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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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三个必然”。
1、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2、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3、制定公务员法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进程。
实施暂行条例10余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务员制度是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暂行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立法层次低;二是公务员范围过窄;三是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健全;此外,立法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许多新的改革成果亟需立法予以吸纳和规范。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政治中立”。
第二,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二是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三是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四是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体现了六个原则,一是党管干部原则;二是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四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五是分类管理原则;六是法治原则。这六条原则既是公务员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指导原则。
三、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主要是两方面规定: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单项性规定,主要是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和出口管理三大板块,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体现了六大功能:选拔配置、更新、监督、保障、开发、激励。
第一章总则
(一)关于公务员范围
按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下列7类机关的人员将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将上述七类机关的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主要的根据:一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二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对机关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践证明,这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人事分类管理体制,也是确定公务员范围的基础。三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尽管各国因国情不同,公务员范围大小不一,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有三条共同标准:第一是职能标准,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第二是编制标准,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第三是经费标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都由国家财政负担。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国际上的做法基本一致。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未列入公务员范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淡化行政色彩,便于他们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以及自身发展。
(二)关于领导成员和法官、检察官的管理等问题
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这个规定表明,公务员法是适用于所有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的一般性法律。
同时,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规定,体现了公务员中领导成员及法官、检察官与一般公务员有所区别。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及监督与非领导成员是不一样的。只要法律对领导成员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责任务有其特殊性,宪法、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产生任用方式、任用条件、义务纪律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规定,公务员法不再作重复规定,也是采取“从其规定”的办法处理。
(三)关于公务员主管部门问题
这里规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今后这两个部门将成为公务员法的执法主体。
经中组部、人事部研究确定,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担。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原有分工基本不变,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领导干部进行管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