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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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富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富阳市域范围内除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以外的行政村。
二、农房建设原则
(一)农户建房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有旧房的必须实行拆旧建新,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它村民。宅基地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人口资格计算标准
(一)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劳教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
(三)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
四、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各乡镇、街道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二)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四)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五)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给予批复。
(六)规划经批准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规划进行
公布,并组织实施。
五、农房建设审批管理
(一)审批条件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能够申请宅基地:
(1)确无宅基地又符合建房条件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和村镇规划、旧村改造以及灾毁等需重建和迁建的;
(3)常住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符合分户条件需建房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需扩建、拆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6)退休、退职、退伍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申请建房的,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已有宅基地达到本细则规定面积标准80%及以上的;
(2)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她用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5)原有住房被法院判决用于抵债的;
(6)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超过本细则规定面积的;
(7)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8)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按农居点规划建设的除外;
(9)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
(10)不符合村镇规划的;
(11)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12)私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
(13)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审批程序
1、富春街道、东洲街道、鹿山街道、春江街道和新登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实行“一书二证”(即《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
2、其它乡、镇和新登镇城市规划区以外行政村农村住房建设实行“一书一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制度。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
六、农房建设具体规范
(一)农户拆翻建住房,且户内人口不足三人的:原住房宅基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审批120平方米;原住房宅基地面积在80—120平方米之间的,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