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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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公正是一种狭义的公正。他人是一个与自 己完全对等的客体。所以在涉及利益关系时,双方都 有对等的权力。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双方都需要作 出对等的让步;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相同的准则和义务。 这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合作方面的伦理原则。为了保证 合作成功,也为了各自在合作中顺利实现共同利益, 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十分必要。当然,这一遵守 是客观的、“冷冰冰”的。
第一节 什么是公正
公正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 的伦理原则。
一、公正的特性: 二、公正的内涵: 三、公正的类型:
三、公正的类型:
公正的内涵丰富,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 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分
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 ❖ 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有
三类公正 。
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
分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
报偿性公正如上所言,是公正的基本形式。但惩罚 性公正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如果惩罚不公,就不会 有有效的服人心的震慑或调节的功效。而且,如果忽视 惩罚性公正,该罚不罚,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变相的分配 上的不公。
现代社会极易形成对惩罚性公正的忽视。原因之 一是。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宣称所有的人都有某种永不 消失的天赋人权,即使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者,也仍 然如此(比如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实际上这种 抽象的人道主义恰恰忘记的一个自然的结果是对善良者 的不公正。所以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貌视公正,但实际 上恰恰忘记了“平等仅仅是对平等者的平等,而不是对 所有Fra Baidu bibliotek的平等”[1]这样一个公正的基本原则。
艾德勒的公正类型实际上也可以分别称之为个人性公正 (投射性公正)和制度化的公正(返身性公正)。前者属于德性 化公正;后者属于制度化公正。在教师的公正中也明显地存在这 两大类型。公正既要求教师能够正确地履行公正原则处理好教育 劳动中的人际关系,同时也要求建立一种公正原则的教育制度。
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 益。这是因为贡献若小于权益,就意味着剥夺别人的 劳动成果,当然是不公正的;而贡献若大于权益,就 意味着被剥夺,当然也是一种不公正。当然如果主体 的觉悟较高,愿意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是仁慈或慷慨 的美德,当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但这已超越了 公正原则。所以,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应当是要求贡 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的权益。
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
有三类公正:“我—我”公正:自重— —自己对自己的公正;“我—你”公正: 人格对等的公正;“我—他”公正:对 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
第一种公正主要反映的是“我—我” 关系,它的基本要求是自重,这是一种自 己对自己的公正。实际上如果一个对自己 都不能作到公正的人,我们就很难指望他 能对别人作到公正。对自己的公正的起码 要求是努力和幸福。善待自己莫过于努力 理解自己的价值所在并恰当地努力实现这 一价值。自我价值实现的结果就是幸福的 获得。在此我们再次找到了一个公正与幸 福的内在联系。
第二种公正是一种人格对等的公正。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要求主体能 够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自由和尊严。我们 不可以视自己为追求幸福有血有肉的主体, 而视他人为自己一个纯粹的外物。实际上 幸福生活只有在人际和谐的环境中才可能 找到,如果我们试图在一个充满敌意、孤 独和冷漠的人际环境中寻找幸福,我们就 只能缘木求鱼。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公正 原则往往需要仁慈原则来补充。
二、公正的内涵:
❖ 公正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 原则。美国伦理学家、乔治敦大学教授汤 姆.L.彼彻姆(Tom. L. Beauchamp)说: “一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 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 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 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相基本原则通常 称为‘形式上的正义原则’”[1]。那么,公 正原则应当包括那些具体内容呢?我们认为, 公正原则如做进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为两 条基本原则:1. 报偿原则;2. 承诺原则
所谓报偿原则,即权利原则,意思是 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 ≥ )应得的 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原则——多劳 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每 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 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但是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我们对“劳动”概念要加以限 定,就是,劳动必须是有效或创造了价值 的劳动。无效的劳动与有效的劳动获得同 样的报偿,显然也是一种不公正。所以依 据“贡献”作为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同理,报偿原则的消极方面就应当是恶有恶报, 惩罚与恶行的程度相当。惩罚实际上就是对由于作恶 所造成的不公正的一种“补偿”,是“重建平等”。 亚里士多德将它称为与分配正义相并列的“补偿正 义”[1]。
所谓承诺原则,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 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 务。这是第一个原则的延伸,是一个与职业道德 联系密切的原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自己的岗位上,若希望自己承当较小的义务却 希望获得较大的权益,那么他就是希望无条件收 获别人的劳动成果。同时如果承诺的义务可以小 于权益,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可能。所以 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 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 顺。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
公正就其对人际关系的调整来看,是十分重要 的。人际关系调整得当,人们就会和睦相处,产生积 极、健康的心情;相反,就会造成极大的敌意、孤独 和冷漠。但是上述三种公正类型往往只涉及了道德主 体一个方面。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不全面的问题。
艾德勒依据公正存在或表现的领域将公正的类型概括为个人 与社会两个方面。“正义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 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正义。另一个领域则 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正义。”[1]第一个方面包 括(1)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妨碍或挫伤他人对幸福的追求; (2)在分配和交易上,要平等待人;(3)我们的一切行动有利 于社区的公共利益或福利。第二方面的公正或正义则包括社会政 府或制度形式方面的正义、社会经济安排的正义以及社会法制的 正义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