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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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则。

3、在逻辑上差异。一个法律规则如果被适用,那么它所规定的内容就能得到明确且具体的实现;法律规则由于缺乏明确的假定条件及固定的法律后果,它只能引导我们对特定因素进行思考,而不能直接告诉人们如何实现这些要求和准则。而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事实要件和效果要件上的对称性,它所拥有的只是一些对不特定事实所作的评价或指示。换而言之,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而法律原则却没有。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联系

德沃金不仅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方面作了详尽的分析,同时他也认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德沃金看来,法律规则是原则冲突的妥协的结果。

德沃金说“我在法律规则和原则之间做出区分的理由之一,就是要表明规则如何经常在对立的原则之间以这种方式表现出一种妥协,如果我们漫无边际的谈论规则和原则的冲

突。这一点就丢失了,或者被淹没了。”也就是说在立法活动中,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必须依赖原则来求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结果或许就是以妥协的形式反映在立法文件中的。同时两者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根本。法律原则是规则的精神与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既然如此,那么原则就为规则规定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根本性限制作用。另外,在法律的整体中法律原则居于更高的地位,并且几乎每—个法律规则都有—条或者几条法律原则来支持。在立法中,立法者运用法律原则立法。在司法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决定。法律的变迁也取决于支持法律规则的各个原则的分量。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分量不同

我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形状,从上至下分别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构成,在这些不同位阶的规范法律文件中,其原则和规则的分量也是有差别的。

宪法的概括性、广泛性、稳定性决定了它主要是原则构成。而法律主要应当由规则构成。由于原则一般不具有直接操作性,因此细化宪法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就成为必要,由此

而产生法律。至于行政法规,它们应当是对“法律规则”的细化,而不是对“法律原则”的细化。法律是制定规则、创造规则的,行政法规则只能执行规则、细化规则。因为法律的上位法是宪法,而宪法是原则的,对原则的细化就产生规则。行政规章应当是对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技术性解释,这种解释主要表现在专业化的技术层面上。如果法律已经具有具体、详细的规则,那么行政机关直接执行法律即可,即便涉及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弥补,至于行政规章,应当严格地限制在对行政法规中的有关概念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确定其外延。

(二)在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原则和规则的布局不尽合理

1、在某些领域,在宪法的相关规定之下没有法律而直接出台行政法规,由行政法规直接承担细化宪法原则的任务。宪法是根本法,它不应当被行政机关直接执行,也不可能被司法机关大量地直接适用。如果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可以绕开法律直接适用宪法,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对宪法非常原则、笼统的规定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解释,就等于这些不是立法机关的国家机关也能直接根据宪法刨设规则,这必然导致它们在使用宪法的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2、虽然在宪法之下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仍然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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