评送审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由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领域的专家。
(四)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每周五统上传“学位论文送审平台”,专家评阅意见将反馈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处理(一)有3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不可组织答辩,1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二)有2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不可组织答辩,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西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若干补充规定

西大研…2014‟10号关于印发《西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有关部门:《西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若干补充规定》业经2014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西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若干补充规定为提高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西北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大研…2011‟4号)的基础上,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补充规定。
西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论文选题;(2)开题论证;(3)学术不端行为检测;(4)论文评审;(5)答辩;(6)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在上述环节中,(1)—(5)项的具体时间不再由学校进行统一安排,学位申请者可根据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提出申请,由导师签署同意意见,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即可进行,并报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4-5月与10-11月集中受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评审工作。
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 论文选题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可以是项目策划、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案例分析、政策和法规建议等,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同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研究生在选择不属于导师研究领域的课题时,必须事先取得导师同意,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导师应充分了解研究生的专长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指导研究生选题。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
2. 开题论证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合格后,且围绕学位论文选题开展了一定工作后,可提出开题论证申请。
研究生导师负责组织并安排学位论文的开题论证工作,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开题论证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相关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研字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教字31号)办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 至25 人组成,任期4 年,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至4人,秘书1 至2人。
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
在任期内调离我校的委员,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增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博士和学位申请过程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硕士名单,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议有关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六)审批拟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七)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九)评估和监督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 至15 人组成,任期4 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1 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科提名,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增补工作由分委员会负责。
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

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2007]研字14号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为进一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时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其它科研成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严禁篡改实验数据、捏造研究成果和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且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数学、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四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四条除上述四个一级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五条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二篇学术论文。
第七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参与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1.获得省部级奖的科研成果;2.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3.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4.国家级科研项目;(以上均要求研究生为前五名完成人或课题组成员之一)5.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第八条附则1.本规定中涉及的各类科研成果必须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领域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
2.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须提交本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其它科研成果原件。
西北大学研究生院

西北大学研究生院研字[2017]28号关于做好2016级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申请有关规定,现将2016级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安排如下:一、工作原则1.质量原则。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是学位论文撰写的基础,决定着论文的研究方向和质量。
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应对选题及前期准备工作有充分的讨论和评估,专家组应认真负责、充分论证、严格把关。
2.创新原则。
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创造性成果的集中体现,开题论证时应立足于科学前沿,围绕重要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要求博士研究生开展系统科学、规范有效的工作,突出创新性。
3.可行性原则。
开题论证要从题目大小和难度、研究基础、研究条件、拟解决问题、技术路线等方面进行,防止达不到预期研究目标。
二、工作流程博士研究生撰写论文开题报告——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导师安排论文开题论证——导师填写专家组意见——院系(研究生秘书)审核,填写开题论证结果——研究生院审核——开题论证完成(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论文开题报告操作流程见附件1)。
注:申请博士学位时,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呈现“开题报告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
三、工作要求1.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合格并围绕学位论文选题开展一定工作后,由其导师负责安排并组织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
开题论证通过后,要求其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18个月,方可申请“预答辩”。
2.博士研究生应将开题论证工作与撰写基金申请书结合起来,理工科和文科博士研究生应分别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为模板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装订顺序:开题报告封面-基金申请书-答辩专家组对开题报告的评议表,见附件2。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开题论证安排表》(见附件3)交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于各单位网站或张贴海报,未经研究生院审核,组织开题论证会,结论无效。
开题论证安排公布后博士研究生应将《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交专家组老师审阅。
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之同行专家评估工作指南

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之同行专家评估工作指南一、同行专家评估的重要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是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所依据的重要材料。
邀请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估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相关事宜1.专家聘请。
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的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
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第一批次的专家聘请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第二、三批次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学位授权点的负责单位负责。
2.专家沟通。
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
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专家进校评估所参考的主要材料是《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各学位授权点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1)《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2)《西北大学现有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之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基本都已完成,仅需要完善补充)(3)《西北大学2017年学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简况表》或《西北大学2017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所填表格及材料》(4)《现有学位授权点状况与2017年学位授权申请条件对比表》4.专家评估。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
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1.西北大学授权点合格评估会议日程2.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评议表3.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XX授权点合格评估会议日程地点:年月日附件2-2: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评议表学位授权点名称:学位授权点级别: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注:本抽评要素仅供随机抽评使用,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位授权点的主要内容。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2021版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2021版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及印刷规范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的重要成果,是研究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体现,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做到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统一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西北大学获取科学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论文的基本要求及结构1.1 论文的基本要求论文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说明透彻、数据可靠。
对于涉及作者创新性工作和研究特点的内容应重点论述,做到数据或实例丰富、分析全面深入。
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必须注明来源,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论文的学术水平应满足《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
1.1.1 论文的文字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和编排,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对于用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英语专除外)应同时用中文撰写论文副本,英文封面、英文摘要及以下情况可单独用英文撰写:(1)外语专业的学位论文的目录、正文部分和致谢等应用所学专业相应的语言撰写;但封面、知识产权声明书和独创性声明应用中文撰写,摘要应使用中文和所学专业相应的语言对照撰写。
(2)留学生学位论文的目录、正文部分和致谢等可用英文撰写;但封面、知识产权声明书和独创性声明应用中文撰写,摘要应中英文对照撰写。
- 1 - 1第二章论文的格式要求1.1.2 论文的内容论文内容应包括:选题的背景、依据及意义;文献及相关研究综述、研究及设计方案、试验方法、装置和试验结果;理论的证明、分析和结论;重要的计算、数据、图表、曲线及相关分析;必要的附录、相关的参考文献目录等。
1.2 论文的主要结构及装订顺序学位论文一般应由11个部分组成,装订顺序依次为:(1)封面(2)知识产权声明书和独创性声明(3)中文摘要(4)英文摘要(5)目录(6)主体部分(7)参考文献(8)附录(9)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10)致谢(11)作者简介(自定)第二章论文的格式要求2.1 封面彩色空白学位论文的封面由研究生处统一按规定数量免费提供。
高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高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根据《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送审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授权由学院送审的除外)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审,采用双盲评阅方式,周期为30天。
硕士学位论文(学校指定统一送审的除外)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送审。
第三条评价指标体系1.学术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学术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前沿性和开创性、论文的创新性及学术价值、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2.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涉及领域的熟悉程度、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成果或结果的效益性、写作的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第四条评阅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外单位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从学科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选聘,其中行业专家原则上应从本行业较为领先的企事业单位选聘。
博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由至少5位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2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原则上应有一位外单位行业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
第五条评阅意见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共分为四级:同意答辩(85-100分):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直接答辩;修改后答辩(75-84分):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修改完成后可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60-74分):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59分以下):距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同意答辩。
西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西北大学文件校发研字〔2009〕2号西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各级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认定本学科申请人是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学术水平和能力;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各级组织须严格执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坚持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五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获学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
2. 在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已发表有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 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政审意见。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获学历教育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已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第二博士学位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

西大研…2014‟11号关于印发《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业经2013年12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含“毕业论文”,下同)管理,推进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自律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所有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可在规定比值范围内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七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进行两次,第一次在学位论文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由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位申请工作情况自行申请;第二次在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三天内进行。
《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2016年校发)2014级及以后适用

西大研〔2016〕2号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有关部门:学校对《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西大研〔2014〕8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2016年2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2016年3月11日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为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培养和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根据国家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体现特色、尊重差异、全面提高”的原则,对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学术论文原则上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第三条学校规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动态调整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且须在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学校认可非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1.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SCI/SSCI /A&HCI检索(或权威)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1)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2)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3)重大转让成果为学校带来收益每50万元的成果;(4)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撰写每15万字者;(5)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6)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前三、省级一等前二、省级二等前一)。
2.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CSSCI /CSCD/EI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1)已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公开的国家发明专利;(2)重大转让成果为学校带来收益30万元的成果;(3)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撰写每8万字者;(4)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署名前三;(5)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前五、省级一等前三、省级二等前二、省级三等前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研字〔2009〕7号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开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
第三条我校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除学校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比例同时进行抽查。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评审第七条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格式规范审查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其申请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份数为3份,其余评审份数为2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5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7份。
第九条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负责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查范围:1.当年同一导师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6篇部分,指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8篇部分;2.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3.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4.参加下半年答辩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由学校评审的学位论文;6.其他需由学校进行评审的学位论文;7.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随机抽取抽查比例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士不低于35%,其中学校抽查3%-5%,各培养单位抽查不低于30%;博士100%,其中学校抽查20%左右,其他均由各培养单位抽查。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学校抽查100%。
对首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学校抽查30%,各培养单位抽查70%。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实际制订学位论文抽查原则及办法,并可在不低于学校要求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抽查比例。
第十三条被抽查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交相应抽查单位,逾期未交者按自动申请推迟答辩处理,再次申请答辩时按学校抽查学位论文处理。
第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为学位论文评审环节之一,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对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将反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确认属实者,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并按有关违纪处理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人第十五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我校以外与评审学位论文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十六条非抽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省外专家。
第十七条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人1.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3名为省外专家。
2.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4名为省外专家。
第四章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A.同意答辩;B.同意修改后答辩;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非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1.出现2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2.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必须进行第三份学位论文的评审,评阅意见同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3.出现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条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1.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2.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或3份均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五章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A.同意答辩;B.同意修改后答辩;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第二十三条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第二十四条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及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做认真修改,并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原作出“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的评阅人再评阅。
原评阅人进行的再评阅工作只可进行一次,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其他意见均按本次申请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或3份及以上“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六章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因各种原因申请进行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其学制规定年限内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即重新评审可进行二次。
第三次学位论文评审评阅意见只要出现有“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即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的重新送审或再评阅时须附前次评阅意见,评阅人原则上应为或应包括前次评阅意见中作出“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的评阅人,确因原评阅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评阅论文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重新选择评阅人。
第二十九条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不同意答辩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申辩理由成立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评审。
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意见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依论文评审时间做相应延迟;评阅意见为其他情况则维持原评阅意见处理结果,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申辩。
第七章涉密学位论文评审第三十条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已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符合以下性质的学位论文:1.国家规定的保密专业的学位论文。
2.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3.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
第三十一条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第三十二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并与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审后要及时收回。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均需备案。
第八章学位论文评审信息备案第三十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统一编号后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评审,并将送审情况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收到后应及时登记、汇总,任何人不得更改,意见回收工作结束后应将总体情况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非抽查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中进行的第三份学位论文评审,相应送审信息应在送审前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中,原评阅人无法评阅论文而更换学位论文评阅人时应在送审前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单位、评阅人信息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单独统计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应尽可能由对方单位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寄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处,各培养单位应将评阅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十条学位论文评审时应按照学科专业与相关院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或院系联系,原则上应根据评阅份数选择不同的评审单位,确属学科研究性质限制,同一学位论文在同一评审单位的评阅份数不得超过2份。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时间,学位论文评审中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20天的评阅论文时间。
第四十二条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各类文件中有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