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现职业化检察官应具备素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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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职业化检察官应具备素质的分析随着社会各行各业朝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延伸,社会对司法队伍职业化的要求和呼声愈高,检察官作为一个独特的职业,追求职业化发展的进程,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举措。

笔者通过对所在钦南区检察院检察官队伍素质状况的分析,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查找当前检察官队伍职业化状况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解决建议和对策。

一、该院检察官队伍职业素质结构基本情况钦南区检察院现有在职干警43 人,具有检察职业资格的检察官共26 人,其中在职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17 人(其中第一学历为本科6人),大专学历7人,高中学历1人;法律(或法学)专业22人(其中在职学历获得法律专业19人),非法律专业 4 人;45岁以上15 人,35-44 岁 4 人,34 岁以下7 人;2007 年以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式获得职业资格 5 人。

除去 6 名院领导,在业务部门办案的检察官19 人,综合部门1 人。

二、检察官队伍职业化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职业化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队伍,要求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职业地位。

职业化检察官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文化结构不理想,法律专业素养不强。

以钦南区检察院为例,26 名检察官当中第一学历为本科,接受过正规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的仅有 6 人,其 6 人中本科专业为法律的 4 人,均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招考录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职业资格的新进人才。

检察队伍学历文化基础差,法律专业不集中,高层次人才缺乏,这是广大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受历史方面的原因及人才资源的影响,我国检察官准入条件一直比较宽松,准入程序缺乏规范化。

1979 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社会高学历人才尤其法律人才紧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求相对不高,检察人员来自各个行业,作为国家安排就业的途径,军队转业干部占有相当比例,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调进的人员也占一定比例。

相当长一段时期,检察机关对准入关把得不严,对年龄、专业、文化层次、社会履历、工作能力等方面没有明确要求,社会人员要进入检察机关是较容易的事,甚至只要有关系,打声招呼就可以进来了。

这对检察官学历层次不高、年龄偏大、检察官断档、职业道德水平不乐观的现状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其次,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再造、专业化培训重视不够,抓得不严,检察官职业化培养、塑造缺乏后劲。

绝大多数人员没有系统学习甚至没有法律基础,都是在干中学,学中干,甚至有的从未办过案,也不会办案。

对检察官开展专业化培训的机会少,多流于形式,达不到补强专业的实际效果。

再次,随着近年来准入机制趋于严格规范,对检察机关编制设置和管理仍存在不够科学之处,编制配套、使用、审批手续及程序繁锁,没能很好发挥用编效益。

引进人才力度小,渠道单一,主要限于公务员招录方式,相当多基层检察院长期处于空编状态,不能及时补充新生力量,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建设。

如:钦南区检察院多年来处于空编状态,增加的编制数少,申请获准使用编制数有限,现有中央政法编制50 个,仍空编8 个。

(二)职业意识淡漠,职业荣誉感、使命感不强,职业信仰不突出。

检察官职业意识,是检察官对检察工作职业的总体认识。

职业意识的有无、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官积极性的发挥和工作效果,关系到检察队伍职业化水平。

当前检察官队伍中存在对检察职业理想信念认识不清的困惑,不少人只把检察职业当作谋生的饭碗,而没有提升到理想信仰的高度去尊重去奋斗,缺乏斗志和动力,外在表现的精神面貌不佳。

长期以来对职业意识的宣传舆论偏差,检察官队伍在司法队伍中所独有的公正、公平执法的执法者和法律监督工作者的形象没有得到大肆的喧染,以致不少检察官对自己的职能定位不清,没能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为自己奋斗的目标,而甘心碌碌无为的工作,大局意识、团体意识、协作意识、独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等应有的职业意识没有彰显。

(三)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核心道德观念待强化。

检察职业道德,是与检察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检察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仍突出,一是大部分检察官有着较
高的政治素养与执法为民的职业道德思想,法治意识和公平公正意识较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二是部分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观念很淡。

在利益的驱使下,容易左右摇摆,意志不坚,难免出现有损检察官清正廉洁形象的行为;三是极少部分检察官缺乏责任感与良知,自我中心主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思想浓重,一旦手中有权,容易做出违法违纪,枉法办案的事,成为检察队伍的“害群之马” 。

表现为:一是利用检察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造成执法不公;二是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沾污检察机关形象;三是利用检察职权耍特权,对群众冷漠,造成检察权滥用。

(四)职业能力水平不高,业务技能不精专。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对检察职业能力提出更高更专业的要求。

但少数检察官盲目自大,仍沉湎于传统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模式,知识面窄,不勤于钻研,不善于学习新法律知识,一碰到疑难复杂案件就束手无策,人权保障意识落后,对控辩式法庭掌控能力不强,暴露出检察官办案水平的欠缺,降低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

原因:一是受社会转型期客观因素影响,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新型诈骗等高智能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给检察官办案方法和思维带来新的挑战,涉检信访案件层出不穷也考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协调运用法律、政策的技能水平。

二是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每年颁布新法律法规、司法解析日益精准慎密,对检察官原有法律知识体系的冲击和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赋予律师更大的权力,法律的程序性要求更高,庭审的对抗性增强,这些都对检察官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社会以人为本、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化,对执法人性化、透明化提出更高要求,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检察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五)检察官人事管理制度不畅,职业保障水平较差。

长期以来,我国对“一府两院” 的宪法定位并没有理顺规范的管理体系,对检察机关一律套用行政管理模式进行人事管理,客观上抹杀了检察职业特性,不利于检察官职业素质、职业意识的养成。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检察人员政治级别偏低,与检察官政治级别严重脱节等问题挫伤了检察官的积极性,不利于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地方检察机关政治级别的解决更多地依赖检察长与党政领导的私交关系,如钦南区检察院业务部门19 名检察官中,已获得任命检察员职务的有8 人仍是科员
级别,多年来政治级别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地方党委归结于没有一个规范性的定级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人员一直沿用统一的党政干部管理制度,检察官没有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

《检察官法》虽就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有效解决检察机关自身职业保障的问题,还有赖于整个国家的人事、财政制度的整体推进。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受地方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地方和部门主义干扰办案的现状难以摆脱。

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规范管理后,原有的主诉检察官津贴、检察官办案津贴等均被取消,且受地方财政影响,基层检察官工资水平收入水平偏低,检察官待遇与职业付出、职业表现不相适应。

三、实现职业化检察官应具备素质的建议和对策
(一)筑牢准入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严格的检察官准入机制是保证检察官具备应有职业素质的最基本手段,能够保证被准入的检察官都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拥有推进职业化的基本条件和潜力。

《检察官法》实施之后,严格的检察官准入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新进检察人员年轻有活力,法律理论功底好,其获得检察官资格的专门渠道就是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严格筛选,新任检察官可塑性强,接受新知识新事物能力快,在实践中逐渐增强了本领,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新
生力量异军突起,是改变检察官断层、提升检察官职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这对于今后检察
官职业化建设十分关键,必须坚持严格的准入机制。

在实践中,应结合各地各检察院的客观
实际,对办案人员紧缺的检察院,适当增加政法编制,放宽使用编制数的限制,灵活人才引进办法,拓宽从基层岗位、系统外选调渠道,允许检察机关主动到高校招录应届毕业生等方式,公开选拔高素质人才,确保检察官队伍的源头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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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检察职业意识,树立检察官职业形象。

理想信仰的奠定,能够树立检察官队
伍鲜明的旗帜,可以使检察官从司法队伍中脱颖而出,独具特色,倍受尊重。

强化检察官职
业意识,必须着力培养独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等每一个司法人员应具有
的意识,但同时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必须具备特殊品格的职业意识。

首先,强化检察职业
意识,必须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用马克思
主义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正确地对待手中的权力,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使自己始终保持
清醒的头脑,告诫自己什么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应该坚持什么、坚决抵制什么;正确地认识和运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抵制金钱、人情、美色诱惑,矢志不移地恪守检察
职业理想,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职业信念,始终做到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强化检察职业意识,必须树立服从大局的政治观念。

检察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大局。

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作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不能局限于办案做业务,每一
个检察官都应当自觉地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到检察工作的实践中去,为国家的经济发
展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要致力于树立检察官职业形象。

必须强调塑造
检察官自身的职业形象,形成一种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有深刻的理解和感悟,既源于社会,又要成为社会的楷模同时超脱于凡俗的职业气质,形成职业团体强大的内在力
量,抵御一切外界的轻视和干预。

(三)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廉洁的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密切相关。

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举措。

必须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来强调。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字职业道德,这个规范对检察官职业活动的调节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依靠每一名检察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觉学习,把自身的净化与执法办案的
行动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维护检察机关清正廉洁形象。

也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开展广泛深入职
业道德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教育,灌输全体检察人员形成特殊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从而产生特殊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培养职业化检察官无条件地忠实和服从法律的思想,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的情操,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素养。

(四)抓牢专业化学习教育,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首先,必须树立终生?袄砟睢v觳旃僖七渭觳熘耙倒朋鳎托枰孀畔执缁岬目焖俜(17)埂12•觳旃朋餍滦问频?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职业道德素养,法学理论和文化知识水平?BR> 其次,要注重检察官职业技能的培养和
训练。

职业技能主要是指法律思维推理能力,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
掌握法律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捶晌氖榈哪芰①取U庑」瓤考觳旃倨剿刈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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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瓯傅模爰觳旃傺U巍13. 嗯涮椎募觳旃僦耙蹬嘌堤逑担觳旃僦耙祷力杼峁丁
行y闹橇PU稀?BR> 再次,有计划地抓好业务尖子、专家型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鼓
励检察官参与有益的学历深造、岗位练兵活动,往精、专方向发展,把他们作为检察官职业
化建设的领头雁,以此带动全体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平。

(五)探索检察官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

检察官人事管理是检察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

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必须理清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等人事制度,淡化、消除检察官管理的行政化、公务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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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保障是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支柱,是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健全的职业保障可以使检察官毫无后顾之忧地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执行法律。

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要力排地方和部门主义干扰,维护依法独立行使的检察权;要切实促进检察官的职业收入与职业表现相适应,有效地提高工资、政治待遇,维护检察官职业应有的尊荣;要有改革的勇气破除各种障碍,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大框架下的体系下,尽可能建立起一套与检察官职业化相适应的保障体系。

只在这样,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才能根基牢固,稳妥、持久地健康发展。

(六)建立科学的职业化考核机制,完善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

绩效考核是关系检察官奖惩、晋升、任用、调资等切身利益的依据,其科学性、合理性对检察官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检察官法》只为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框架,具体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仍广泛采用传统的“评先”考核办法,无法为检察官职业素质和业务成绩提供科学合理、严谨准确的依据,不能很好地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要建立职业化的检察官管理模式,就必须从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出发,积极探索优化检察业务管理机制的方法和途径,使绩效考核真正成为引导检察官职业行为方式、提高检察业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业务管理机制。

职业化条件下,检察官拥有一定的职权,就必须接受相应的制约。

现行的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监督主体泛化、监督形式虚化、监督结果淡化、处罚轻微化等特点,实践中对检察人员不规范执法行为,甚至是违法乱纪行为没能起到充分、有效的阻制作用。

在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要解决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问题,以健全的监督机制保证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受到必要的制约监督。

在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一要加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具体工作、事项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出现需要追究责任的环节,必须毫不手软地进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二要加大检察官职业监督工作,在完善原有的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途径上,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全方位、多渠道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做到敢于监督,监督有力、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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