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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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资金营运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调剂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规避资金营运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资金营运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资金营运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投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凡属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暂时不能主持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为投资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六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1、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准备;

2、待审项目报告及资料的初审;

3、传达并督促落实投资管理委员会指示;

4、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投资管理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交本行领导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5、投资管理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

⑴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资料;

⑵记载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的会议记录簿;

⑶投资管理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

⑷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6、协调和落实投资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各类投资及资金营运事项。

2、督促、检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投资事项的执行情况。

3、审议与资金营运业务有关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审议范围:

1、审议授权外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2、审议授权外的银行间资金市场国债回购业务;

3、审议授权外的同业资金融通业务;

4、审议债券投资业务;

5、其他应经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1、向相关人员了解需经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资金营运情况;

2、对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3、对改进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4、对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5、对落实投资管理委员会意见的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出席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2、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投资政策进行审议;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不得泄密。

第十二条对于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违反本单位保密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工作程序和表决方法

第十三条工作程序。

1、受理、初审。资金营运部对投资和超授权业务进行初审,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2、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集中审议提交的议案,发表意见。

3、审批。记录员根据委员意见、填制审批表,报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人审批。

4、办理。记录员按照审批意见,交资金营运部办理。

第十四条表决方法。投资管理委员会采用委员发表意见方式表决。

1、参加会议的委员对审议事项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

同意”,阐明理由。

2、投资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对委员意见进行记录,按本规定要求统计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议事规则。

1、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

2、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每次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委员发言。

4、有权审批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但对投资管理委员会表决未同意的事项,不得审批同意。

5、若委员与所要审议事项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时,在表决时应主动报告并要求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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