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暴力与法律控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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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关键词————————————————————————————1
一、网络暴力的限定—————————————————————————1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属性———————————————————————3
三、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3
四、网络暴力的特征———————————————4
五、应对网络暴力中存在的问题———————————————————5 五、应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6 参考文献—————————————————————————————8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
顾怀崇
摘要:网络舆论曾经作为积极的力量对社会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从“孙志刚事件”开始,网络舆论日益被人们关注。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人们所期望的轨道,走向了极端。它以一种具有巨大破坏性力量的面目出现,形成网络舆论暴力。其法律性质是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行为,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缺乏。笔者通过厘清网络暴力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系,探究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试图寻求一条净化网络环境,构建构建完善的网络舆论暴力法律控制体系。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控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近几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国网民的数量与日俱增。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类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人类在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种被称作“网络暴力”的副产品随之诞生,由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也经由网络蔓延传播。近年来的“铜须门”、“虐猫女”、“死亡博客”等一系列事件更让“网络暴力”这个词汇一次次在现实中演绎。甚至其中一些还将这种生成于网络中的暴力延伸到现实社会当中,造成了令人遗憾的后果,使这种看似虚拟的暴力以真实的形式呈现于现实的世界。“网络暴力”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现象,它正在抑或已经成为一个问题—甚或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控制及至消解这一问题至为紧迫与必要。但这一问题生成原因的多元性也决定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如此宏大的研究实非笔者力所能及,因此只能选取一个断面进行讨论,即从法学的视域寻求解决问题的一种可能的路径。
一、网络暴力的限定
“网络暴力”没有严格明晰的法律定义,“网络暴力”这个词在媒体学与传播学可以这么叫,但法学上目前没有“网络暴力”的说法,它就像另外一个很热门的词“性骚扰”一样没法给予严格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滥用网络舆论自由,以“执法者”的角度,超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对已经证实或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攻击性、侮辱性言论,从而导致当事人及家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受损。从互联网中已经发生的诸多可归为网络暴力的事件来看,网络暴力主要分成这样几个阶段和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恶毒的语言攻击
这是网络暴力最基本也是最为广泛的表现形式。早在互联网BBS(电子公告板)业务开办之初,即有网民在BBS上“手”出秽语,暴力相向,如一些网友在看到某文章而产生不同观点时,不进行理性探讨,而是马上对作者破口大骂,脏话连篇,甚至大有恨不得将其置于死地而后快之意。时至今日此种情形已是不胜枚举。更有甚者,在互联网中经常可见网民对未经证实(如“史上最毒后妈”案,
以及“崔真实案”,)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如“死亡博客”案,),或者仅仅因为个人的好恶(如“很黄很暴力”案,)周顾道德和法律,滥用网络的自由、宽松、便利,不但以最恶毒的语言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如“虐猫女”案)这些行为毋宁是网民在互联网上以其独特的方式毫不隐晦地甚至是近乎炫耀地展示出来的暴力,对当事人的权利(或民事利益)造成损害。但较之恶意的人肉搜索而言,这种情况尚属于非典型网络暴力。
(二)、泛滥的人肉搜索
这里所称泛滥的人肉搜索是指“恶意的”和“过度的”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诞生于2001年,滥筋于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的公开求助活动。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但旋即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子的真实身份乃是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从当下互联网中的语境来看,“人肉搜索”可以判定为是一个中性词,根据互联网上给出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在“人肉搜索”的诸种形式中对人的搜索尤为引人关注。众多网民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的情况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够获取关于这个人的近乎全部信息。这种方式在寻人时展现了其巨大的能量,并曾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在2008年汉川“5·12”地震后,网友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很多人找到了亲友。倘仅止于此,则“人肉搜索”实可谓功莫大焉,然而,人肉搜索真正被大量关注却是始于其被判定为“网络暴力”,这就是“恶意的人肉搜索”或者“过度的人肉搜索”,具体表现为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铜须门”可谓是这种人肉探索发展成熟的标志,众多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接力搜索出当事人“铜须”的全部个人信息,并将其公布于互联网上,导致“铜须”所在的学校和家庭连遭侵扰,这种至少是欠妥当的做法带来了令人震惊的后果。加上后来陆续发生的“虐猫女案”、“死亡博客事件”等,“人肉搜索”彻底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当下的关注焦点和讨论内容来看,仅仅是这种人肉搜索或许尚不足以完全展示其暴力的本质,但是在人肉搜索后网民对当事人进行的后续的非理性行动侵扰却将其暴力的本质完整呈现。
(三)、非理性的行动侵扰
非理性的行动侵扰往往是人肉搜索的后续行为,即在人肉搜索并公布当事人的信息后,网民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情形,使原本发生在网络中看似虚拟的暴力延伸到现实的生活中,是网络暴力的最高形态。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