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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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了行政 听证 制度 。但 在我 国 , 虽然早 在 2 0世 纪
果说 《 行政 处罚 法 》 移植 听证 制 度 的 首次 尝 试 , 是
那 么 我 国的另 一 部重 要 法 律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价
9 代初 即 以行 政 法 规 的形 式 建 立 了行 政 复 议 0年 制 度 , 而直 至 19 然 99年 《 政 复 议 法 》 行 的颁 布 实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3— 6 4 2 1 ) 1— 1 7— 4 10 6 4 (0 1 0 0 2 0 人 员必 须依 靠人 民 的支 持 , 常保 持 同人 民 的密 经 切 联 系 , 听 人 民 的意 见 和建 议 , 受 人 民 的 监 倾 接
与 定价 的权 利 , 求 政 府 在 制定 关 系群 众 切 身 利 要
益 的公 用事业 价格 、 益性 服务 价 格 以及 自然 垄 公
民共和 国行 政复 议 法 实施 条 例 》 只 是 作 了简单 也
的规定 , 在法 治建 设 的背 景 下 有 待 建 立 和完 善 我 国行 政复 议 听证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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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是不 是对 法规 效力产 生影 响等 硬性 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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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行 政复 议 听 证 制 度 的思 考
口 罗 倩
( 州 民族 学院 体 育与健 康 学 院 , 州 贵 阳 5 0 2 ) 贵 I 贵 505
摘
要: 行政 复议 听证 制度 是 一项 非常 重要 的 法律 制 度 , 陆法 系和 英 关法 系 国家均结合 其 具体 的 大
文化 背景 、 法律 传 统和 行政 实践 设计 了不 同的且 富有特 色的行 政 复议 听证 制度 的 内容 , 并体现 出 良好 的
适 用效果 。但 我 国 目前 尚未建 立具体 可行 的行 政 复议 听证 制度 , 亟待 建 立 和 完善 。该 文略 探 该 制 度 建 立和 完善 的 必要 性 现 实意 义及措 施 。 关键 词 : 听证制 度 ; 行政 复议 ; 平 ; 义 ; 公 正 高效
收 稿 日期 :01 2 0~1 1—1 5
作者简介 : 罗倩( 9 6一) 女 , 17 , 黎族 , 贵州普安人 , 贵州民族学院体 育与健康 学院讲 师 , 士。 硕
21 0 1年第 1期 ( 第 15期 ) 总 2
贵 州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版 ) 哲
关 系人 的意见 , 法 律 赋 予 相 对人 的一 种 权 利 救 是
然是 西 方 民主宪 政 的产物 但 同样符 合社 会 主义 宪 法精 神 , 受到 宪法 的保 护 , 中国宪法 的人 民民主原
则为 行政 听证 提供 了深厚 的宪 法与 法理 基础 。如
来自百度文库
济手 段 。14 9 6年 美 国在 《 邦 行 政 程 序 法 》中确 联
施 , 没有 在其 中纳入 体 现公 平 正 义 精 神 的 听证 都 程 序 ;0 7年 5月 2 日, 20 3 国务 院公 布 的 《 中华 人
格法》 对听证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对宪法精神 的细 化 , 大 地 发 展 了听 证 制度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极 价 格法 》 明确 了消 费 者在 价 格 活 动 中 的地 位 和 参
一
断经 营 的商 品价 格 时 , 但要 听取 经 营者 的意见 , 不 更要 通 过 听 证 会 制 度 听 取 消 费 者 的 意 见 ( 见 参
、
行政 听证 制度 的法 理 学基础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价 格 法 》 十 三 条 ) 后 来 的 二 。 《 立法 法 》 确 地 把 听证 确 立 到 行 政 立 法 领 域 。 明
听证制 度 的 方 面 的 有 益 尝 试 。 我 国 《 法 》 二 宪 第 十七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
可 以采 取 座 谈 会 、 证 会 、 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 论 听 ”
虽 然该 法没 有具 体规 定 听证 会是 不是 必经 的法 定
督, 努力 为人 民服务 。 这一 规 定 表 明听 证 制 度 虽 ”
行 政复 议 听证制 度属 于 听证制 度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然在 不 同法 系 的 国家 听 证 制 度 概 念 的 内 虽 涵 和外延 有 不 同 的解 释 , 听 证 作 为 各 国行 政 程 但 序 法一项 共 同 的制 度 , 括 起 来 就是 行政 机 关 在 概 作 出关 系到行 政相 对人 利益 的行 为 之前 听取 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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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 5 8条 规 定 : 行 政 法 规 在 起 草 中 , 当广 “ 应
泛 听取 有关 机 关 、 织 和公 民 的意 见 。 听取 意 见 组
听证 程序 作 为 司法 制 度 的 “ 来 品 ” 早 单 舶 最
独在 我 国 19 9 6年 的《 政 处罚 法 》 行 中正 式确 立 下 来 , 实上 从建 国 以来 , 国的立 法机 关一 直都 有 事 我
果说 《 行政 处罚 法 》 移植 听证 制 度 的 首次 尝 试 , 是
那 么 我 国的另 一 部重 要 法 律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价
9 代初 即 以行 政 法 规 的形 式 建 立 了行 政 复 议 0年 制 度 , 而直 至 19 然 99年 《 政 复 议 法 》 行 的颁 布 实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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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 民族 学院 体 育与健 康 学 院 , 州 贵 阳 5 0 2 ) 贵 I 贵 505
摘
要: 行政 复议 听证 制度 是 一项 非常 重要 的 法律 制 度 , 陆法 系和 英 关法 系 国家均结合 其 具体 的 大
文化 背景 、 法律 传 统和 行政 实践 设计 了不 同的且 富有特 色的行 政 复议 听证 制度 的 内容 , 并体现 出 良好 的
适 用效果 。但 我 国 目前 尚未建 立具体 可行 的行 政 复议 听证 制度 , 亟待 建 立 和 完善 。该 文略 探 该 制 度 建 立和 完善 的 必要 性 现 实意 义及措 施 。 关键 词 : 听证制 度 ; 行政 复议 ; 平 ; 义 ; 公 正 高效
收 稿 日期 :01 2 0~1 1—1 5
作者简介 : 罗倩( 9 6一) 女 , 17 , 黎族 , 贵州普安人 , 贵州民族学院体 育与健康 学院讲 师 , 士。 硕
21 0 1年第 1期 ( 第 15期 ) 总 2
贵 州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版 ) 哲
关 系人 的意见 , 法 律 赋 予 相 对人 的一 种 权 利 救 是
然是 西 方 民主宪 政 的产物 但 同样符 合社 会 主义 宪 法精 神 , 受到 宪法 的保 护 , 中国宪法 的人 民民主原
则为 行政 听证 提供 了深厚 的宪 法与 法理 基础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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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没有 在其 中纳入 体 现公 平 正 义 精 神 的 听证 都 程 序 ;0 7年 5月 2 日, 20 3 国务 院公 布 的 《 中华 人
格法》 对听证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对宪法精神 的细 化 , 大 地 发 展 了听 证 制度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极 价 格法 》 明确 了消 费 者在 价 格 活 动 中 的地 位 和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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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经 营 的商 品价 格 时 , 但要 听取 经 营者 的意见 , 不 更要 通 过 听 证 会 制 度 听 取 消 费 者 的 意 见 ( 见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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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听证 制度 的法 理 学基础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价 格 法 》 十 三 条 ) 后 来 的 二 。 《 立法 法 》 确 地 把 听证 确 立 到 行 政 立 法 领 域 。 明
听证制 度 的 方 面 的 有 益 尝 试 。 我 国 《 法 》 二 宪 第 十七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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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 然该 法没 有具 体规 定 听证 会是 不是 必经 的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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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复 议 听证制 度属 于 听证制 度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然在 不 同法 系 的 国家 听 证 制 度 概 念 的 内 虽 涵 和外延 有 不 同 的解 释 , 听 证 作 为 各 国行 政 程 但 序 法一项 共 同 的制 度 , 括 起 来 就是 行政 机 关 在 概 作 出关 系到行 政相 对人 利益 的行 为 之前 听取 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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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 5 8条 规 定 : 行 政 法 规 在 起 草 中 , 当广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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