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有企业利润合理分配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构建国有企业利润合理分配制度

发表时间:2011-05-24来源:光明日报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创造了很多利润。根据财政部2011年4月18日公布一季度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效益指标继续保持增长势头,累计实现利润总额5123.5亿元,同比增长27.5%。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受制于整体环境的影响,合理、规范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模式框架尚未完善,按照现行的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国有企业不需向国家上交利润,而国有产权处置收益往往一事一议地决定,缺乏有效管理,例如国企留存巨额利润引致企业过度投资和盲目扩张、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耗散、弱化国家对宏观调控和资本市场的治理能力等。随着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调整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就是指要完善国有企业利润合理分配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企业取得国有资本的收益,它的核心是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投资利润。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一种有效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国家并没有对国有资本经营的预算进行独立的编制,其资本收益也未纳入统一的预算管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明确要求。2007年9月8日,在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提出,在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需要坚持“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对衔接”和“分级编制,逐步实施”三条原则,同时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需要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企经营的利润、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和股息、国有产权处置、转让和清算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随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中资本运营收益的形式也日趋呈现多样化。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谁出资谁受益”和“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作为国有企业和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实际出资人,理应获取国有企业或企业中与国有资本相对应的经营收益、股利、股息、股权转让收益、清算收益等,因此,建立、推行并完善相关的国企利润上缴和监管制度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稳步扩大国家财政收入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数量和比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下降趋势,但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支柱性作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费改税”和“利改税”的制度变迁后,部分收益通过税收的方式进入国家财政收入项目中,余下部分则变成企业的留存利润。但国有资本在实质上是国家的一种经济资源,通过运营后

形成政府的投资收益,因而是一种财务权益性的非税收入。在统一税制的条件下,国有企业依法纳税后形成的巨额留存利润,国家理应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予以分享并将其统一纳入财政收入体系进行管理,从而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由于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因为规模效应能够呈现出稳态的增长态势,因此将国企留存利润上缴至国家后形成的非税收性收入也可为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提供契机,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向低收入群体进行倾斜,改进和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

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并日趋完善。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持久的国有资本投入,放弃实际投资人应有的资本收益权,引致国有企业留存总量巨大的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使企业规模和投资在内部控制性操纵下盲目扩张。国有出资人的虚位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未能得到有效运行,企业经营者(经理层)的经营责任逐步淡化,企业经营机制僵化,国有资本整体竞争力不强,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努力维护并强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履行国家作为国有资本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全部或部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利,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效率。通过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管,增强其努力实现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的企业责任感,规范企业在对国有资本进行投资的审批流程,提高投资的透明度。

建立有效的国企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在国家已经确立重新建立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后,由委托-代理理论可知,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人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引导下,必然在其所处的企业行为层面进行策略性调整。相对于国有出资人对企业不够了解,企业内部控制人必然利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留存利润进行转移,如通过增加税前消费支出,提高高管层薪酬,超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福利等途径将本应上缴国家的企业红利进行转移,尽可能压缩应交纳的利润空间,以规避国有资本产生的红利上缴。上述道德风险在国有企业产生的原因在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实际出资人(委托人)的虚位,导致对企业内部控制人(代理人)的激励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仍旧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计出与企业特征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模式,如处于一般性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的企业其激励和约束的模式不应相同。因为在企业目标中,前者的目标是企业利润,而后者如中石油、中石化等行业垄断型企业除了利润目标之外还需要兼顾国家战略目标,其经营管理层激励不能仅仅与企业业绩相挂钩,同时要注重安排非物质的激励,如期权、声誉等。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三权分离和治衡的治理结构,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对企业所有权进行有限分割授权是所有者将自身对企业控制权部分让渡给经营者以形成控制权利益,因此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安排。控制权利益主要指个人社会地位、荣誉和威信等,其实质是精神层面的效用最大化。所有者对控制权分割后,在代理人层面可能会形成权力集聚,造成代理人团队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而引发背德行为,笔者认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约束机制应该包括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

理结构、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将竞争和聘任机制引入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任免程序中来。(杨子仪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