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王云鹏)
2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是指与司法救济途径相比,行政内 救济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对某一个行政争议,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 以解决;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 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的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 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
5 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中,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 则要求,实施救济的机构应当保持地位的 独立性,特别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保持独立, 从而使得救济机制在运作时既不偏袒原告, 也不偏向被告。
一、行政救济的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二、以损害为前提 三、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 三 )
目 的 是 补 救 相 对 人
行政救济最实质的目的,在于补救 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不停止的行 政行为的执行,而不管这种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恰当,是否 保护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在诉讼过 程中都必须服从。法院在未作出任 何裁决之前吗,具体行政行为不受 任何阻却”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三、多选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四、简答1、简述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章行政主体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
如(AB)。
A.民航B.铁路C.国家科委D.国家体委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江苏开放大学期末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选题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的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这是行政法的(D).A.行政法治原则B.行政公正原则C.行政效率原则D.信赖保护原则2、人民法院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A).A.合法性审查为原则B.合理性审查为原则C.全面审查为原则D.抽象审查为原则3、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A.合法性B.合理性C.合法性与合理性D.适当性4、有关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C)A.民事诉讼B.行致附带民事诉讼C.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D.一种新的民事诉讼5、下列哪一项是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错误表述?( D)A.移送关系,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B.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C.排斥关系,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D.补充关系,行政诉讼是刑事诉讼的补充6、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最在区别是什么?(D)A.复议前置B.反诉C.合议制D∙调解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D)A.行政处罚权B行政复议权&行政仲裁权D.行政审判权8、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错误的是(DA.行政法具有极广泛的内容B.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往往共存于一部法律文件之中D.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行政法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9、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李某死亡,在此情形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A.李菜的妻子杨某B.李某的朋友刘某C.李某所在单位指定的张某D.李某所在街道指定的孙某10、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准则的有(A )A.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的惯例C.学者的理论学说D.法院的判决IL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D.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2.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警告。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应用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应用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中,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该法的核心要点之一,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补救和赔偿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撤销和确认行为、恢复原状。
撤销和确认行为是指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行政行为进行裁判,裁定该行为无效或者合法有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可以作出撤销、变更、确认或者追加等裁定。
这就意味着,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恢复原状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利益受损时,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原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在作出撤销、变更等裁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原状。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某企业的工厂被拆除,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工厂的原状,赔偿企业的损失。
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损害赔偿、无因管理责任和违法行政行为国家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在作出撤销、变更、确认等裁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
例如,某个单位的财产在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下被损毁,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受损财产进行赔偿。
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无因管理责任。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精简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参见教材p17-21)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
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
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
行政法规解读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
行政法规解读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它是行政法规拥有的一项重要功能,能够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进行解读,为广大读者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审查部门在行政复议中,存在多个审查部门,负责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和裁决。
这些审查部门通常由政府设立,并与行政机关相互独立。
其中,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最常见的审查部门,它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裁决。
此外,行政法院也是行政复议的常用审查部门,它具有独立的司法地位,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独立审判。
二、救济程序行政复议的救济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书面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应当明确申请的目的,并陈述理由和请求。
2. 受理阶段: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行政机关同时进行告知,并准备相关的审查材料。
受理人员将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3. 审查阶段:复议机关将对申请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查,包括对涉及的法律、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并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和评估。
在此阶段,复议机关可能会进行听证、询问等程序,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4. 裁决阶段:复议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具体的裁决决定。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申请有理,它可以撤销或变更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必要的赔偿或其他救济措施。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申请无理,它将驳回申请并解释理由。
5. 诉讼阶段: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将案件交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行政法院将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的判决。
三、救济效果行政复议的救济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裁决阶段可以撤销或变更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保护申请人权益的目的。
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与申诉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与申诉途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主体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通过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以期得到改正或撤销之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途径,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解决与行政主体直接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与途径以及关于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救济方式,它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了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时,公民和法人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侵权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予以改正或者撤销。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旨在解决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2.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行政主体是乙级或者更高级的行政主管部门;3.行政复议是一种政府内部的救济机制,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复议和裁决,与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与途径正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途径,对于公民和法人有效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公民和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前,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公民和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作出的最终裁决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法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申请: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明确表达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要求;2.口头申请:在紧急情况下,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口头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应事后将申请书面化。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的司法救济途径探微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的司法救济途径探微一、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书面的行政协议后,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行为。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给行政权利和行政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和不利作用,同时对社会和公众也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人有法律义务按照行政协议的内容履行,不履行法律责任严重;2、行政机关可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弥补行政机关损失;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三、行政机关的司法救济途径当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可诉诸司法救济途径。
下面分别介绍行政机关的司法救济途径。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规定,侵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方式。
一般来讲,行政诉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机关起诉行政相对人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的行政诉讼;第二,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等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不按照法定要求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行政裁量权行使及其他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争议,本着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指定的复议程序,依法对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决定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司法救济途径当行政机关进行司法救济时,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对之进行上诉。
下面我们就分别介绍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司法互动的一种方式,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平衡,是法律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
本文将探讨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概述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复议2. 行政诉讼3. 国家赔偿4. 行政赔偿5. 行政补偿6. 仲裁7. 信访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有具体的行政行为;(2)有明确的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复议机关管辖。
2. 行政复议的程序(1)提出复议申请;(2)受理复议申请;(3)调查取证;(4)审查决定;(5)送达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行为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裁定。
五、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1. 国家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2)侵犯公民财产权;(3)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2. 国家赔偿的程序(1)申请赔偿;(2)受理赔偿;(3)审查赔偿;(4)决定赔偿。
六、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2023春公共行政学形成性考核三(1)
《公共行政学》形成性考核(三)(第九章-第十六章)一.名词解释1 .监察调查终结是指监察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监察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监察调查活动,认为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从而决定结束监察调查,并依法对被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监察活动。
监察调查终结是监察调查活动的结束,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停止对被调查人的继续调查,并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2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货商,从国内外市场为政府或所属团体购买商品和劳务的一种制度。
3 .标杆管理标杆管理又称“基准管理”,其本质是不断寻找最佳实践,以此为基准不断地“测量分析与持续改进”。
标杆管理是创造模版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创造自身的管理模式或工作模版,是实现管理创新并获得竞争优势的最佳工具。
4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该制度的设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仅仅局限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二,单项选择题1 .整个行政执行过程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最为关键的阶段是(B)。
A、协调阶段B、总结阶段C、实施阶段D、准备阶段2 .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法律或实施决策、计划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B)。
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工作报告D、专案调查3 .国家预算中占主导地位的是(A)。
A、中央预算B、县级预算C、省级预算D、市级预算4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B)天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A、15B、30C、45D、605 .批准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A)监督方式。
第四章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四章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作业1解答提示第一小题:在理论阐述的同时着重结合本职工作实践谈运用。
答: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在深圳的出现公安机关对于嫖客、卖淫、拉皮条和妈眯的游街示众的处罚,本人也是一个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1)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是能够管理社会治安的部门,但是,并没有规定到,作为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等人员有进行游街示众的处罚的权力。
仅仅是规定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处罚手段。
作为公安机关不能够自己创造相关的处罚种类来进行处罚,仍然必须是强调法律本身的规定、法律本身的授权。
(2)该行为的产生,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的,而是依照我们传统上的道德来执法,来进行对对方进行惩罚。
第二小题:要将成为行政主体的三个要点讲全面,并举例说明。
答:那作为大家,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那我们就要把握住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样的一个特征与其他国家组织进行了区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体。
因为人大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享有的是立法权力,它显然不是行政主体,而是立法主体;那作为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同样也不是。
因为作为法院、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是司法权力,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司法主体。
2、行政主体是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主要是说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说,作为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是公安局内部的治安科来进行处罚的,那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呢?这里仍然不是,要成为行政主体必然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在处罚决定书上,上面的印章其实是汕头市公安局。
所以,作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在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当中,真正的行政主体应该是汕头市公安局。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8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须举例说明)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
(2)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
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所以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主要两种手段,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机关救济,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
当然,还可以专门提出或者附带与诉讼、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作业2:案例1. 【结论要点】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
本案的关键在于文中授权的含义。
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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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普通法院受理·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适用普通法原则10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般指国家机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
11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审理对象的关系。
·客体: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案件事实真相、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争议·审理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2论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起诉、上诉、申诉、复议,使用本民族语言、辩论、有权委托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秘密除外)、申请回避、撤诉、裁定停止执行·义务:依法行使、遵守法庭秩序、在举证期限内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13简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含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适当性问题。
)。
·不包括(共有的:辩论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检察院对诉讼进行监督原则)·特有的: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具有别与民诉、刑诉的特殊性(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者)·二者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贵贱之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15简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受理申诉、自行发现)——抗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16简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原则。
·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为行政行为内容·受行政主体的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人身权、财产权·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限制性与扩张性规定)17简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p419第12条:不可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奖惩、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总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18.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1条1款:公、法、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受案范围·1条2款: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有:a12条规定;b公、国家安全等依照刑诉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c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d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f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9简述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
·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部门及省级的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20.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准·共同管辖:(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复议的);有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21简述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情形·上级对下级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审判权,可先行受理再交其审理·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认为有需要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22论述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不要求其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有哪些?·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终止,承受其权利的也可提起诉讼24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诉讼标的(同类or同一)·参加诉讼的方式(追加or申请)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的人·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共同利害关系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象作出相关联、矛盾的行政行为,不被诉的其他机关作为第三人25.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26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不包括法律上违宪的审查27行政诉讼撤诉的种类。
·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得到原告的同意,经法院审查准许的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消极的不作为,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缴纳诉讼费用的)28简述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的例外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29简述行政诉讼缺席判决的情形。
①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0简述原告的举证范围。
·证明自己原诉主体的合法性(利害关系及诉讼时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1简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征。
·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其与法院和原告第三人举证责任放在同一地位·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不同于民诉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包括事实与法律规范,举证时限为答辩期内(10内)32.简述被告的举证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举证·对原告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担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意义的事实,如管辖异议、回避33.简述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情形。
·有权调查取证:(1)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应主动调查取证:(l)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调取的其他证据。
34简述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内容。
·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否为重复诉讼35简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3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复议决议的或不予受理的,可在复议届满之日起15日内·复议决定不知道的为2年·具体行政不知的,不动产20年,动产5年36.简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以一审的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提审的案件,不能上诉,为终审判决、裁定37.简述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的适用)·开庭审理38简述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9简述39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