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有关角度探讨斯诺登事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渡的条件:双重归罪条件(相同原则) 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且具有可罚性。当然这不要求两 国法律规定的罪名相同,只要两国法律规定的罪行之间实质相似即可。在此基 础上,对所控诉的罪行要求惩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的高度。
拒 绝 引 渡 的 理 由
一、强制性理由 1、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2、被请求国有充 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 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 一原因而受到损害;3、作为请求引渡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而非普 通刑法范围内的罪行4、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 作出终审判决5、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者因时效已 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免于起诉或惩罚6、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曾因受到或将 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者没有得到或不会 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 7、 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定罪的人未获得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 安排保护,没有机会或将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 二、任择性理由 1、被请求引渡者为被请求国国民 2、被请求国主管当局已决定不就作为请求引渡 理由的罪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已决定终止诉讼 3、被请求国即将就作为请求引 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提起诉讼 4、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 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有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死刑,或 即使判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 5、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领土所犯,而被请求国的法律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所犯的罪行规定管辖权 6、按被请 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被视为全部或部分在该国境内所犯 7、被请 求引渡者在被请求国已由特别或特设法院或法庭判刑或者将可能受审或判刑8、鉴 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个人具体情况,将该人引渡将不符合人道 主义的考虑。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11级法学
从国际法有关角度探讨斯诺登事件
组长:陈倩 组员:蔡领 陈琦伟 陈倩 高雪峰 华亦恬 李豆豆 李淑琴 刘燕琴 宁婷婷 祁鸣
从国际法有关角度探讨斯诺登事件
• • • 斯诺登即爱德华·斯诺登。 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生于1983年,曾是CIA(美国中央情报局) 技术分析员,后供职于国防项目承包商Booz Allen Hamilton。 2013年6月将美国国家安全局关于PRISM监听项目的秘密文档披露给了《卫报》 和《华盛顿邮报》,随即遭美国政府通缉,事发时人在香港,随后飞往俄罗 斯。2013年6月21日,斯诺登通过《卫报》再次曝光英国“颞颥”秘密情报监 视项目。2013年8月1日7时30分,斯诺登离开俄罗斯谢列梅捷沃机场前往莫斯 科境内,并获得俄罗斯为期1年的临时避难申请。 2013年12月11日,美国《外交政策》杂志评选美国国安局承包商前雇员爱德 华·斯诺登为2013年全球百名思想家榜首。 2014年1月2日,《纽约时报》发表社论,认为爱德华·斯诺登扮演的是检举 人角色,其揭发的信息具有重要价值,呼吁对他予以赦免或从宽处理。 2014年1月22日,爱德华·斯诺登在莫斯科接受了美国杂志《纽约客》的采访, 坚决否认自己是俄罗斯间谍,并称这种猜测是荒唐而可笑的。 2014年1月24日,爱德华·斯诺登举行网上直播答问会,就网友关心的监控相 关问题回答了提问。他在答问中强调,自己“没有盗取过任何密码”。 2014年1月29日,挪威前部长索赫捷尔推荐斯诺登为诺贝尔和平奖提名人。 2014年2月18日,斯诺登当选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荣誉校长,任期3年。

美国与香港自1996年起订有移交逃犯协定。该协定作为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对香港特区与中央政府均具有法律效 力。中央与特区政府处理斯诺登事件,固然要考虑中美关系的政治因素,顾及国际舆论与国内民意,但从国际法角 度看,中央与特区政府受港美协定的约束,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应在协定规范的限度内行事。根据协定,如 在一方境内发现另一方通缉在案的逃犯,该方有义务向对方移交人犯。因此,一旦美国政府对斯诺登提出刑事检控 并向香港发出移交请求,特区政府有义务执行协定,启动移交逃犯的法律程式。 不过,对于移交逃犯的义务,港美协定中亦有诸多例外规定。与本案最相关的,应当是协定第六条政治罪行不 引渡的条款。这一规定,是国际引渡实践中的惯常条款。但对政治罪行的含义,各国解读多有歧义,国际上并无统 一清晰的界定。香港的本地法例及多个引渡协议中,均有政治犯不引渡的内容,但对其含义及范围,本港法院尚无 权威判例加以釐清。在斯诺登案中,如斯诺登以政治犯不引渡作为抗辩,则香港法院须依普通法的原则与先例酌情 确定。在英国普通法中,所谓政治罪行,通常指犯罪行为涉及某种旨在争取政权的有组织的政治运动。但不包括恐 怖行为。斯诺登的行为是否构成政治犯罪,视乎美国对其提出的具体指控及相关的事实证据。结果如何,目前尚难 预料。不过,根据国际引渡中的特定性原则(协定第16条),美国不得先以普通刑事罪名(如盗窃)要求引渡,在 人犯到手后,改用其他罪名(如间谍)检控。而且,由于美国法律对间谍等罪名可判死刑,根据死刑不引渡的原则 (协定第四条),美方必须先行作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特区政府方可移交人犯。 中央政府不是港美协定的当事方,中美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因此斯诺登的引渡,并不直接牵涉中央政府。早 前媒体中有种说法,根据港美协定,中央政府对于斯诺登的引渡,可以以中国国防、外交或重大公众利益与政策为 理由,否决美国的引渡请求。这一说法,实为对协定条款的误读。根据协定第三条,只有在逃犯是被请求方国民的 情况下,该方才可以上述理由拒绝引渡。本案中斯诺登并非中国的国民,不存在中央政府的否决权。
• • •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1、引渡问题——主要从中国香港角度分析 • 2、国际庇护——从国际社会角度分析 • 3、从斯诺登案件纵观大国博弈
• 4、逃亡路折射国际法上的困境
• 5、棱镜门事件的思考
一、引渡问题的探讨
引渡的根据:从国际法上讲,引渡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国家间若无此类条约, 就可拒绝引渡请求,除非请求国承诺遵守相互条件或特殊规定,即基于互惠原 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