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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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和现在;合法性;正 未来关系的继续;利益
当性
和需要
判断决定
劝解;沟通媒介;影响
胜负分明
双赢;并能解决许多附 带问题
判决、裁定
合意、和解
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特征及功能
一、ADR的基本特征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 2、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不强求 刚性适法。 3、纠纷解决主体的非(法律)职业化。 4、性质和形式的多样化。 5、程序构造的平等性。 6、纠纷解决过程的非对抗性和结果的互利性。
主要参与者 中心问题
程序重点
责任 依据
关注点
第三方作用 结果
形式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别与特征
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
法官和律师源自文库
当事人
案件事实、时间、地点、 纠纷的细节、历史、背
后果等
景等
查明事实真相
交流与倾诉,有时无需 查明真相
明确确定责任
有时无关紧要
证据;客观事实;法律规 主观事实和观点;多元
则
化规范
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
1、节约公共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法院 压力。 2、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公共体自治,改善社 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3、促进司法改革,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 分。 4、积累经验,促进新的规范、制度和机制的形成。
ADR的基本类型
(一)很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即ADR机构,可分 为: 1、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即司法性ADR; 2、行政机关或者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非诉讼程 序,即行政性ADR; 3、由民间团体或者组织主持的非诉讼程序,即民间 性ADR; 4、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 程序; 5、国际组织所设纠纷解决机构的非诉讼程序; 6、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
二、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 效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 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 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概念 非诉讼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 总称。
1、替代性,对法院审判或者判决的替代。
2、选择性,以当事人的自助合意和选择为基础。
3、解决纠纷,ADR的基本功能。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 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 者解决的。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解 (一)刑事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调解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论刑事诉讼部分是公诉 还是自诉,只有附带民事部分是被害人提起的,法院才可 以调解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调解。】
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调解 2、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前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 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仲裁
(一)概念 当事人合意把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
要发生的纠纷 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 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要求:
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裁决有终局约束力,即一裁终局 具有较大灵活性
我国的仲裁制度
一、仲裁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可以仲裁。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基本功能:以平 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1、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 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护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 系。 2、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降低双方关系 的破坏和道德成本。 3、程序简单易行、灵活、低廉。 4、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可以一次性解决多方面 和多层次的纠纷和利益诉求,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5、根据需要,充分发挥非法律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 作用,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范,达到情、理、 法的融合。
(二)按照非诉讼程序所处理的纠纷类型,可分 为;
1、解决一般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程序; 2、处理行政争议、政治社会的公共利益纠纷、公 共或者团体事件的常规或临时性机制; 3、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特殊类型;
(三)根据非诉讼程序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
1、处理结果有约束力或终局性的ADR; 2、处理结果无约束力或终局性的ADR;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及司法审查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
解决活动。 特征 第三方的参与、自愿、无强制性、灵活性
(二)调解的主要形式 1、根据主持者的性质分类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具体包括
1、家庭关系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继 承纠纷等
2、邻里关系纠纷;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纠纷。 3、山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等。 4、经济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 5、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轻微人身伤 害赔偿纠纷等
二、人民调解组织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 1、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人民调解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条调解民间纠纷的 范围明确规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