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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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2014]27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决策,对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抓好落实,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标

按照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2014年,初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加快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进程;到“十二五”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协调一致。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为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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