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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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上岗前;工作满1年;年满18 周岁,距前次体检时间过半年。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上岗,应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
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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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女工夜班工作的限制:
日本劳动基准法: 禁止女工在晚22时至凌晨5点期间工作 但如果从事无碍于女工健康及副职的业务以及其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 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 益的法律保障。
特点: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适用内容的特殊性 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 未成年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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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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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规定的除外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禁止使用童工的例外规 定:
1.父母雇佣子女 2.农业童工、演员或表演者 3.废纸包装和捆扎员、木工 4. 公共道路的汽车、卡车司机 5.家庭雇员 6.报纸投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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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青少年保护法》第21条规定:发生紧急情 况且无成年雇员可以应付时,有关最长工作时间 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再适用。(德:曼弗雷德-魏
他特定行业(如农林业、动物饲养、水产养殖等 )不在限制之列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96条规定不允许孕期 女职工安排夜班工作,但参加艺术作品创作、演 出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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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动基准法第49条:禁止雇主安排女职工在晚 22时至凌晨6时的夜晚时间工作,但由于自然灾害 、事变或突变事件的原因,雇主必须安排女工夜间 工作时可以除外。但妊娠或哺乳期间的女工不适用 该规定。
第 十二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Special protection for female staff and workers and juvenile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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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概述
一、概念
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 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6年12月全国人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法
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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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 森林业伐木、归愣及流放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 矿山井下、矿山地面采石 ,伐木、流放作业,野外作业等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2005年8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补充女职工保护 规定
2012年4月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 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女职工,调整女职工禁忌劳 动范围,延长产假,规定流产假、增加性骚扰的预防和 制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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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立法
1991年《严禁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9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1994年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02年10月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招用不
体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有利于 的立法概况
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 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 定》
1992年4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权益一章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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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四期保护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劳动 范围规定
未成年工最低就业年龄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斯 马琳-施密特著,倪斐译:《德国劳动法和劳资关系》,商务 印书馆2012年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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