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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逻辑学的发展: • 逻辑学的第一次里程碑式大发展:近代西方归纳
逻辑的产生(弗兰西斯·培根) • 逻辑学的第二次里程碑式大发展:现代数理逻辑
的产生(莱布尼茨—怀特海、罗素) • 逻辑学的第三次里程碑式大发展:辩证逻辑的产
生(黑格尔、马克思)
第二节 法律逻辑学的特点与作用
一、法律逻辑学的特点 法律逻辑学还是一门正在研究和探索的新学科,还没有形成
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
首先,法律逻辑是推进进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 逻辑学与法律公平、公正相依伴,法律推理是法 学研与运作的重要方法,司法程序是否公平、公 正的晴雨表。
其次,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立法既要遵循立法原则、立法政策,还要讲究法律
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与恰当性。 最后,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与依法办案
的能力。逻辑论证与表达,案情归纳与演绎分析, 识别、驳斥逻辑谬与诡辩,提高论辩能力,都是 法学研究与依法办案的能力,这些能力与法律工 作者的逻辑学素食密切相关。
第二章 命题逻辑(上)
• 第一节 命题概述 一、命题及其逻辑特征 1、什么是命题
• 命题:命题是借助语句陈述思维对象情况 并有真假之分的思想。例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思维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思维内容是思维对象及其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思维有概念、判断、推理三
种基本形态,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 判断是对思维对象及其属性作出断定的思维形态;推理是从已知知识得出 未知知识的思维形态。
思维形式就是同一类型的思维的共同结构。 • 何谓“同一类型”?(待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教程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一、思维、语言与逻辑 “逻辑”是英文Logic的音译,它导源于希 腊文(逻各斯),原意是指言辞、思想、 理性、规律等。古代西方学者用“逻辑” 指称研究推理论证的学问。我国近代学者 将“逻辑”意译为“论理学”、“理则 学”、“名学”、“辩学”等。到20世纪 初,我国逐渐通用“逻辑”的译名。
• (1)任长霞是人民心中的好局长。 • (2)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 (3)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没有选举权。
(4)有的律师不是兼职的。 (5)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 (6)胜者或因其强,或因其指挥无误 (7)只有现场作案人,才可能到过犯罪现场。 (8)并非如果某人有作案工具,他就是作案
• 最后,逻辑学要研究思维方法,也称 认识现实的逻辑方法。主要有明确概 念或词项的定义、划分方法,确定命 题的真假值的值法,求因果联系的科 学归纳法、增强论证性的反证法、归 谬法等。
三、逻辑学的性质
• 1、全人类性 • 2、基础性 • 3、工具性 • 4、规范性
四、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 一、逻辑学的产生:世界三大逻辑学发源地及最 早的三大逻辑: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 古代中国(墨辩逻辑)、古代印度(因明逻辑)
一个完整的体系。而目前我国高校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课, 大多是在没有学过普通逻辑知识的学生中开设的,目的在 于让学生把握普通逻辑的一般原理及其在法学和法律工作 中的应用。所以,我们现在学习的法律逻辑学并不是严格 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学,而是“法律专业普通逻辑学” 的简 称。 我们暂且称之为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中的一 门新兴分支学科,是一门研究涉法思维的形式、方法与规 律的逻辑学学科。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研究抽象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科学。
• 逻辑学首先是研究思维形式特别是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
• 什么是思维的形式?什么是同类型思维?
(1)所有人都是要死的,基地组织成员是人,所以,基地 组织成员是要死的。
(2)船在海上,人在船上,所以,人在海上。
(3)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应学习法理学,本班同学是法学 专业学生,所以,本班同学应学习法理学。
• 那么,法律逻辑学有何特点呢?法律逻辑学既体 现了一般逻辑理论的共性,又带有涉法思维的特 点。
• 首先,法律逻辑学要介绍一般的逻辑理论知识, 如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等。
• 其次,法律逻辑学要介绍研究涉法思维活动中的 特殊形式与规律的逻辑知识理论,如侦查逻辑、 法律规范逻辑、法律论辩逻辑等。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一个多义词,主要有以 下几种含义:
(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如“建设和谐社会是中 国革命事业的逻辑继续”。
(2)指思维的规律、规则。如“法律辩护要合乎 逻辑”。
(3)指研究思维的结构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即 逻辑学。如“学点文法和逻辑”。
(4)指某种特殊的观点、方法。如“杀人不眨眼 者所奉行的是暴徒逻辑”。
• 逻辑学与思维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什么是思维?思维是 认识的理性阶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人脑对 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基于实践之上的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 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感性认识是形成感觉、知觉和 表象的阶段,它对事物的认识是形象的、直观的、表面的。 理性认识就是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 推论理的阶段,它对事物的认识是抽象的、概括的、间接 的。例如,“犯罪行为”是对所有触犯刑法并依据刑法予 以刑事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反映,它所揭示的不是某一 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而是经过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属性进 行抽象、概括而得到的关于这类行为的本质属性的认识。
• 以上三例是同一类型思维,具有共同结构:

所有M是P,

所有S是M,
• 所以,所有S是P。
• 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
• 其次,逻辑学要研究抽象思维的规律。
抽象思维的规律有包括基本规律和非基本规 律
基本规律主要有保证思维确定性的同一律, 保证思维前后一贯无矛盾的矛盾律和保证思 维明确性的排中律。
非基本规律指存在于推理等思维形式中的特 殊规律(通常称公理、推导规则)。
• 思维必须借助语言形式,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语言伴随整个体思维过程, 并总结、记录、巩固思维成果。(概念与语词、判断与语句、推理与句组句 群相应)
• 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 • p ∧ q(“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制度”、“中国是发展中的大国”、
“当前的世界金融危机既是危难,又是机遇”这三个判断共同的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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