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警务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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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模式探究
——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开展警务工作
摘要: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为切实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警力下沉制度。社区警务能够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然而,开展社区警务是一个巨大任务,沉重的工作量不能完全压在公安机关和社区民警身上。因此,吸收和挖掘社会力量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成为了发展社区警务的必由之路。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以公安机关为指导,人民群众参与的新型社区警务模式。
关键词:社区警务社会力量警察居委会
一、社区警务的概念
社区警务的英文本意为“社区导向警务(community-oriented policing)。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社区导向”就是倡导以社会的治安需求为导向开展警务工作。社区警务是社区居民在警察的带领、指导、支持下,立足社区实际,研究社区问题、开发社区资源、组织社区协作改造社区环境、强化自卫互助,以全面、系统、长效地维护社区公共安全,促进社区发展的思想、活动和方式、方法体系的统称。
从广义上来讲,任何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与活动,都应该属于社区警务的范围。犯罪行为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因此,解决治安问题的途径也就不一而足。警察作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宁的主要国家行政力量,但不应该是唯一的力量。警力不可能无限度增长,因为其需要消耗大量的国家资源。所以,警方需要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才能够实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社区警务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既可指一种警务理论,也可指具体的警务工作,如果从更深层次上来理解,还是一种警务思想,一种警务发展战略。
从狭义上来讲,社区警务是指公安机关社区警务部门的工作,即通过有效的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和各种专业手段,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安宁,并通过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犯罪控制和预防,保护社区公众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及公众损失的工作。当前,我国的社区警务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社区警务部门来实施的。社区警务工作的主要工作平台是公安派出所,主要承担人是社区民警。社区民警肩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维护治安秩序、组织安全防范、服务辖区群众五个方面。因此,社区民警履行职责任务情况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社区警务战略措施的落实。
从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看出,社区警务的主体构成不仅仅包括警察,而且还包括“社区居民”;从合作关系上看,警察对社区居民,是“带领、指导、支持”之类的平等关系,而不是组织、督促、检查之类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社区警务的基本内容是“研究社区问题、开发社区资源、改造社区环境、强化自卫互助;实现的直接目标是“全面、系统、长效”地维护社区公共安全,间接目标是促进社区全面发展。离幵促进社区发展、服务社会发展的总目标的警务,不是真正的社区警务。
二、中国社区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老子曾描绘过“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时代。社区警务的萌芽在中国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井田制和保甲制下的社会治安传统。早在2000多年前,秦朝就实行了“亭”这种专门的基层治安机构,并制定了较为严密的户籍登记、“什伍连坐”“联防制度”等,体现了某些与当今社区警务思想相类似的萌芽。此后,明代王阳明创立了“十家牌法”及其多朝普遍盛行的“打更”、“巡夜”等社会治安实践活动。而春秋时代,管仲对齐国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社区治安的措施对后世影响深远。这些举措包括1、严格区划,整顿社区。2、分门别类,定民之居。
3、亲属传承,保障就业
4、寓兵于民、军事化管理。
5、以教化民,赏罚分明。
建国以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我国的现状是经济落后,社会封闭,人口的流动现象不是很明显。因此,作为城市的微型社区主体组织居民委员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们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开展了公共福利、治安保卫、调解纠纷、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这一时期的社区治安总体形势是好的。文革十年浩劫使公安机关受到严重冲击,这一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是糟糕的。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变革巨大,人员流动不断变大。社会治安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中国为此实行了“严打”。长期的“严打”并没有缓解严峻的社会治安现状。随着信息科技化的推进和“严打”政策的寿终正寝,社会的治安形势也开始不断好转。从社区警务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来看,实行社区警务是大势所趋,这是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治安问题,改善社会治安形势,增强老百姓安全感,提高老百姓社会满意度的根本方法。
三、社区警务的发展模式
建国以后,其实社区警务有了一个雏形,最鲜明的体现就是居民委员会的出现。居民委员会其实就是城市微型社区主体组织。它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了公共福利、治安保卫、调解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一时期公安机关充分贯彻了群防群治这一理念。当然,当时的警民关系相对融洽,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相对较高,党对群众路线重视程度较高也是社区警务雏形能够出现的客观原因。但是当时实行的警务模式其实是“立足警察,面向社会”。公安机关领导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指导方针。
四、社区警务的参与主体
1、居委会工作人员
居委会是架设在群众与政府间的一座桥梁,平时的各项方针政策都是通过居委会宣传落实到位,一个基层工作开展好的居委会在群众中必然有极大的威信。要确保社区警务开展的到位,必然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而能够充分发动群众的一个抓手便是依靠居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有三大优势。(1)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来自当地社区,与社区联系紧密,方便开展工作。(2)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极强的调解能力,能够将潜在的刑事案件解决在基层。(3)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很高,能够积极配合警方开展社区警务工作。
2、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人员
全国优秀的社区民警陈先岩曾经总结,要开展好社区警务,必须要处理好与所辖社区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人员。例如,送奶工、快递人员、修鞋师傅、搓背师傅等一些工作岗位看似稀松平常,但却每天接触到大量形形色色人的人员。因为他们虽然工作看似普通,但却越能接触到谋划犯罪和犯罪结束后罪犯泄露的信息。他们接触到这些信息后,又不易引起犯罪分子的警惕。
3、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保会的存在是国家用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治保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所在社区的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但据笔者了解,当下治保会存在巨大问题。首先在组织形式上,治保会是挂在居委会名下。按照规定,治保会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治保会组织成员应该由群众选举产生,不应该由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委派。但现实情况是,基层群众参与程度不高,没有人愿意来参加治保会。原因就是缺乏经费保障。居委会没有办法,只能将目光投向了社区中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壮年。他们亲自上门做工作,又拉又哄又骗的将人员拉到位。这样组织起来的治保会是不可能有战斗力的。由于成员是被拉进来的,积极程度并不高。居委会负责人也了解治保会的战斗力不高,当时组建治保会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所以治保会活动次数非常之少,一年只会出一两次任务。由此可见,治保会的改革迫在眉睫,负责这样的治保会不要也罢。分析存在的关键问题就是经费必须得到保障。
五、社区类型