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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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
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开管[2010]7号
【发布部门】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开管[2010]7号)
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审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在办理环评、征地、规划等手续之前的产业政策初审;项目审批的内容为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与核准等。
第三条项目审批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郑开管文[2007]133号)等。
第四条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统一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受理。
第五条财政拨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以及管委会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经发局负责监督与管理,第三产业及其他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