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攻略讲义卷概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攻略讲义卷讲义整理
一、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在题目中出现的字眼什么?
2、什么是文理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那句解题的那句话。)
3、疑罪从无是否属于立法的解释原则?
4、汽车解释为“火车、电车”属于什么解释。破坏这两种交通工具可以定位什么罪?
5、破坏军婚的通奸与同居。不包括通奸,只是同居就可以了。一般的重婚罪同居的怎么处理。
6、解释理由、解释技巧包括哪几种?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三大原则:法定、平等、均衡。
2、什么是禁止绝对不可罚和绝对不定刑,分别举出这两着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题干信息。
3、刑法的谦抑性,与其他法律之间怎么协调好。当其他法律无济于事的时候出现。
4、刑法中对属地管辖的解释:包括犯罪地、犯罪结果尤其(共同犯罪、教唆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分别细化。危险结果的要求是什么:(?)现实具体的危险(侵害法益的紧迫性)。例子比较:①毒药在我国航空飞机上上空②毒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国。
5、做题时属地管辖的三种例外模式不要忘记。
6、保护原则除了保护我国在外的公民还有(?)
7、刑法上的关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条框的熟悉记忆。
8、司法解释效力与刑法溯及力的比较。注意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
9、《刑八》中有关从旧兼从轻类型的记忆。旧法有利的(18、75、死缓、自首立功、数罪刑法)。
三、犯罪构成
1、16页中对例子的分析过程,学习它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2、成文于不成文要素(虽然法条没有明确写出来过,但是也必须要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区别。
四、行为主体
1、真正的身份犯的两点注意:①定罪时必须在犯罪开始时就有的,不能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②定罪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又包括间接正犯),如妻子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只有实行犯才构成身份犯,其他人不可能是构成这个罪。
2、除了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与之相类似的只能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情节。
3、单位犯罪的几个注意点:
①分支机构构成的几个条件。②单位犯罪处罚自然人的三种情况。③单位放火、拐卖妇女和贷款诈骗的处罚方式。以及单位被吊销之后的处罚方式。④为了单位的合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金融诈骗的三种只能有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信用卡、贷款、有价证券。⑤处罚单位,双罚制。注意这个“并”字。
五、作为和不作为
1、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的类推区别。
2、真正不作为的分类:丢枪、安全事故、逃、遗、劳动、间谍、执行、不解救
3、酒店老板的例子。如何区分作为杀人和不作为杀人。---行为人的行为积极制造了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不作为是消极的,有时间和空间的差。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护的关系。
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要看哪个行为,韩友谊的放和走)-----行为是否为别人创设了危险性。用创设危险原理:分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不作为义务。
5、特定关系中的合同契约行为,以及自愿接受的行为(法律要求你好人做到底)
6、具有排他支配领域的不作为。
7、具有履行能力①结果与不作为有因果关系。②真诚的帮助,不要求什么。以及作为的等价性。
例子:警察不履行,与人被杀的行为。这里也可以用因果关系原理来解释不要求警察被人被杀结果负责,只要求是滥用职权罪负责。
8、对12题D项的剖析,丁的邀请行为有没创设危险的行为,或者说不是实行行为(用韩友谊的话来讲)。如果这个时候丁在场就不一样了。因为他站在那里不救助的行为,创设了这个危险,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1、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危险的状态)的不同含义。
2、实害犯的几种类型(一定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抽象危险犯(足以造成危害结果)。
3、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加重结果应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两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被接入因素切断。注意: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中,被害人自杀虽然属于介入因素,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它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他与之类似的罪名如:遗弃致人死亡、侮辱后自杀的则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六、因果关系
1、理解一下p34页例5的这个例子,你妈的,连实行行为都不是啊,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解题思路,以后解题一定要按照这个逻辑顺序去答题:首先最重要的是判断是否是实行行为-------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作用的大小-----少数服从多数。
3、因果关系,是现实的危害结果,不存在假设的危险提前实现的问题,15分钟和5分钟的山洪暴发。
4、分析常见的介入因素。例1和例3.
七、客观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暂时符合了“犯罪的概念”,如果连犯罪都够不成,就根本谈不上正当防卫了,可见这个“犯罪”的也是要符合实行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可以判断对于追赶歹徒和抢回自己包打歹徒哪个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客观性,主要是符合客观主义(包括多过失和故意
行为都可以正当防卫,但是不得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正当防卫,如何解释上诉两个观点。)同时这个也不在乎是否是儿童、精神病人对你的不法侵害,皆可以对此实行正当防卫。
3、对于动物侵害的,无主的野生动物和只有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只可以对其进行紧急避险,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4、不作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举例。?
5、辨析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与假象防卫相比较),主要是有现实的危害性吗?
6、关于时间的几个点:
①开始的时间:着手;②结束的时候:法益不在具有危险性和紧迫性。但是财产性犯罪的例外。利用这个分析:假象防卫为什么不可能是过失,也不是防卫过当。何为防卫不适时。
7、设立防卫装置的三个条件:?
8、防卫在共同犯罪的时候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故意犯罪,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举例?
9、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可以有直接、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为什么---从开始和结束的角度去分析。
10 、特殊防卫:各罪名的“非暴力”不予认可(麻醉抢劫、麻醉强奸),如何判断暴力程度。
(二)、紧急避险
1、以前可能忽视了一点,与正当防卫一样,法益也可能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