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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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方式

行政救济的方式
一、行政救济的两种方式: (一)行政复议; 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其
优点是: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可 以审查其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其优点是程 序严格,相对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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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种救济方式的关系 (一)原则:自由选择,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引发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 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 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 ,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 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做出“一个行为”,共 同被告;联合做出“多个”行为,且意思表示可分,以做出 实质不利影响的机关为被告
3、行政机关做出行为后被撤销,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 作出撤销 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新组建的机构、临时性的机构 有规章以上授 权,该机构为被告,无规章以上授权,组建机关是被告。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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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法律案例(3篇)

行政救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市某区居民,从事养殖业。

2018年6月,张某在其养殖场内进行生猪养殖。

同年8月,某市环保局在对该区域进行环境检查时,发现张某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包括粪便处理不当、废水排放超标等。

环保局遂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自己养殖场并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于是,张某向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过程:某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张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显示其养殖场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2. 养殖场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3. 当地居民对养殖场环境问题的评价。

某市环境保护局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过程:张某不服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张某再次提交了其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等证据,并辩称其养殖场已达到环保要求,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判决维持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3. 行政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环境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本案中,张某的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程序法中的行政救济程序

程序法中的行政救济程序

程序法中的行政救济程序在程序法中,行政救济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投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救济程序的过程。

行政救济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投诉三个方面来论述程序法中的行政救济程序。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程序中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行政诉讼的开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提供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2. 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起诉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并正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3. 举证阶段:举证阶段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原告和被告双方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并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

4.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有必要,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者确认。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一般有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将受理复议申请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3. 审查阶段: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可以进行听证等程序。

4. 处理阶段:行政机关在审查的基础上重新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申请人发出复议决定书。

三、行政投诉行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不作为或失职行为提出投诉,要求行政机关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纠正。

行政救济的优缺点

行政救济的优缺点

企业在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即自力救济),也可以依靠其他主体维护其权益(即他力救济)。

他力救济可根据被请求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仲裁和调解援助也是为受害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及其他咨询的辅助救济方式。

当企业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外遭受侵犯时,也可请求外国法院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即知识产权的海外执行)。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用不同的救济措施。

下面来解析下行政救济及其的优缺点。

什么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即企业请求涉嫌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比如:请求当地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商标或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请求当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请求当地的农业或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等。

行政救济的优点一般而言,行政救济相比于司法救济,具有如下优点:(1)处理侵权行为快速有效;(2)处罚程序较为简便,有利于案件尽快结束;(3)只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的基本证据,减轻了案件的举证责任,并且权利人可从行政查处中获得更充分的证据比如涉嫌侵权方的账目情况、直接查封的侵权物等,用于今后的侵权诉讼中;(4)费用相对较少。

行政救济的缺点虽然,行政救济相比于司法救济存在一些优点,但是行政救济也同时存在如下缺点:(1)不能直接获得侵权赔偿,赔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2)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使行政执法很难满足权利人的愿望;(3)由于行政机关也是一些行政行为的主体,如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等,在一些案件中行政救济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自然法原则,其结果的公正性难免受到质疑,因此,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不是终极的,都要接受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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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理

第一编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方法
(一)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责令履行行政行为
(四)行政赔偿
(五)行政补偿
(六)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编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行政救济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
一、行政救济的涵义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在行政救济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争执状 态 (二)行政救济具有因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事后补救性 (三)在行政救济案件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常居 于 不同的法律地位 (四)行政救济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五)行政救济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最主要目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
一、行政救济的性质 (一)权利性 (二)法定性 (三)监督性与责任性 (四)综合性
二、 行政救济的功能
(一)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宪法的实施 (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行政权力的实现 (三)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安定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内救济优先、司法救济最终的原则 (一)行政内救济优先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内部监督 (二)司法救济最终体现了对相对人权利较高程度的保护 二、救济机构地位独立原则 三、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五、公正、公开原则
六、经济性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节 行政Biblioteka 济的途径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涵义 二、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内救济 (二)行政外救济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卫生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卫生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卫生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政府通过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家庭或社会团体提供义务性或有偿性的卫生援助和救济服务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卫生权益,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常见的卫生行政救济名词包括:
1. 卫生援助:政府通过资金、医疗资源或技术支持等方式,向贫困人群提供医疗救助和卫生服务。

2. 医疗救助:政府向没有或有限医疗保险的人群提供医疗费用的补贴或减免,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3. 特殊救助:针对特定人群(如残疾人、孤儿、养老院老人等)提供针对性的卫生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卫生需求。

4. 疾病救助: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群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多方面的援助,帮助他们恢复健康。

5. 防疫援助:针对特定传染性疾病,政府为阻断传播、控制疫情而采取的一系列救助措施,如疫苗接种、流行病监测等。

卫生行政救济的具体形式和实施方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何种行政争议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民)这是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第一考查重点。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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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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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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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错误决定或违法行为提起申诉或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和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中享受合法权益和获得公平待遇。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和概念:
1. 申诉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用于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不当行为。

2. 监督功能:行政救济体系的存在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防止滥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纠正错误: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保障:行政救济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等保障,以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5. 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便能够独立地评估和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行政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机构可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的理念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和法治原则。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

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法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议会救济。

(2)行政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

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该制度的设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仅仅局限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定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涵义概念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救济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狭义的行政救济制度。

有学者认为狭义的行政救济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向行政机关请求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制度,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身纠正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

也有学者认为狭义上的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亦有学者认为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有权的行政主体基此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救济途径其途径主要有二种: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司法机关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

行政法下的行政救济与法律监督

行政法下的行政救济与法律监督

行政法下的行政救济与法律监督行政法下的行政救济与法律监督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

行政救济和法律监督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实现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张权益的一种途径。

行政救济既可以是针对个别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或制度的制度性违法行为的救济。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通过妥善处理行政争议,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考虑、决定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时间短、程序相对简化,可以有效解决一些具体纠纷。

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完全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如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审查、裁决并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繁杂,时间相对较长。

但是,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可以保证公正和权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可以解决行政机关的制度性违法问题。

除了行政救济外,法律监督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的活动进行检查、纠正和约束的过程。

法律监督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方式进行。

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同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等。

外部监督主要体现为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

公众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

行政救济和法律监督是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什么是行政救济(2024)

什么是行政救济(2024)

引言概述:行政救济是指在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时,通过特定程序和途径,通过国家机关或者行政组织来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是行使行政监察、行政裁定等权力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的概念、分类、实施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行政救济的概念1.行政救济的定义2.行政救济的特点3.行政救济的目的二、行政救济的分类1.行政救济的主体分类a.行政机关救济b.行政复议救济c.行政诉讼救济2.行政救济的程序分类a.行政复议救济程序b.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三、行政救济的实施程序1.行政救济的适用条件a.救济请求的主体b.救济请求的客体c.救济请求的事项2.行政救济的办理程序a.救济请求的提出与受理b.救济请求的调查与审理c.救济决定的作出与送达四、相关法律法规1.行政救济的法律基础2.国内相关法律法规a.行政复议法b.行政诉讼法c.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行政救济的影响1.行政救济的社会意义a.维护公民合法权益b.促进行政效能2.行政救济的局限性a.救济程序复杂b.救济决定的效力限制3.行政救济的完善方向a.简化救济程序b.提高救济决定的效力总结:行政救济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对行政救济的概念、分类、实施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影响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救济既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能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为了改善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需要简化救济程序,提高救济决定的效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案例介绍: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 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 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出罚款、销毁 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 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 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 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 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 正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在本案中三A商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 向受诉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受诉法院应予受理,本题中 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
四、行政救济的历史发展 1、产生背景 2、发展进程(初步形成、全面发展) 3、发展趋势 救济类型多样 救济依据法典化 救济范围扩大化 救济标准合理化
第二节 行政赔偿
一、涵义及特征 要件: 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 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 现实直接损害 国家责任性质 责任确认及范围法定性(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失责任 违法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民警吴某是某市某港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当晚的值班民警, 其在所属辖区内巡逻警戒。而该码头按规定当晚无卸货任务,装卸 公司也无人值班。吴某在值班时发现民船应当查询其卸货手续,是 履行港口执勤民警的职责。而此时未佩带工纠队的标志邹某出面干 涉,吴某要求出示证件,并说清收取管理费的问题,这是基于吴某 要弄清批准卸货的原因,邹某应积极配合,但邹某却不从,这在一 定程度上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而何某是当晚服务总值班人, 接到吴某的报告后理应予以协助处理突发情况,这也属于职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 十八条规定“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 吴某、何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而某市某区公安分局 与吴某、何某之间是相隶属的关系,所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定 性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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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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