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市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5]149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2
【实施日期】2015.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5〕1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市级专项规划编制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为切实做好“十三五”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市级专项规划主要指为支撑和细化总体规划纲要而编制的专项规划,
规划期限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纲要保持一致。市级各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紧扣上级精神,确保方向一致,口径统一,步伐协调;要注重前瞻性,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守底线、走新路、打造升级版”的要求,编制出更加符合发展规律、适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的规划;要增强可操作性,抓好规划衔接,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强化项目支撑;要遵循编制程序,把握好时间节点,凝聚发展共识,按规范推进编制工作。
各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加强市级专项规划与上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以及城乡、国土、生态环保等规划的衔接工作。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提高部门间协调配合力度,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编制过程,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推进和业务指导,参与专项规划的讨论和论证。
二、进度安排
各牵头单位要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各有关单位立即开展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一)各专项规划要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12月5日前报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祖章能;联系电话:87989063;电子邮箱:ghc063@)。
(二)各专项规划要在2016年1月底前,完成专家论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