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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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

为规范海砂开采行为,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50天的海砂开采专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海砂开采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并按所核定的范围进行采砂作业;从事海域采砂作业及海砂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并配备持证合格的船员;在海岸边设置砂场,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沿海码头,必须符合原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得私自将码头改作砂场。

二、对未持有《矿产品准运证》在本市辖区海域内从事运砂的船舶,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港务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码头经营单位不予以安排装卸泊位,违者按违法运营矿产品进行查处。

三、对未持有效《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未经批准从事采砂的船舶,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对于未经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采砂船按“三无船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市辖区海域从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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